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稅案
——依法懲治利用「陰陽合同」逃稅行為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與周某某(已死亡)合夥掛靠奎屯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奎屯百某公司),成立奎屯百某公司沙灣縣分公司,於2012年3月12日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在沙灣縣從事「林某苑」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2013年2月20日,因政策調整,分公司無法實施項目立項,奎屯百某公司遷入沙灣縣並更名為「新疆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百某公司),奎屯百某公司沙灣縣分公司於2013年6月27日被註銷,於2013年12月23日註銷稅務登記。後「林某苑」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立項、取地、工程規劃、施工許可、建設施工、商品房預售許可、銷售合同簽訂、銷售房屋開具發票等業務均以被告單位新疆百某公司名義進行。2012年至2018年,毛某某與周某某通過掛靠並使用被告單位新疆百某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在沙灣縣繼續從事「林某苑」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並對外進行銷售。其間,通過採取將收取的部分房款打入周某某個人銀行卡中隱瞞收入;簽訂與實際收款金額不一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按實際收款金額申報;明知拆遷補償房屋應視同銷售申報,但對未開具發票的拆遷補償房屋不進行申報的手段,不繳和少繳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共計386萬餘元,占應納稅額的30.49%。2020年11月30日,新疆塔城地區稅務局稽查局向新疆百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該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稅款。
裁判結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沙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新疆百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稅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未按規定補繳稅款;被告人毛某某作為項目具體負責人,積极參与上述逃稅行為,與被告單位新疆百某公司均構成逃稅罪;對被告單位新疆百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毛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毛某某提出上訴,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稅收是國家財政的最主要來源,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逃稅行為不僅直接危害國家稅收,擾亂國家經濟秩序,而且損害社會誠信,衝擊社會價值觀,是重點打擊的涉稅犯罪之一。刑法規定逃稅的手段包括以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實踐中,逃稅的具體手段五花八門。相較於其他手段,簽訂「陰陽合同」逃稅往往具有更強的隱蔽性,更難查處。「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簽訂「陰陽合同」隱匿收入、財產的行為,作為逃稅的手段明確予以規定。以「陰陽合同」實施逃稅行為的危害性,不完全在於簽訂「陰陽合同」行為本身,更在於其背後的目的和造成稅收損失的客觀結果。當前,「陰陽合同」在社會生活中並不鮮見,對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對這種行為的強烈警示,是在向社會發出遵守稅法、誠信經營的強烈信號,有利於對類似行為的一般預防。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