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美6年合同糾紛結束 陳曉被判退還1000萬封口費

陳曉再次敗訴,與國美糾結了6年的合同紛爭結束。

上個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陳曉與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裁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終審判決。

也就是說,陳曉因違反約定承諾義務,需向國美全額退還《協議》對價款1000萬元。

該案件是黃光裕與陳曉之間的國美控制權爭端後續。

和黃光裕一樣,陳曉早在80年代便涉足家電銷售,並帶領自己創建的上海永樂家電在香港成功上市。2006年,國美在香港宣布併購永樂家電,原本作為競爭對手的黃光裕和陳曉站在同一戰線,陳曉擔任國美電器總裁。2008年,國美創始人黃光裕因商業犯罪被拘,而陳曉臨危受命,以職業經理人身份接任國美電器董事會主席。

但陳曉不僅沒能與國美電器一直「並肩作戰」,反而因控制權反目成仇。當年陳曉在接受新浪財經的採訪時,曾自述了雙方矛盾的淵源,他認為「國美是公眾公司,需要按照全體股東利益最大化來做決定,不能以單一股東的利益為導向」。而黃光裕則不願意稀釋股份,從而影響身為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在無法改變現實局面的情況下,陳曉於2011年辭去了國美的職務,國美電器董事局主席的職位則由張大中接任。張大中是大中電器的創始人,其公司在2007年12月被國美以36億元收購之後選擇隱退,2011年算是重新出山,但較少對國美的具體事務進行管理。

根據國美方面的表述,陳曉離職當天曾與國美控股簽訂了一份《協議》,要求陳曉承諾不會向任何人發表或披露集團任何成員的非公開資料,不會對任何人發表國美控股公司合理認為對集團成員、集團成員的任何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言論、評論等。

協議還規定,「陳曉如果違反相關承諾,應退還國美控股公司已支付的協議對價稅後1000萬元。」在簽訂上述協議的5天之後,國美控股通過其附屬的一家外商合資公司(由「宏希投資有限公司」和「海洋城國際有限公司」共同投資組建)採用電子轉賬的方式分兩筆各500萬,向陳曉個人工資賬戶支付了人民幣1000萬元的款項。

只是這筆1000萬元的對價款項,沒能讓陳曉徹底「封口」。

兩個月後,《21世紀經濟報道》、《商界》等媒體相繼發佈了《國美事件再露面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陳曉揭黑國美一日三變》、《陳曉是與非》等文章,內容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包括了對國美供應商關係和財務問題的質疑。

國美官方隨即回應稱陳曉觀點與國美實際情況出入很大,同時對陳曉違反《協議》一事提起訴訟,要求退還1000萬元。

201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民事判決國美勝訴,陳曉返還國美控股公司1000萬元。此後便是雙方長達6年的上訴、重審的漫長過程,也是能將陳曉和國美電器聯繫在一起的唯一紐帶。

2013年12月20日,陳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發回重審。經過一年的審理,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判決國美勝訴,對國美要求陳曉返還1000萬元對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隨後,陳曉不服判決結果,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國美控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判決由國美控股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25日立案審理。

判決書顯示,在上訴審理期間,陳曉還分別以名譽權糾紛起訴廣東二十一世紀環球經濟報社、商界雜誌社,因上述兩案的事實認定及處理結果均對該案有直接影響,故北京二中院於2015年4月16日裁定中止訴訟。

2016年6月6日,國美以陳曉起訴廣東二十一世紀環球經濟報社、商界雜誌社兩案判決均已生效為由,申請恢複審理。2016年8月25日,北京二中院恢複審理了此案。

北京二中院認為該案在二審階段存在以下爭議焦點:一是商界雜誌社在與陳曉達成的和解協議中的陳述對本案事實認定的影響;二是國美電器公司是否屬於《協議》約定的付款主體的範疇;三是關於1000萬元是否屬於國美控股公司向陳曉支付的高管經濟補償金;四是陳曉是否違反了《協議》約定的承諾義務。

二審判決書對以上四項爭議一一進行了解釋,最終判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陳曉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也徹底終結了陳曉和國美電器,或者說是與黃光裕的糾紛。如果僅從案件結果來看,陳曉無疑是徹徹底底的輸家,不僅沒能獲得想要的結果,還影響了多年積累的聲譽。

現在陳曉的身份是上海新滬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從原有的職業經理人轉型為投資人,有關與國美的過往多以沉默應對。而黃光裕儘管尚未出獄,但對國美的控制力依然強大,業界也在關注其出獄後可能給國美帶來的改變。

雙方的恩怨必然成為歷史,得失之間也只有事中人才能體會得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