為高薪偷越國境,12名組織者被判刑,最高獲刑四年六個月!

近日,貴州省銅仁市松桃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詐騙、偷越國(邊)境案件,12名被告人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不等刑罰。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劉某某、雷某某、杜某某3被告人經他人高薪引誘偷渡前往緬甸,在緬甸勐波的一個詐騙窩點,針對中國境內人員從事詐騙活動,其間,劉某某從事詐騙活動兩個月,雷某某從事詐騙活動一個多月,杜某某從事詐騙活動兩個多月。後雷某某、劉某某先後偷渡回國,杜某某則在曼棟口岸入境回國。

2019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在緬甸通過電話邀請被告人劉某二一起偷渡到緬甸賺錢,在被告人劉某某所在的緬甸勐波詐騙公司對中國境內人員實施電信詐騙活動十餘日,後二人相繼離開了詐騙窩點,先後偷渡回國。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劉某某從緬甸偷渡回國後,又於同年10月10日乘坐高鐵由貴陽到昆明,從雲南邊境偷渡至緬甸勐波至尊國際KTV從事DJ打碟工作。12月10日偷渡回國。

2020年3月,緬甸的「劉哥」讓被告人劉某某介紹人偷渡去緬甸,每人10000元的介紹費。被告人劉某某同意後便以去緬甸賺錢為由,組織被告人楊某某等人一起從雲南邊境偷渡到緬甸。被告人劉某某拿了「劉哥」人頭費後便安排大家跑路到勐平夜場上班,獲利10000餘元。2021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被告人楊某某各自從口岸回國。

2019年7月,被告人龍某某、賀某某應他人邀請偷渡緬甸,在勐波的一個詐騙窩點從事詐騙活動幾天後,被告人龍某某離開詐騙公司進行賭博,被告人賀某某於2019年8月29日獨自偷渡回國。

2019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應他人邀請前往緬甸賺錢,從銅仁坐高鐵出發經貴陽、昆明,然後轉乘小車從雲南邊境偷渡至緬甸勐波,在緬甸勐波一詐騙窩點針對中國境內人員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兩個月,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獨自偷渡回國。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為到緬甸找其男友龍某某,在他人的帶領下從銅仁坐高鐵出發經貴陽、昆明,然後轉乘小車從雲南邊境偷渡至緬甸勐波與龍某某匯合,2019年9月26日,龍某某、石某某一起偷渡回國。

2019年10月,被告人石某一應他人在緬甸的電話邀約跟隨被告人龍某某偷渡至緬甸賺錢,2019年10月25日,2名被告人從雲南邊境偷渡至緬甸勐波,石某一在緬甸勐波一詐騙窩點針對中國境內人員從事電信詐騙活動10餘日。後2名被告人先後偷渡回國。

2020年2月,被告人楊某一、楊某二、龍某二、石某二在他人的高薪誘惑下偷渡去緬甸賺錢,在賀島、邦康等地詐騙窩點針對中國境內人員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其中龍某二、石某二、楊某二從事詐騙活動三個月,楊某一從事詐騙活動一個多月。2020年5月25日至8月10日期間,四人先後偷渡回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在他人的指揮下,組織、召集、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境和偷越國境3次以上,屬於情形嚴重。被告人劉某某、雷某某(2次)、杜某某、龍某二、楊某二、楊某一、石某二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雷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境和偷越國境3次以上,均屬於情形嚴重;被告人杜某某、龍某二、楊某二、楊某一、石某二、龍某某(3次)、石某某、石某一(2次)、賀某某、楊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境,情形嚴重,11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偷越國境罪。

判決結果

松桃法院經過審理,對被告人劉某某、雷某某、龍某二、楊某二、石某二、杜某某、楊某一、龍某某、石某一、石某某、賀某某、楊某某分別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詐騙罪、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不等刑罰。

圖為庭審現場

法官有話說

非法偷越國邊境是對我國國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近年來,想出國務工的人越來越多,總想着國外的錢好賺,這也就給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以高薪利誘,逃避邊防檢查結夥偷越國(邊)境,甚至為了牟取高額報酬,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還有一些人,心存僥倖,在高薪誘惑下,孤注一擲,偷越國境出國務工,甚至從事電信詐騙、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由於通過非法渠道偷渡,運送轉移條件極度簡陋,務工環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預期工資,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喪失了生命。我們再一次提醒人民群眾,要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國界意識、法律意識,莫要心存僥倖心理,不可跨境偷渡,要自覺遵守維護國(邊)境管理秩序,共同築牢國門邊境安全屏障、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鶴霖 王家梁 通訊員 趙映 金晶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