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的門前——對法學本體論危機的思考


 前言

無論我們現在翻開任何一本近年來中國學者編寫的法理書,關於「法的本質」的介紹都是千篇一律的,無非是將西方的關於法的看法,諸如神意論、正義論、理性論、控制論和社會論等;中國古代關於法的看法,以及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看法。

在羅列了這些以往關於「法的本質」的看法之後,我們能因此就對「法的本質」有所了解了嗎?事實恰恰相反,在「法的本質」的問題上,我們如卡夫卡筆下那個徘徊在「法」的門前的那個農民一樣,永遠也進不了「法」的大門,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情況,究其原因,在於我們對法的本質的提出方式出現了問題。

法的本質就是在說「法是什麼」,這一法理學的第一問題的提出本身就包含在現代性話語之中,由萊布尼茨《法學研究和講授的新方法》到黑格爾《法哲學研究》而開創的法哲學學科,在本質上就包含西方理性啟蒙思想和德國古典哲學的宏大敘事之中。

黑格爾


因此,在這一傳統之中開創的法哲學。早在其誕生之時,就包含着巨大的本體論危機,而這一危機到了今天,仍然沒有得到解決,以至於出現了如考德國法學家考夫曼在《後現代法哲學》的後記中所說的情況:「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是,當代哲學和法哲學是否還要再一次或多或少地以形式的思想遊戲弄得筋疲力盡。而且因而再次自我否定。如同它們在近現代史上令人羞愧地自我否認一樣。」因此我們現代的法哲學,在對待「法的本質」這一法理學的第一問題時,所做的回答總是力不從心,使我們對「法的本質」的認識,始終徘徊在「法」的門前。

為了解決現代法理學的危機,本文,首先將對現在性話語下的法哲學理論進行「解構」,使其虛妄的本質展現出來。其次,對「法的本質」進行「還原」,使「法」剝離現代性話語強加於其上種種「本質」,使「法」作為其自身而顯現出來。最後,在對「法」進行「還原」後,用解釋學方法,將法學放在當前時代語境之中,對「法」的本質進行開放性的定位。

 一、啟蒙、現代性與法理學的生成條件

1、啟蒙與現代性

啟蒙是指歐洲文藝中出現的以人作為萬物的尺度來代替上帝的接隊權威,並以人的理性取代信仰,以哲學取代神學的絲線個文化進程,這一進程經過17、18世紀的法國大革命、啟蒙運動和19世紀的的國古典哲學的有力推動,逐漸使人意識到了自己的主體地位和自由。以及其自身的成熟,如康德所指出的,啟蒙就是人類擺脫自己加之於自身的不成熟狀態,而這種不成熟狀態就是指人類對外在的權威(上帝、神)的依賴。而運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去認識和行動。而當人真正認識到自己在這個世界上的主體地位和自身的理性能力和自由狀態,並為自己的行動負責時,就真正的成熟了。

在啟蒙的歷史進程中,社會、即世俗世界出現了,這與神權時代上帝主宰的世界是不同的。有「主體」的人所支配,由科學、技術、經濟、政治和社會計劃所造就的。作為人類權力意志的產物,產生於理性與烏托邦的古怪結合,世俗世界受理性的支配,這是一個人自己負責的一個世界。

啟蒙以通過科學和理性,可以達到人類的解放和自由的世俗世界,取代了基督教向人類許諾的彼岸天國,無論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還是伏爾泰狄德羅洛克等啟蒙思想家的人權理論,都在敘述一個宏大敘事,即作為主體的「人民」,如何通過契約達成公共意見,並通過「民主」來實現人平等的願望和自由的理想,啟蒙發現了被上帝光芒掩蓋的「人」,而「人」具有先驗的認知能力,能夠通過理性和科學來達到自身的解放。並在世俗世界中建立一個民主、自由和平等的理想社會。

文藝復興以來,人本主義思潮的發展,在法國發革命、啟蒙運動和的國古典哲學的有力推動下,使理性、科學、自由、民主成為人們追求的世俗社會幸福的動力。因此,理性思想和主體意識、自由平等的觀念,構成了現代性的基本特徵。我們可以說,「現代性」就是啟蒙思想關於「主體的人」的知識的產物,無論是科學、政治、道德、宗教和藝術的研究,都在現代性話語的宏大敘事中被「合法化」為「科學」,凡是不符合現代性話語的知識型的認知,都被驅逐於真理的大門之外,先驗理性、思辯哲學和現代科學的三位一體,構成了現代性話語的知識範式的根基。將一切納入到形而上學的自明真理之中。而幾乎與現代性話語的形成同時產生的法理學及其基本理念,既包含了現代性話語的基本精神,又參與了現代性話語的形成與構建。

2、現代性話語與法理學的產生

「法哲學源自德國近代哲學,……17世紀哲學家萊布尼茨首次使用了『法哲學』這一概念。之後法哲學就作為概括『以法律為內容的哲學部門』的術語被康德、黑格爾的國哲學家使用。黑格爾的巨著《法哲學原理》的發表則使『法哲學』這一概念廣泛傳播到西方各國,被各國學者使用。」

法哲學的產生與現代性的理性與主體性的地位的確立,自由觀念的形成,世俗世界的發現是同步的。而在這個過程中,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和盧梭、德國古典哲學家康德和黑格爾為法理學是基本理念的形成起到了主要的作用。

法國的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基於啟蒙主義的自由、平等觀念,直接繼承了笛卡爾理性主義精神。他認為: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此定義中,明顯包含了客觀主義的理性精神。法學在他的理論中,已經接近成為一門科學。自由與分權是他的一大理論貢獻。體現了他尊重個體的權利與協調個體之間權利的主體性思想。與他相比,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更帶有啟蒙主義的激進色彩,他從國家的起源出發,以社會契約和公意的角度,提出「一個人,不論他是誰,擅自發號司令就不能成為法律」的觀點。盧梭的理論具有濃厚的自由與平等色彩,這與他對「自然」的推崇有關,按照他的「自然狀態論」,必然會得出人是天生自由而平等的結論。他認為根本不存在沒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於法律之上的,一個自由的人民,服從但不受奴役,有首領而沒有主人,服從法律但僅僅服從法律。他這經典的理論,為法理學的現代理念奠定了一塊堅固的基石。實質上表達了他的「社會契約」的觀念。每一個權力讓渡者的權利都應受到平等的保障,而沒有一個人可以凌駕於此之上。法國的啟蒙思想家,為法理學的產生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觀念和原則。他們對「法」的合法化,起源於自由、平等和進步的人類解放元敘事。

孟德斯鳩


與孟德斯鳩和盧梭的法國激進主義的人民主權說和三權分立說相比,康德將法的本質問題抽象化和哲理化,他提出了關於「絕對命令」的三條原則,即:

1、照你能願意其為普遍法則的那個準則去行動

2、如此行動,無論是對你自己或者其他人,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當作工具。

3、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當作立法意志。

由「絕對命令」的三條原則,康德提出了「法是能使各個人的意志依據自由的普遍法則與他人意志的協調的總和的結論。康德將道德自律抽象化,而法律則是此抽象化道德的實體化。他的理論中,繼承了法國啟蒙思想家尊崇理性和尊重個人的思想,既承認人的自由,又將其納入與他人的自由關係之中,其實質上一對作為主體的「人」的權利的維護。而黑格爾的法學理論,將法看成是客觀精神與人的自由意志的統一,既強調了個體的人的精神意志的自由,即特殊的意志自由,又將其納入普遍的純粹意志,從而使其成為超越二者的單一意志。他的法哲學體系,精確而完備,包括抽象法、道德和倫理,形成一個龐大的體系,為法理學的產生做出了劃時代的貢獻,但卻為人們對「法」的認識划出了一條本質主義和理性主義的界域。

 二、「法」的諸種形而上學本質觀及其還原

「法哲學(philosophy of legal philosophy)既指稱思想體系,又指稱一個學術領域。」「作為法學體系中最具有抽象性的組成部分,法哲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⑴而本文研究的法理學的本體論,即「法」的本質,「什麼是法」。因此,我們就有必要對法理學產生以來的對「法」的本質,「法是什麼」的問題的諸種回答,做以下簡要的回顧。並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分析和評價。揭示其本身的缺點和局限性。以及對「法」的認識的遮蔽。並在此基礎上。將在現代性話語下形成的諸種回「法」的本質進行剝離。對「法」的本質進行還原。進而實現從「法是什麼」的現代性形而上學追問到「法」是如何存在的提問方式的轉變,指「法」是其所是的真實存在方式顯現出來。

1、「法」的諸種形而上學本質觀

(一)、自然法學派對法的本質的定義與理解

自然法古以有之,本文所討論的是近代自然法,也就是古典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理論基礎是以理性主義為基礎的自然狀態論和國家契約論,以及天賦人權論。

孟德斯鳩認為:「從最廣的意義上來說,法是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們的法。」⑵這就是他所說的自然法。而其「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法法規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而盧梭將法分為自然法和認定法,並且將認定法理解為全體人民的意志(公意)對全體人民自身的規定和約束。公意就是人民全體的共同意志,而主權則是公意的最高體現,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規,而法的本質無非就是公意對人民全體行使主權。

20世紀自然法一度得到復興,因此也稱為復興自然法,並分為神聖和世俗兩派。富勒認為,法律是使人類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他的定義實質上是自然法與實證主義妥協的產物。不過,他仍然強調道德對法的作用。羅爾斯德沃金雖然沒有對法作出明確的定義,但都同樣強調法與道德、正義、原則和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之間的關係,實質上是現在近代自然法的理解上對具體的方面的發揮。而馬里坦堅持神學的自然論,繼承了阿奎那關於永恆法、自然法和實在法的劃分,雖然強調了人道主義因素,但最終將法歸結為上帝的意志。

(二)分析法學派對法的本質的認識與理解

分析法學派的開創者是約翰·奧斯丁,他深受當時的孔德的實證主義和邊沁的功利主義的影響,由此他認為法就是實體法。而「主權者」、「命令」、和「制裁」,組成了法的實體結構,而法就是主權者的命令,制裁則是保證此命令得到貫徹和實行的條件。

分析法學在20世紀成為以凱爾遜和哈特為代表的分析實證法學,凱爾遜的法學理論也被稱為純粹法學,他力圖揭示法的本質,認為法律的道德批判或辯護與客觀科學無關,因此割裂法與道德和其他社會關係的聯繫,他得出的法的本質為:人類行為的強制性規範秩序。即對被認為是有害於社會而不可欲的事件,特別是對這樣的行為以強制行為做出反應。而哈特認為:法律是由設定義務的規則和授予權利的規則、承認的規則相結合而構成的。他將法的本質看成是規則。

(三)社會學法學派對法的本質的認識與理解

自然法學注重研究法的應然性,分析法學注重研究法的實然性,而受孔德的實證主義和社會學思想影響的社會學法學,徹底的的拋棄自然法學的先驗主義、強調偶然性和主觀性。對法的研究,採用功利主義的、結構主義等社會學的方法。

社會學法學的代表人物龐德認為:法律是發達政治組織化社會裡高度專門化的社會控制形式——即通過有系統、有秩序的使用這種社會的暴力而達到的社會控制。法律是一種制度,即我們稱之為秩序的制度。

社會學法學中影響較大的是塞爾茲尼,由於受古典法社會學理論的影響。因此,與龐德等實證主義社會法學家不同的是,他將法律現象與價值判斷結合起來,得出了法是對權威所制定的正式的、明確的規則或規範的行使。並將法區分為壓制型法、自治型法、回應型法三種類型。

綜觀社會學法學,無論是二戰前對客觀原則的確定,還是二戰後用實證和經驗的方法來對總體原則和綱領加以具體化的論證。都不同程度的強調將對法的認識納入到社會利益和社會效果之中,以社會事實為依據,將社會權力的運作和社會需要的滿足作為法的目的和要求。

(四)其他比較有影響的法學學派對法的理解

存在主義法學的理論基礎的存在主義哲學,其強調個人存在和自由的法律意義,實質是把法看成是對個人存在的尊嚴的價值的承認及對其的保護的手段。個人存在的自由是法律的目的,而實現正義就是法律的最高價值。

新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是哈耶克和諾錫克,他們的理論都將法律與個人自由、正義、秩序聯繫在一起,其實質是強調法律對個人權利(自由)的保證和實現。

行為主義法學來源於經驗實證主義,結構功能主義和美國法律實在主義,其藉助一般行為科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國家適用法律的行為,尤其是司法行為。認為法律是一種行為(law as behaviors),是法律實施主體和法律主體的規範性行為,即國家適用法律(這裡「法律」作為「規範」意義使用)的行為,而且僅局限於人們能夠觀察、測定和分析的法律行為(即「實然」而不是「應然」的法律行為),行為法學就是研究這種意義上的法律行為。

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源於葛蘭西、基希海默和法蘭克福學派的哈貝馬斯等人的西方馬克思主義理論,他們將法在與國家、政治、階級和意識形態的關係中討論,或重視對資產階級的批判,或指出合法性危機,從「經濟決定論」,轉向了更廣闊的社會關係和文化建構。

2、「法」的非形而上學本質還原

現代性是啟蒙的產物,其對應的歷史時期主要指18、19世紀。利奧塔指出,現代性是「一種思想方式,一種表達,一種感受方式」。而現代性受啟蒙的「解放」的觀念支配,而其實質就在於康德所說的「普遍的人類歷史觀念」即所有人類歷史都趨向一個終極目的,即達到一種普遍的自由王國,而在「解放」觀念支配下,產生了三種宏大敘事:

一、通過理性和科學,將人們從無知的愚昧狀態中解放出來的啟蒙敘事。

二、通過精神辯證法,使普遍的理念得以實現的辨證敘事。

三、通過技術進步,使貧困得到克服的資本主義敘事,和通過使剝削和異化得以消滅的馬克思主義敘事。

而文藝復興以來科學觀念的傳播,以及文主義思潮的發展,使科學、理性、自由和追求世俗幸福成了推動啟蒙的主要因素,理性思想和主體意識,自由平等觀念構成了現代性的基本特徵。

首先,主體性和自由構成了現代性的根本價值。其次,自明真理和邏輯成為現代性話語知識的評價和衡量標準。最後,世俗化的幸福有賴於社會財富的增長和技術的進步。這就是現代性最本質的特徵。

我們在分析了現代性話語下產生的諸種法的本質觀和對法的認識和定義之後,可以看出,自然法學的基本理念是與人類關於自由和解放的的宏大敘事相關的。而分析法學的基本理念產生於科學認識的邏輯實證性。社會學法學則是現代世俗社會發展需要的反映。自然法學、分析法學和社會學法學,無疑是現代性話語中的自由人權理論、邏輯理性和世俗社會需要三個現代性特徵在法理學中的表現,而其他法學理論,也不過是現代性宏大敘事基本價值的形形色色的反映。

利奧塔


在現代性話語下產生的諸種法學理論,對法的本質的認識和定義,有一個共同的特徵,那就是這些理論都是在對「法是什麼」這一問題的回答中展開自己的一整套理論的,無疑從盧梭、孟德斯鳩,康德、黑格爾等現代法理學理念的奠基人到分析法學、社會學法學和其他諸種現代法學理論學派的法學家們們,都是在積極的根據各自的理論視域來對這一問題進行回答,出現了各種對法的認識和定義,但是從法理學誕生起,知道現代法理學的變遷,法學家們對「法是什麼」的回答與定義,已經出現了考夫曼所說的:「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是,當代哲學和法哲學是否還要再一次或多或少地以形式的思想遊戲弄得筋疲力盡。而且因而再次自我否定。如同它們在近現代史上令人羞愧地自我否認一樣。」的令人失望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到在三大主流法學學派之外的法學理論,如行為法學、存在法學和新自由主義法學理論等,已經無力正面回答這一法理學的本體論的根本問題,這種對法學本體論根本問題的有意無意的迴避,是否意味着法理學正在面臨著終結?但是迴避,並不能解決由此而帶來的問題,由於沒有對這一問題作出具有實質性的回答,在涉及到具體理論問題時,得出的結論,常常會出現片面化和膚淺化的沒有說服力的情況。

法學家們在迴避法學本體論的問題的同時,表明法理學的本體論出現了危機,但是問題究竟出現在什麼地方呢?其根本就在於「法是什麼」,這個問題的提出方式本身,因為這是一種形而上學的提問方式。

在「法是什麼」中的這一什麼,即是現代性話語的科學追問方式,主體在面對一個對象時,總是要對這一對象是「什麼」進行追問,給出一個本質性的規定,而這一本質性的規定,就是「真理」,就是「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就是事實本身。正如哈貝馬斯所說的:「現代性的特徵在於主體具有一種自相矛盾和人類中心論的知識型」。「現代知識型被一種獨特的求真意志所主宰,對於這種求真意志而言,任何一種挫折都不過是在促使新的知識產生。

在「法是什麼」這一提問中,法的本質是與「人」、「自由」、「主體」、「社會」相關的,但是作為主體的「人」是抽象的,而「人」用福科的話來說是近代發明的。因此,在人身上的價值,也是啟蒙思想和古典哲學所賦予的,「法」就是對現代的抽象的「人」自由與權利的文明規範。在對這一問題的問答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任何的現代性法學理論,都不過是對「法是什麼」這一形而上學的提出方式作出的對「法」的透視和解釋,而這種種解釋,並不帶有真理性,僅僅是現代性話語知識型的偏見產物,也就是說,只有在以「主體」和「自由」,「科學」和「實證」為基礎的現代知識型的作用下,「法學」才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即「法理學」。「法理學」就是法學在哲學形而上學和現代性話語下的特殊存在方式,而現代性話語的諸種法的餓本質觀,就是法理學的具體演化和變遷的結果。

三、現代之後的「法」的解釋性生成及其當代定位

1、超越現代性話語的「法」的解釋學闡釋

法理學的本體論危機,在於現代性話語對「法是什麼」這一形而上學式的追問。從法理學產生之日起,法學家們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中,我們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我們不可能對這一問題作出真理性的認識和科學的定義。但是我們是否要迴避這個問題呢?那麼將會導致整個法學理論體系的動搖。我們對現代性話語西的諸種法的本質進行還原,並不是想拆毀或者否定這些理論的價值,而是要從中找出現代性話語與現代法理學基本理念之間的關係,即它們是如何相互滲透參與話語的構建與敘事合法化的。

我們說現代法理學本體論的危機,不是因為法理學本身失去了活力,而是因為其所依附的價值理念的解體,自由、平等、理性、科學,人類的解放,這些曾經激動人心的宏大話語所代表的人類理想,在其產生的同時,就不斷的的遭到質疑。理性和科學,曾經而且現在在某些知識領域和價值觀念上,仍被視為衡量和判斷其他知識和價值的標準。但是當其本身的自明性和真理性遭到懷疑時,建基於其上的一切價值,如建立在天賦人權與社會契約之上的近代自然法學,依賴科學邏輯和實證的正確性的分析法學等,都必然從其牢固的地基上漂浮起來,成為一些自欺欺人的的虛假價值。

任何對法的認識和定義,都是在一定偏見的理論基礎上做出的透視和解釋,而現代性話語中諸種對法的本質的理解與認識,都是建立在現代性話語的知識型之上的。但是,我們是否就可以因此而得出結論,在現代性話語中產生的法理學的諸種對法的探索都是一些偏見的產物呢?從客觀的角度來說,我們必須承認這是啟蒙思想和思辯哲學、現代科學理論所產生的偏見認識,但是我們同時也應該承認,這些偏見是合理的,這些偏見雖然不再是不能懷疑的「永恆真理」,並且具有種種的缺陷,並在現實的實踐過程中產生過失敗的效果。但是卻具有相對的合理性,因為我們無法脫離時代的偏見。比如我們今天站在前現代的封建宗法的立場上,宣揚君權神授和等級制,一個國家的人民都要受到一個人的統治,那無疑是十分荒謬的。而現代法理學本體論的危機,是作為現代知識型自身危機的一個表現,我們曾經所立足的偏見,其合理性遭到了質疑,我們無法以自欺欺人的方式相信我們曾經編造的作為「主體的人,通過理性和科學,能建立一個自由、平等的美好的人類社會」的神話。就如同啟蒙時代和我國的五四時代人們不再相信君權神授和封建帝制的合理性一樣。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是,我們時代的知識型,即我們現在的認知範式,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我們將如何在當前,重新對「法」的認識納入到一個我們可以接受的合理性「偏見」中。

2、公正遊戲與「法」在當代文化語境中的定位

我們現在的時代,出現了一些與現代不同的時代特徵,一般被稱為後工業時代或後現代,這既指歷史上的分期,也指一種新的社會歷史狀態和文化形態。後現代哲學家利奧塔提出「元敘事衰亡之後,合法化將在何處安身」的問題。(他所說的「合法化」,並不是我們平常所理解的法律意義上的立法者被認可具有權力去頒佈規範性法律的過程。而是指一種過程,即通過這個過程,與科學話語相關的「立法者」被認可能夠規定的一些條件,這些條件決定着一個陳述能否被科學共同體接納為科學的話語。)也即是說在現代性知識型宏大敘事解體之後,我們如何將如何安置我們現在認同的一些價值,並使這些價值合理化。這就涉及到對「後現代」進行定位的問題。他對此的回答是後現代並不是完全對現代性的顛覆與否定,「而是對現代性自稱擁有的一些特徵的重寫,首先是對現代性將其合法性建立在通過科學和技術解放整個人類的視野基礎之上的宣言的重寫。」

Guy Debord


而我們解決法理學本體論的危機,也應該抱着一種對現代性話語下法理學本體論問題的重新提出的態度,現代性形而上學的追問方式是「法是什麼」,我們上文已經通過分析而得知,法學家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已經到了筋疲力盡的程度。那麼我現在只有以超出形而上學的方式,來重新提出這個問題,我們不再追問「法是什麼」,而是提出「法是怎樣生成的」,「法是如何存在的」。我們在上文對法的現代性本質進行還原時,曾得出法是以怎樣的形態在現代性話語中存在的結論,即任何對法的認識和定義,都是在一定偏見的理論基礎上作出的透視和解釋,而現代性話語中諸種對法的本質的理解與認識,都是建立在現代性話語的知識型之上的。

我們在提出「法是如何存在的」這個問題的時候,同時也就包含了這樣的意思,法在現代性宏大話語衰敗時,應如何存在。我們說,任何對法的認識,都是在一定偏見的基礎上對其的透視和解釋,我們無法超出我們的偏見,因為我們的認識本身就包含在這偏見中,偏見是認識的基礎。因此,這偏見本身就具有了合理性。我們無法跳出「理解只是在自身中理解」(伽達默爾語)的解釋學循環,我們現在要做的是,我們如何正確的進入這解釋學循環。

我們要正確進入我們的偏見之中,就要先了解這偏見的特徵,即後現代的特徵,後現代是一個反基礎主義、反本質主義,多元共建

與歧義包容的時代,反對一切形式的霸權主義、強權主義和社會文化中的話語暴政。後現代的理念既繼承了現代理念的一些基本價值,對這些價值進行解構後,又重新進行了建構。而無論我們這個時代是否可以被稱為後現代或其他什麼名稱,我們可以必須承認這個時代出現了不同於現代性的知識範式和價值理念。那麼,在後現代社會中,法應該如何存在呢?

雖然現代性話語下法理學自產生起,就提出了「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強調人的價值和尊嚴。古典哲學家康德也提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他的法學理論的核心也是尊重人的權利和自由。但是他們提出的人是一個抽象的、大寫的「人」,而不是具體的人,其指的是抽象的人的全體,而不是具體的每個個人。因此,就出現了霍蘭德所說的:「現代性以試圖解放人類的美好願望開始,卻以對人類造成毀滅性的威脅的結局而告終。」的願望與事實背離的情況。正因為「主體」的抽象存在,「人們假設它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公正的,這不是因為法律符合某種外在的性質,而是因為根據憲法,立法者只不過是服從法律的公民。所以法律帶來正義這種公意志與正義帶來法律這種立法者意志的一致性。」但是,實質上代表主體發言的立法者,並不是代表所有人,而是以全體的名義來壓制每一個個體。因此,在後現代法的存在,就必須消解主體性,而這就要引入「語言遊戲」的方式,「社會結合的問題,就其是一個問題而言,本身就是一種語言遊戲,探尋的遊戲。」如果我們把處於關係中的人區分為:說者、聽者與談話的對象。那麼立法者就處於說者的位置,民眾就處於聽者的位置,而談話的內容就是「法」。在現代主義和現代性話語下,說者是被置於聽者之上的,儘管其宣稱「天賦人權」,但是卻以全體的名義,將民眾視為聽者,其所談論的內容,即法,是一種獨白的形式出現的。儘管「主權在民」,但是每個人都不能代表全體,「主體」就是一個被現代性話語構造的架空聽者參與言說權利的虛無之物。而「後現代並不承認任何超越於敘事的主體,同時也不給敘事留下任何一種構成因素的優先性。不管他們是說者,聽者或所指涉的對象,因為敘事活動是由他們共同構成的。」因此,法在後現代將以一種由立法者與民眾之間的對話所產生的規則的方式存在,而這規則將構成一個靈活的,多元的,共建的語言遊戲。在這遊戲中,誰也不是主體,因此就可以有效的防止現代性的主體話語暴政。話語的使用中,可以發問、探尋,不斷的改變遊戲的方式,使每個人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

 結論

在本文中,我們從現代性的形而上學對法學本體論的提問方式「法是什麼」出發,而以超越形而上學和現代性話語的方式,提出「法是如何存在的」,來解決法理學本體論的危機。

並試圖以正確的進入解釋偏見的循環。以「語言遊戲」的方式,指出現代之後,法的存在方式。但是這個「如何」,只有一種探尋,而不是一種本質性的規定,而且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提出的是關於法學本體的存在方式,而不是具體的各門的法學學科的存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