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說的秘密」——給涉密員工的風險應對手冊

業務員外傳客戶聯繫方式和訂單信息,被判賠償公司20餘萬元經濟損失;技術員離職後倒賣老東家技術資料,因侵犯商業秘密罪獲刑3年……侵犯商業秘密可能承擔巨額賠付責任乃至獲刑入獄,這並非危言聳聽。作為勞動者,我是否清楚知道什麼是商業秘密?我是所在單位的涉密員工嗎?入職時的保密協議、離職時的競業限制條款對我而言意味着什麼?如果你對以上問題還存有疑問,不妨讀下此文。


一、我是所在單位的涉密人員嗎?

涉密人員,也就是能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具有泄露商業秘密的風險、需要應對此類風險的人。

(一)我接觸到商業秘密了嗎?

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就是需要重點防範泄密風險的涉密人員。為此,首先需要明確什麼是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界定,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技術信息是指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經營信息是指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

可見,從種類上看,商業秘密可謂「文理兼收」,技術類崗位職工需要保守秘密,文秘類職工也需要對涉密內容守口如瓶。

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符合前述「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條件的,就是商業秘密。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全國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工作方案》要求,未來企業的保密措施將更加具體明確,提示清楚涉密範圍、種類、保密期限等等內容。因此,對於職工而言,較便利的方法就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對特定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企業一般採取的保密措施如:訂立了針對特定信息的保密協議,如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提及的相關信息;設置了接觸特定信息的條件,如對作業廠房設置門禁、限制來訪;限制了對特定信息的操作方式,如禁止對特定信息進行存儲、複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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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的,是否就不必承擔保密義務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應當採取的保密措施之一,通常不會出現企業對特定信息存有保密意願、但未與可能接觸到這一信息的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的情況。但例外情形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無須與任職公司存在事先約定。

二、我是涉密員工,我該如何保密?

(一)在職時的保密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此類保密協議中通常會包含涉密信息的範圍、保密方式、保密期限等內容,涉密員工在職時的保密義務依據其與用人單位的保密協議確定。此外,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需履行關於保密義務的約定以外,還需依據《公司法》第148條規定承擔競業禁止等義務。

(二)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

部分涉密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還有「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得從事同類業務」類似內容的約定,這類約定法律上稱之為「競業限制」條款。具體來說,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既不能同行跳槽(到與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能自己當老闆(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條款對於保護商業秘密具有重要意義,《勞動合同法》認可此類約定的效力,並允許用人單位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約定違約金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勞動者還應繼續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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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職後不能從事同類工作,浪費技能、影響收入怎麼辦?

競業限制條款出於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限制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考慮到這點,法律在以下兩方面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了權衡。其一,競業限制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自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不得超過2年。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的,超出部分屬於無效約定。其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補償。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無法從事熟悉行業、習得技能無法轉化收入,用人單位須在競業限制協議中一併約定經濟補償。根據相關規定,每月經濟補償的數額不得低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

此外,競業限制約定可能提前終止。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請求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3個月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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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鄧恆:《競業禁止糾紛案件審判實務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17年第15期。

2.江鍇:《勞動者在職競業限制義務屬性之辨》,載《法學》2019年第1期。

3.曾競:《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認定與責任競合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20年第4期。

責任編輯:潘宇

文字編輯:周茂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