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從台灣長榮海運處獲悉,英國高等法院公告,曾擱淺於蘇伊士運河的「長賜」輪船東、日本正榮汽船子公司Luster Maritime S.A和Higaki Sangyo Kaisha Limited已依據《1976年國際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設立該輪前述擱淺事故的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長賜輪
長榮海運表示,凡屬於該領域、該範疇內的索賠或者主張,須在2021年9月20日前向英國高等法院提出。
法院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由於「長賜」輪於2021年3月23日在蘇伊士運河擱淺,對因此任何財產或任何權利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和延誤,特公告:
索賠主體是因「長賜」輪擱淺事故而遭受任何財產損失、損害和延誤或權利受到任何侵犯而提出索賠和/或有權提出索賠的所有人。
2021年7月13日,高等法院頒佈一項一般責任限制令(編號AD-2021-000041),根據Luster Maritime S.A和Higaki Sangyo Kaisha Limited兩家公司(下稱「基金申請人」)的申請,並按照《1976年國際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規定,將其賠償責任限制設定為81,563,858特別提款權。任何撤銷該命令的申請須在2021年9月20日或之前提出。
「長賜」輪的保賠協會聯合王國保賠協會通過向高等法院遞交價值84,005,005.12英鎊擔保函的方式設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屬於《1976年國際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範圍內的任何類型索賠,須在2021年9月20日或之前提出。
所有申請和索賠都應提交海事海商立案及庭期辦公室,並將副本發送給基金申請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