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電動車未購買交強險,要按照交強險優先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與被告揭某駕駛的二輪電動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李某受傷治療花費26715.15元。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某駕駛機件不符電動摩托車,進出道路時影響其他車輛行駛,未確保安全行車,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李細梅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揭某駕駛機件不符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行車安全,是引發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揭某駕駛愛瑪牌二輪電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法院裁判】根據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知,揭某駕駛的電動車為電動摩托車,即超標電動車。雖然現有政策未強制要求超標電動車所有人購買交強險,但是由於超標電動車速度較快、重量較重及安全隱患大等,超標電動車在道路上的安全隱患和損害較國標電動車更大,為更好地保護受害者權益,超標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購買交強險,而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為超標電動車購買相關險種提供了渠道,超標電動車所有人不論從降低自身損失還是從保護第三者權益而言,都應積極購買交強險,否則受害人要求在交強險內優先得到賠付理應支持。本案被告揭某案涉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原告李某主張被告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以賠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