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本人參與的真實案例,並非來源於網絡,如果您有不同的看法,歡迎評論留言。
投保: 網友劉某1於2019年11月1日為其兒子劉某2投保某泰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額50萬元,保障期限為終身,年交保費5395元,20年繳清。
保險單
劉某2在投保前分別由四次住院史。1,劉某2分別於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18日住院,被診斷為:毛細支氣管炎、缺鐵性貧血、肝功能損傷;2,2017年12月28日被診斷為鼻咽部腺樣體增生;3,第三次於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月7日住院,被診斷為腺樣體肥大、慢性漿液性中耳炎;4,第三次於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0月11日住院,被診斷為急性化膿性中耳炎。
申請理賠:但在2019年11月投保時保險經紀人沒有詢問劉某2的具體情況,劉某也不知道有這樣的健康告知環節,以為都是小問題而且已經治癒了也沒有主動告知給業務員。但不幸的是在劉某2在2020年12月因疾病實施了手術,該手術屬於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在調查後以投保人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不予給付保險金並解除保險合同。
理賠決定通知書
起訴至法院:經與劉某1溝通後,決定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同時也期望達到以訴促調的目的,但因雙方爭議較大,未能如願。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0萬元,並豁免所有保險費用,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一審判決書1
一審判決書2
經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繼續上訴,最終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決定。保險公司不得不向劉某1支付保險金50萬元,並且保險合同繼續生效,同時還豁免了近10萬元的保險。
二審判決書1
二審判決書2
分享這樣一個案例,並不是鼓勵大家借鑒這樣的做法,也不是宣傳我自己。只是希望大家在碰到拒賠的時候,不管是投保人還是各位業務員,都能夠冷靜理性客觀專業地看待,盡量諮詢一些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能不諮詢保險業務員的或者身邊的保險從業者的話盡量不要諮詢,這裡並不是對保險業務員或者保險從業者有偏見,只是個人認為少數從業者對拒賠接觸的少,對拒賠的認知還比較單一,就算能給意見建議也只是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無法從法律角度給予客觀公正的意見建議,同時也希望理賠人員碰到有涉及未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也不急於一刀切式的先拒賠,而往往一次不合理的拒賠,要讓投保人為爭取一個保險金,要走很長很長的路。
總結一下:雖然有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客觀事實的存在,但在實際的保險銷售過程中,造成這樣的結果有很多不同原因,而不應該簡單的就理解為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不分青紅皂白就採用一刀切式的拒賠。而這樣的拒賠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可以說是名正言順,但對我們來說則是名不正言不順。我認為只要不存在有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情形的,都有機會去合理合法的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