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轉走三千「分手費」 前男友報警稱盜竊

俗話說:「好聚好散」,但是前不久家住鄭陸的張先生與女友分手後,還把警察給招來了,當著民警的面,張先生說女方偷錢,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4月30號夜裡,鄭陸派出所接到市民張先生的報警稱,自己的銀行卡被人盜刷了3000塊錢。民警趕到現場後,驚訝地發現取走張先生卡里現金的竟是他前女友。

原來,張先生和李女士從前是戀人關係,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兩人分手了。

鄭陸派出所民警譚紫燕對記者說:「女方認為她在男方那裡花了很多錢,然後就要3000塊錢分手費,但是男方不承認這個分手費,他不認為他應該給那個女支付分手費。」

雖然張先生不同意,但是李女士知道他銀行卡的密碼,並且這張銀行卡也綁定了李女士的支付寶。前幾天,李女士取走了張先生卡里三千塊錢,並告訴他這算分手費。

張先生找到李女士後,當場打電話報了警,面對聞訊趕來的民警,張先生聲稱李女士的行為是盜竊。

譚紫燕說:「張先生認為,你不經過我同意就拿我的錢,就是盜竊。

然而李女士卻不這麼認為。

李女士的行為構成盜竊嗎?對此,我市法律界人士也意見不一,江蘇樂天律師事務所萬政律師認為,戀人分手後,一方向另一張主張分手費,對此我國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李女士無論是否告知張先生轉賬一事,她的行為都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

萬政表示:「通過自己知曉男方密碼,從男方銀行卡里獲取了三千塊錢的行為,她這個行為很有可能構成了盜竊罪。」

不過,江蘇品川律師事務所邵玲娟律師認為,雙方在戀愛期間,張先生對女方有一個授權消費的行為,因此李女士此舉並不一定構成盜竊罪。

邵玲娟說:「他自己自願把卡綁定在了女方的微信上面,並且告知女方銀行卡密碼,所以女方從自己的手機上轉走這筆錢應該不構成犯罪 。但是這個案件在現實實踐中來說呢,具體要如何定性,還是結合女方的主觀目的,即男女之間實際的感情情況來做綜合的判定。

目前,李女士已經歸還了張先生3000元,此事警方仍在進一步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