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紀國剛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紀國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紀國剛利用擔任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副司長,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股權轉讓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98萬餘元。2016年至2021年,紀國剛擔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在支付債券承銷傭金、專項資金管理等方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紀國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紀國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所犯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2年11月16日消息,紀國剛被查;2023年5月16日消息,紀國剛,被「雙開」。
經查,紀國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嚴重違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和新發展理念,肆意濫用中央和地方專項資金,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嚴重政治危害,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貪圖享樂,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高檔宴請,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車輛;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他人違規安排工作;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喪失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權妄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紀國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紀國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西藏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官方簡歷顯示,紀國剛出生於1962年,曾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司巡視員, 西藏自治區發改委黨組書記、副主任,西藏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區發改委黨組副書記、主任等職。
2016年起,他任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區發改委黨組副書記、書記、主任等職,後相繼卸任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