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案人員和鑒定專家現場做偵查實驗。

永年區檢察院向案件有關證人了解案發情況。

圖①邯鄲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就傷情鑒定諮詢專家意見。

圖②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對案件進行討論。

10年前發生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因當事人陳述反覆、鑒定意見矛盾、證人證言不一致,案情曾一度撲朔迷離。
該案歷經無罪判決、抗訴後發回、存疑不訴、申訴複查等,最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積極推動下,通過交通事故仿真模擬等技術手段,揭開事實真相,還被害人以公道,讓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9月下旬,記者深入辦案一線,採訪了這起案件背後的故事。
一場車禍引發的「羅生門」
時間回到2015年11月17日那個飄着雨的夜晚,在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2016年9月更名為永年區),4個人相約一同吃晚飯——某油脂工廠股東陳興旺(化名)、該廠工人尹小亮(化名)以及在該廠卸貨的杜某強和趙某強,4人一起喝了點酒。
飯後,杜某強和趙某強先行離開。當晚11時許,陳興旺駕小轎車載着尹小亮離開。車輛沿永年縣永河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龍曹村路口東側時,追尾撞到前方道路一側停放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事故造成尹小亮左眼外傷破裂致萎縮摘除,經鑒定構成重傷二級。陳興旺也受了傷,但傷勢較輕。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案發時,尹小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83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陳興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未被檢測記錄。
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車輛駕駛人尹小亮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雨天夜裡上路行駛過程中沒有降低行駛速度,且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尹小亮負事故主要責任。
據悉,這一認定依據的是鑒定機構出具的一份鑒定意見:陳興旺的傷情很輕,尹小亮的傷情較重,事故車輛損壞嚴重,且駕駛位旁的車門內飾板和駕駛座位下部左側的血為尹小亮所留,車內前排右側、副駕駛座位及靠背,右側及靠背均未發現血樣痕迹。綜合分析認為,尹小亮的傷情符合事故發生時乘坐於車輛前排駕駛位置所形成。
對此,尹小亮及其家屬於2016年11月28日提出異議,並向邯鄲市永年區檢察院提出控告。永年區檢察院受理尹小亮控告交警違法行為案後,向永年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其糾正這一認定錯誤。
隨後,永年區公安分局撤銷尹小亮涉嫌危險駕駛案,對陳興旺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偵查。永年區法院審理該案後,陳興旺被判無罪。對於這一結果,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邯鄲市中級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審查起訴期間,永年區法院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2019年8月8日,永年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並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尹小亮不服該決定,逐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邯鄲市檢察院、河北省檢察院均維持原不起訴決定。尹小亮仍不服,最終向最高檢提出申訴。
2021年4月26日,該案被移送至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辦理。該廳辦案檢察官、最高檢檢務督察局副局長勞娃(原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調取卷宗材料,對全案進行審查後認為,該案需要查明的關鍵事實是當時究竟誰是肇事車輛駕駛人。
多維度論證揭開駕駛人之謎
辦案檢察官經全面審查,發現該案存在多個疑點,其中之一是當事人言詞證據前後反覆。
據了解,案發後,永年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對尹小亮進行了9次詢問,尹小亮的陳述前後變化極大。在前兩次詢問中,尹小亮均稱案發時自己處於副駕駛位,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時表示案發時車輛是他在駕駛,但在隨後的數次詢問中又稱陳興旺是駕駛人。與此同時,陳興旺的說辭也極不穩定,起初稱自己是肇事車輛駕駛人,之後卻稱自己並沒有駕車。
疑點之二是司法鑒定報告存在矛盾。
原永年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痕迹檢驗分析報告認為,結合陳興旺體表情況和車輛痕迹綜合分析,陳興旺不具備駕駛人特徵。經尹小亮申請,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重新進行鑒定,認為尹小亮在事故發生時處於駕駛人位置。這也是前述交警大隊認定尹小亮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主要依據。
此後,隨着案件發展,又出現一份受邯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年大隊委託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截然相反:不支持事發時尹小亮處於駕駛人位置。
為探尋真相,辦案檢察官在調取案件現場照片、車輛照片、人體損傷照片、病案材料、醫學影像片等材料審查後,與法醫、司法鑒定機構共同進行研究。
「為進一步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肇事車輛駕駛人,最高檢將該案交辦河北省檢察院。其間,我們對省、市兩級檢察院進行持續跟蹤指導。」勞娃告訴記者,他們經研判認為,該案在補充收集小轎車3D掃描等材料後,可以通過交通事故案件仿真模擬判斷肇事車輛的駕駛人究竟是誰。
在最高檢指導下,河北省三級檢察機關強化成傷機制分析,根據肇事車輛右前擋風玻璃破碎、向內凹陷,而左前擋風玻璃僅有裂紋的實際情況,結合駕駛人在遇到車輛追尾時向左打方向盤進行避險的行為,按照車內人員受慣性影響身體向右側擠壓的客觀規律,認定副駕駛位置乘坐人員與車輛車頂向內變形處接觸造成損傷的可能性很大。
為進一步確定尹小亮的左眼傷情是否是在副駕駛位置處形成,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指導河北省檢察機關協調重新鑒定事宜。
重新鑒定後的結論認為,尹小亮的損傷特徵支持其在車輛碰撞時處於副駕駛位置,不支持處於駕駛人位置。這一鑒定意見與此前的鑒定意見相互印證,強化了陳興旺是駕駛人的證據鏈條。
不枉不縱捍衛司法公正
對於案件當事人言詞證據的前後反覆,檢察機關後來查明,作為陳興旺的叔伯兄弟,油脂工廠大股東陳某平作為中間人進行了「運作」,表示尹小亮的全部醫藥費由陳興旺支付,說服尹小亮替其頂罪。該案辦理過程中,陳某平突然去世,相關醫藥費的賠付未能兌現,導致尹小亮翻供。
「河北省三級檢察機關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對案件多次進行分析研究,緊緊圍繞案件矛盾點,明確補證方向,確定調查取證重點。」河北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普通犯罪檢察部副主任范衛國告訴記者,2024年7月,河北省檢察院複查認為,依據新的鑒定意見及其他在案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認定陳興旺為交通肇事車輛駕駛人,應依法提起公訴。於是,河北省檢察院向永年區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後永年區檢察院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依法對陳興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今年2月26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陳興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陳興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6月12日,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尹小亮虛假供述其為肇事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已嚴重擾亂司法秩序,涉嫌包庇犯罪。2025年4月7日,檢察機關對其依法提起公訴,尹小亮將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勞娃告訴記者。
縱觀尹小亮申訴案的辦理,不僅是對個案的糾偏,更是對檢察監督如何穿透專業壁壘、堅持不枉不縱的詮釋。
在公安機關最初認定尹小亮為駕駛人時,檢察機關通過審查發現證據存在矛盾,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在一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後,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最高檢在接到當事人申訴後,高度重視,全面審查證據,引導採用交通事故仿真模擬等技術手段,構建起環環相扣、排除合理懷疑的嚴密證據體系。
面對「真假駕駛人」「鑒定結論衝突」等複雜局面,檢察機關採取「形式+實質+專業」三層次審查模式:在進行形式審查時,重點核查鑒定機構資質、鑒定人簽名、送檢材料完整性等形式要件,發現結論為陳興旺不具備駕駛人特徵的《痕迹檢驗分析報告》上,兩名鑒定人均沒有簽字,在未能補正的情況下,依法予以排除,沒有作為定案的依據;在深度實質審查過程中,重點核查鑒定意見的論證過程,發現尹小亮在駕駛座位置的意見主要依據車內留有血跡的位置,並增設尹小亮事故後必然大量出血的前提,但該增設前提無證據支撐,結論無法自圓其說;在邀請專家輔助審查時,聽取最高檢法醫、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意見,探索更權威合理的取證方式。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