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作為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的攻堅之年、收官之年,也是縱深推進國企三項制度改革的關鍵之年。為科學系統地評估三項制度改革成果,有必要對國企三項制度改革的政策脈絡全面了解。
三項制度改革,是指國務院針對國有企業的三項制度改革,包括:勞動、人事、分配;以及人事部三項制度改革:公務員制度、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工資福利。在國資國企領域內,深化三項制度改革專指深化國有企業勞動、人事、分配改革。
回顧歷史,國有企業的三項制度改革大致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一、探索起步階段(1978-1993年)
1978年,國有企業改革按照《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圍繞搞活企業這個中心開啟了改革之旅。初期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承包責任制、租賃經營制等,通過對企業放權讓利,探索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引導國營單位擺脫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使國有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主體進入市場。
1987年,株洲市、青島市被國務院列為全國首批兩個「勞動、人事、工資制度」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城市,開展以打破「鐵交椅、鐵飯碗、鐵工資」為主要特徵的三項制度改革,為全國國企改革樹立了樣板。
1992年7月國務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賦予企業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與獎金分配權等14項經營自主權,初步提出要實現工人能進能出、幹部能上能下、工資能高能低的制度。
二、協同推進階段(1993-2001年)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
這一時期的三項制度改革,主要服務於企業資產優化重組、人員分流,並出台了一系列與三項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如1994年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9年發佈《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00年印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取消國有企業和企業領導人員行政級別等。

三、全面推進階段(2001-2013年)
2001年,原國家外經貿委出台《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開始系統推進三項制度改革。
2003年9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第一次在世界範圍內市場化選聘中國聯通、中國鋁業、中國外運等六家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
2007年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9年國資委出台《關於深化中央企業勞動用工和內部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0年發佈《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工資總額管理模式由原先的「工效掛鈎」的管理模式轉變為工效聯動機制下預算管理模式。
四、深化改革階段(2013年-至今)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化三項制度改革。
2015年,黨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1+N」政策體系逐漸完善,明確提出「選人用人機制」和「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市場化改革方向,把國有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更加完善」作為一項重要改革目標。
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出台《關於進一步深化中央企業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化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和考核評價,加強勞動用工的契約化管理,推進與效益緊密掛鈎的內部薪酬制度改革,提出要加強人力資源信息化管理和對標管理等基礎工作,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對中央企業推進三項制度改革提出具體要求,三項制度改革也進入了新的階段,成為具有新目標、新內涵、新內容的新三項制度改革。
2020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切實深化「三項制度」改革,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大力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全面推進市場化用工和薪酬分配製度,開展多種方式的中長期激勵。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的頒佈,進一步明確了「三項制度」改革的任務書、時間表和路線圖,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凸顯。
2022年,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一個重要論斷,「分配製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並就完善分配製度作出重要部署,為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上實現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新時代新征程上,國有企業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精神,完善分配製度,紮實推動共同富裕,不斷實現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讓現代化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