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區發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進一步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我市印發了《中山市貫徹落實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方案》,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噪聲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防治職責」。生態環境部等16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的《「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各地應結合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實際需求,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二、方案編製依據
(一)上級文件依據。主要參考的上級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噪聲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關於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任務及部門分工〉的通知》(粵環函〔2023〕467 號)等有關文件。
(二)堅持源頭防控、分類管理、權責統一的原則。《噪聲法》突出分類防控噪聲污染,結合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特點,各部門應按「堅持管發展必須抓環保、管生產必須抓環保、管行業必須抓環保,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原則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三)參考周邊地市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三、主要內容
(一)社會生活噪聲方面(2條)。第三十三條,由教育體育等特殊活動主辦牽頭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執法部門,在中、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第七十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經勸解、調解無效後,屬於商業經營活動的可以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或者投訴,屬於非商業經營活動的可以向公安部門報告或者投訴,由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依法處理。
(二)建築施工噪聲方面(1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其中,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類型噪聲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等類型噪聲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由水務部門負責。
(三)交通運輸噪聲方面(1條)。第四十六條,由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責令違反此條款規定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四)法律責任方面(9條)。
1、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由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海關、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行使處罰權,其中:生產、銷售淘汰的設備,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和行使行政處罰權;進口淘汰設備的,由海關部門負責監管和行使行政處罰權;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行使行政處罰權。
2、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築物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處罰權。
3、第七十七條,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或未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屬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領域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處罰權;屬於其他領域的,由交通運輸(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水務(水利工程)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處罰權。
4、第七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落實相關噪聲污染防治責任的,屬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領域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處罰權;屬於其他領域的,由交通運輸(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水務(水利工程)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處罰權。
5、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鐵路監督管理(鐵路)、海事(機動船舶)部門按職責行使處罰權。
6、第八十條,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由交通運輸(公路、城市軌道交通)、鐵路監督管理(鐵路)、民用航空(機場)、城管執法(城市道路)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7、第八十一條,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屬於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處罰權;非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行使處罰權。
8、第八十二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的、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活動或在室內裝修活動中等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噪聲污染的,屬於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處罰權;非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行使處罰權。
9、第八十四條,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不符合相關隔聲標準要求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處罰權。


編輯:黃堯婕、神韻
責編:黃梓珊
執行總編輯:陳麗芳
總編輯:佘航
素材來源: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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