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相對於機動車輛,是弱勢一方。在交通管理體系中,「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通過法律法規充分體現出來。
《道交法》明文規定: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據此,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途中,要求做到「禮讓斑馬線」、禮讓行人。
否則,將會受到記3分、罰款200元的處罰。
現對我縣轄區近期抓拍到的不禮讓行人的部分機動車予以曝光,希望當事車主、駕駛人給予足夠重視;廣大駕駛員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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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以下行為,都屬於不禮讓行人:
**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罰款事小,安全事大!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五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五)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六)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