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曾某珊、李某友共同出資購買打印機、貼膜機等設備和原材料,在貴州省黔東南州岑鞏縣思暘鎮某移民小區安置房內印刷加工書籍銷售。曾某珊在未取得相關資質和授權的情況下,安排伍某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寶網、拼多多上註冊了16家網店並擔任銷售客服,曾某珊、李某友擅自翻印未被授權的《優翼學練優》《新領程塗重點》《學霸筆記》等各類書籍,並向全國各地銷售盜版書籍,銷售總金額達493520.87元。經延邊大學出版社、寧夏人民教育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等20餘家出版社認定,曾某珊等人銷售的《優翼學練優》《新領程塗重點》《學霸筆記》等書籍均為盜版書籍。經岑鞏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扣押在案的書籍價值149188.9元、非書籍類價值238036.8元。

判決結果
2023年8月3日,貴州省黔東南州岑鞏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曾某珊、李某友、伍某隆提起公訴。2023年9月15日,岑鞏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珊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李某友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伍某隆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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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檢察官說法
本案嚴厲打擊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盜版侵權教輔圖書犯罪形成震懾,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和權利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此提醒,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業務的,須經相應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且不得批發、零售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等的出版物。違者將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廣大群眾尤其是學生和家長要增強版權保護意識,自覺抵制侵權行為,通過正規的書店和電商平台購買教輔材料等出版物,不要向無證書商購買來路不明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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