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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回顧——蒙漢聯合搞土改
1949 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黨的陽光普照着土默川大地。土默特旗當時也是綏遠「九·一九」和平起義的解放區,土默特特別旗的總管榮祥先生也在董其武的「通電起義書」上籤過字。起義後,1950年3月1日,總管衙門改成了旗人民政府,直屬綏遠省人民政府領導,為甲等旗,旗政府仍駐呼和浩特。接着,旗政府將7個督導處改為7個區公所,以後就是解決人民政府所出現的權力真空問題。對這個問題毛澤東在和平解放綏遠時,就提出過一個方案即:「改革舊制度,實行新政策,為建設新綏遠而奮鬥﹗」事實上,這個方案比當時任何方案都更直接、更明了。是當時土默特旗的工作方針,也是土默特人流血奮鬥換來的第一顆果實,也是中國共產黨民族政策的定型化和定性化。當時旗務衙署里的辦事人員基本沒動,全部與解放區的幹部結合到一起,分配到了旗政府和區公所。如土默特特別旗的總管榮祥先生,解放後除了擔任綏遠省軍政委員會委員外,還擔任土默特旗人民政府旗長。這主要是根據榮祥先生聲望、身份及原有的地位決定的。此外還有一個原因,當時黨內還有個提法是「以傅之人,加我之人,行我之政」。所謂「以傅之人」就是對傅作義一部分原來的人給予適當安排,不論是起義還是隨同起義的人員,只要他們願意接受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以往的事不去追究,使他們成為人民一員,為人民政權服務。為了落實好這一政策,當時旗委主要領導只有兩名,土默特旗籍的蒙古族幹部李文精任旗委書記兼副旗長,漢族幹部李豐任旗委委員、組織部長。政府里除榮祥任人民政府旗長外,民政科長田玉(原旗總管署辦公室秘書),副科長為克受卿,財政科長榮景賢(起義幹部),建設科長殷石麟(原土默特旗保安總隊少將副司令),副科長雲碩旺,法院院長康濟民(原白靈廟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參議),衛生科長常齡,文教科長錫琨,稅務局長雲健飛,副局長都希,公安局副局長任儒,土默特中學校長孟紹,土默特小學校長由旗委書記李文精兼任。從這份名單中可以看到,一批起義人員得到了重用。
解放後,土默特旗蒙漢各族農民在政治上獲得了解放,成為國家的主人,但在經濟上還沒有擺脫封建地主階級的剝削,生活仍處於貧困的境地。因此,在農村進行以土地改革為中心的消滅封建地主階級的改革,成了當務之急。1947年11月,內蒙古自治政府即開展東部六盟農區的土地改革,在牧區和半農半牧區進行民主改革。以烏蘭夫為首的內蒙古工委,根據土地法大綱和「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分別消滅封建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改總路線和總政策,考慮到「蒙古族農民農業勞動技能比較落後,上升為富農是不易的,不宜鬥爭。蒙古人由牧轉入農業是被迫的,因為不會種地等原因,出租自己的戶口地、生計地、撫養地的小地主,也不宜鬥爭(見《烏蘭夫文集》140——141)。至於蒙古族中農為數很少,更應特別注意,決不許侵犯」等民族特點,制訂了「內蒙古境內土地為蒙古民族所公有」。「對蒙古族一般地主、富農的土地不動,堅決保護中農。」等務實政策(見郝維民主編《內蒙古自治區史》)。參照東部區的經驗,1950 年冬,綏遠省人民政府決定,結合剿匪和民主建設,在農村進行減租反霸鬥爭,為土地改革創造條件。在剿匪中,平息了國民黨起義部隊鄂XX部和喬XX部的叛亂,鎮壓了罪大惡極的惡霸分子和反革命分子。 11 月 13 日,省人民政府發佈了《減租令》,勒令所有地主,向農民實行「二五」減租,即減收25%的地租,並減輕農民的其它債務負擔;勒令惡霸地主向人民低頭認罪。在反霸鬥爭中,注意區別惡霸地主與一般地主的界限;減租中注意區別地主與富農的界限;執行對蒙古族惡霸地主不進行鬥爭的政策。12 月初,歸綏市人民政府組成減租反霸工作團,召開郊區農民代表會議,成立了農民協會籌委會,領導農民開展減租反霸鬥爭,清算惡霸地主對農民犯下的罪行,沒收其土地和財產,分給貧苦農民。經過兩個月的減租反霸鬥爭,蒙漢各族農民,減輕了地租負擔,清算了惡霸地主的各種罪惡,成立了旗、村級農民協會,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了,初步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減租反霸為實行土地改革,創造了一個較穩定的社會環境。
為進一步解放生產力,徹底消滅封建地主所有制,實行「耕者有其田」,給農民「土地還家」。 1951年11月,土默特旗正式成立土改委員會。主任榮祥,副主任李文精,委員有孟純、李豐、任儒等。接着組成了土改工作隊團,團長任儒、政委李豐、副團長李豐(兼)、楊昆。工作隊員包括土默特旗、歸綏縣以及國家民委派來的幹部共200人。11月22日至27 日,綏遠省首屆農民代表大會在歸綏舉行,500 多名蒙漢族農民代表出席,討論了在全省 200 多萬農民中,進行土地改革的大政方針,宣布成立了省農民協會。
為了給土默特旗及全綏遠省土改工作積累經驗,中共綏遠省委、省人民政府於1951年11月之前在土默特旗的把什村和巴盟的一個農村開展了試點工作。綏遠省之所以選擇把什村作為試點,這是由其特殊性決定的。把什村是蒙漢聚居的村子,從清代以來,在行政管理上實行的是蒙漢分治制度。由於歷史上蒙古族是這裡的原住居民,漢族大多是清代、民國時期移民,所以蒙古族人均佔有的土地多,人口少,勞動力少;而漢族人均佔有土地少,人口多,勞動力多,在歷代統治階級推行民族歧視、民族壓迫的大漢族主義政策下,民族矛盾錯綜複雜。當時全村有蒙古族140戶,佔有土地40頃,漢族有200戶,佔有土地14頃。而這個村的土地都是長年都能澆灌的水澆地。當時,土改工作團不熟悉當地的歷史,在漢族群眾的強烈要求下,從140多戶蒙古族中划出地主56多戶。在開展這些工作中,工作組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把什村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有50多位蒙古族青年參加革命,他們常年在外浴血奮戰,家裡沒勞力,備受貧困。如今解放了,他們又被劃為地主,當時這些蒙古族群眾紛紛向上面反映,後來綏遠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奎壁帶隊下來複查,經過深入調查,結合歷史原因和現實狀況對土改出現的這一錯誤進行了糾正,為後來的《綏遠省蒙旗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綏遠省關於蒙民劃分階級成分的補充辦法》的出台積累了經驗。
緊接着,綏遠省人民政府於1951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關係到蒙旗土改和蒙民劃分階級成份的兩個文件,即《綏遠省蒙旗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綏遠省關於蒙民劃分階級成份的補充辦法》。這些文件由綏遠省民委起草後,經綏遠省人民政府通過,然後由綏遠省人民政府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開始實行。當時這兩個文件的出台是考慮到蒙旗地方的歷史情況和土地的佔有情況,為的是搞好民族地區的土改,這完全符合毛澤東同志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和黨在土地改革時關於依靠貧農,團結中農,孤立和打擊地主階級路線以及沒收封建地主的土地歸農民所有的基本政策。文件規定了旗縣並存地區,蒙漢農民實行聯合土改。它的中心內容有兩點:一是在分土地及其它土改果實時,蒙古族農民分一份至兩份,土地質量相當於當地中等土質。漢族農民分一份。這是根據土改試點工作中蒙漢地主和貧僱農佔有土地情況和計算分配土地數目,在與蒙漢群眾共同討論分配土地辦法時定下來的。二是在劃分蒙古族農民的成份時,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發佈的《蒙旗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和《蒙民劃分階級成份補充辦法》中的各項規定,以剝削收入的多少,作為劃分大、中、小地主的主要標準。凡剝削收入相當於當地漢族一般地主的,劃為小地主,相當於當地漢族一般大地主者為中等地主,超過當地漢族一般大地主者為大地主,對蒙古族地主的五大財產分配與漢族地主嚴格區分開來,只沒收蒙古族大地主的五大財產,其他財產不沒收;對蒙古族中等地主,只沒收土地,其餘四大財產保留不分;對蒙古族小地主的財產,一律不分。在分配五大財產時要分給地主與農民同樣一份土地和生產資料。對喇嘛廟的土地,當地蒙古族農民如有要求,可酌量徵收一部分,也給喇嘛分配 1——2 份土地和生產資料,充分體現了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土默特旗的土地改革運動於1951年12月至1952年3月初進行。劃階級成份是土地改革中的一個重要步驟,準確無誤地劃分階級成份,是一項政策性強,關係民族團結的政治工作。在廣大農民掌握黨的土改政策的基礎上,採取農戶自報,群眾評議,在工作隊和農民協會主持下,評階級成份。如本戶不同意,允許當場申辯,或向上級政府申訴。最後,經反覆審核佔有土地及其它生產資料的情況後,三榜定案,張榜公布。
由於歷史上的原因,土默特地區存在「旗縣並存、蒙漢分治」的情況。當時的歸綏市農村只有範圍較小的近郊農村,土默特旗直屬省人民政府領導,歸綏縣、托克托縣、清水河縣、和林格爾縣、武川縣歸烏蘭察布盟管轄。這些旗縣區的特點是蒙漢聚居,行政區劃是「旗縣並存」和「蒙漢分治」的局面。即漢族農民屬縣管,蒙古族農民由土默特旗管。土默特旗當時轄七縣二市,全旗有 2.9 萬蒙古族人口,劃分為七個區,一區在市東郊討號板,二區的市南郊的桃花板、百什戶,三區在和林縣的惱木氣,四區在畢克齊,五區在托克托縣的塔布賽,六區在薩拉齊,七區是召河(牧區)。黨的土改政策規定,牧區不開展土地改革,所以召河是純牧區,不搞土改。當時這些地區漢族人口總數約 50 萬。由於歷屆反動政府的民族分割統治,在土地問題上交織着複雜的民族關係。又由於歷史上形成的蒙古族人口少、人均佔有土地多;漢族人口多,人均佔有土地少的特點。蒙古族農民因經營農業時間短,技術水平低,加之缺乏勞動力,普遍把多餘的土地租給漢族農民,收取較少的「蒙租」,喇嘛廟也佔有相當數量的土地,稱為廟倉經濟,這些問題中,既有民族問題,又有宗教問題。
根據當時這一特殊情況,土默特旗的土改都是以旗縣聯合形式進行的。即土默特旗與歸綏縣聯合,並以土默特旗為主(即由旗領導),選擇蒙古族較集中的畢克齊一帶(東至歸綏市四門外、西至此老、北至水磨溝、西至三兩)。其它地區的土改以縣為主,旗里派工作組參加,隨時了解土改的情況,並向蒙漢聯合土改工作團提出建議。畢克齊一帶在春節前完成土改工作的有達爾架、水磨、此老、畢克齊、古城等村;春節後完成的有三兩、北什軸、店上、朱堡等村。當時畢克齊一帶普遍建立農會,根據旗情特點,工作團首先整頓和發展農會,把那些雖有缺陷,但又不是壞人,又表現積極的貧苦農民吸收到農會,壯大了農會的力量。許多人入會後檢舉揭發了地主的大量罪惡,成為土改積極分子。
由於當時的綏遠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土改時期土默特旗蒙漢群眾聯合工作團做的非常到位。如兵州亥在土改中,漢族農民反映純蒙村牛牛營村的蒙古農民多分了兵州亥的東西,工作團聽到後,派專人調查,事實恰恰相反,是兵州亥的農民多分了牛牛營村的東西,隨後工作團公布了調查結果,以漢族農民做自我批評了結此事。台閣牧的栽生村雖然很大,但農民窮,村裡沒有一個夠地主的,工作小組組長看到別的村都划了地主,覺得不划出幾個地主來工作就沒成績。於是在羊群里拔駱駝,把村裡幾個富農嚇了個夠嗆。後來工作團領導發現了這個問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學習黨的有關政策,一致認為,劃分地主成份時要實事求是,人為地去製造地主,就要犯擴大化錯誤。按照中央規定的內部精神,劃分地主、富農一般不超過農村總戶數的7%----8﹪。但即使是這樣,仍然做不到一碗水端平,因為歷史形成了土默特蒙古族農民人均佔有土地多,土地出租戶也多,如果按照中央的比例劃分,這樣就存在一個如何計算問題,要是蒙漢農民加起來計算,不會超出這個比例的,因為這個百分比是很明確的。可是土默特旗情況特殊,不混起來算,照此比例,蒙古族中的地富比例會達到12%到13%。土默特旗不少蒙古族農民雖然有地,但僱人耕種,光景不富裕,有些人甚至很貧困。他們中一些人可按政策規定,同漢族農民一樣劃為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經營者。一次自治區領導奎壁、潘紀文到土默特旗調查,李豐和任儒彙報了這個情況,得到了認同。事後,土默特旗工作團的領導下的土改,對政策把握的更加嚴謹。凡是蒙古族中所劃的成份都得經過土改工作委員會的核准,使劃定的地主、富農數目嚴格控制在中央規定比例之內。
劃定階級成份之後,組織蒙漢農民鬥爭地主,沒收、徵收和分配五大財產。當時,有的蒙古族農民提出,因為「蒙漢分治」,土改就應「蒙斗蒙分」,「漢斗漢分」。工作隊召集蒙古族農民,反覆講解黨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民族政策,大家認識到「蒙漢分治」是反動統治者為維護自已的統治,挑撥蒙漢人民的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破環民族團結的政策。新中國實行民族平等的政策,蒙漢民族關係要建立平等、互助、團結的關係,消除舊社會造成的民族隔閡,解決民族糾紛。如果「蒙斗蒙分」,結果會造成蒙古族分到過多的土地,耕種不了會荒廢,而漢族農民又會因地少和無地而繼續受窮,不利於民族團結和發展生產。要完成土地改革反封建的任務,必須蒙漢人民聯合起來,共同打倒蒙漢地主階級。蒙古族地主、漢族地主都是蒙漢人民共同的剝削者,因此「蒙斗蒙分」等說法不符合蒙漢農民的根本利益。在土默特旗召開的首屆農民代表大會上,代表們認識到,要想徹底翻身,蒙漢人民必須團結起來,實行聯合土改,才能消滅地主階級。在鬥爭方式上,採取鬥爭蒙古族地主,應以蒙民為主,漢族農民協助;在鬥爭漢族地主時,蒙漢農民聯合鬥爭,先斗漢族地主,後斗蒙古族地主。
在與地主展開說理鬥爭以後,對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糧食和房產進行分配。採取先讓地主造冊,交農民協會審核,徵收富農的土地事先要報請上級批准。嚴格劃分封建資產與工商資本的界限,切實保障工商業的經營不受侵犯。土改期間,土默特旗蒙漢群眾聯合組成農會,共沒收蒙漢地主1840戶,(其中蒙古族98戶,漢族1743戶)的五大財產,土地計269601畝,耕畜4549頭,農具35316件,糧食3641197斤,房屋1398間。
歷時 5 個月的土地改革運動,土默特旗以及市郊區、歸綏等縣基本完成了農村消滅封建所有制的任務。此後,綏遠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楊植霖對土默特旗的土改工作進行了檢查,並在三兩村做了總結,他講了三點意見:一是打倒了地主,取得了反封建的勝利。二是農民分到了土地和生產資料,革命、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三是歷史上造成的民族隔閡消除了,蒙漢民族緊密團結,相互幫助,共同前進。達到了「承認歷史,照顧現實,解決問題,達到團結」目的。
1952年12月至1953年2月,土默特旗進行了土地改革複查工作,而土地改革複查主要內容是打擊不法地主;清查漏劃和逃亡地主、清查已劃地主隱瞞的五大財產;糾正錯劃地主的階級成份;解決民族雜居區有關民族關係及其它問題,
1952年11月,土默特旗抽調89名幹部分別與歸綏縣、薩拉齊縣、和林格爾縣、托克托縣組成聯合土改複查委員會工作團,土默特旗幹部主要負責各縣範圍內蒙古族的土改複查工作。各縣均於11月中旬開始土地複查工作。土默特旗的複查運動從1952年11月11日開始到1953年3月10日共分三批進行。複查蒙漢地主2325戶,糾正163戶,退地2077畝,耕畜83頭,房378間,農具223件,糧食26762斤;查出漏劃地主49戶,在歸綏縣範圍內共有地主2211戶,佔總農戶4·24%,其中不法地主225戶,被群眾鬥爭121人,逮捕惡霸地主5人,反革命分子17人。追回五大財產,計土地392畝,耕畜196頭,房206間,農具1100件,糧食96454斤,白洋330塊,白銀38.1兩,豬16口,羊66隻。
土默特旗土地改革運動使的這個旗的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出現的顯著成果是:蒙漢各族農民打倒了地主階級、廢除了封建剝削,真正得到了翻身解放,成了新中國的主人。各族翻身農民選出自己的代表,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鄉村兩級政權,改善了民族關係,增強了民族團結。農業產量增加,不少貧僱農的生活迅速上升到中農水平。值得一提的是這些蒙古民族在分配土地時,無地或少地的蒙古族農民比漢族農民多分一份至兩份土地和生產資料,無疑使這些蒙古農民生活得到了更大改善。
在上述政策取得明顯的成績後,這種成果在合作化運動中得到了難得的體現。
1953年,黨中央提出了過渡時期總路線,號召實行「一化三改」,即實現國家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並號召農民搞好互助合作運動,組織互助組和初級農業合作社,大力發展農業生產。但當時的旗情特點是蒙古族群眾居住分散,大多村落只有幾戶人家,組織互助組困難重重。對此蒙古族群眾反映強烈。這年,在旗里召開的各界人民代表會上,蒙古族群眾發出了呼聲:他們漢族走社會主義道路,我們蒙古族也要走社會主義道路,我們不能落後。代表們一致要求組織互助組,但當時的實際情況制約了蒙古民族這一要求。其中土默特旗有個黃合少村反映最強烈,首先是這個村一些有土地沒勞力的婦女打破傳統,與漢族農民一起組織了互助組,後來的實踐證明,這個互助組搞得非常好。根據黃合少的成功經驗,當即旗委決定因地制宜按地域而不分民族組織互助組。很快,全旗大部分地區建起了互助組。互助組的出現,將蒙漢人民連接到了一起。但新的問題又出現了,由於當時是「蒙漢分治、旗縣並存」體制,以致旗里無權處理各縣事務,各縣政府也無權向蒙民徵收糧食、稅賦。同時在政府行文、會議布置等方面出現了諸多不便,越來越多的群眾提出廢除這種體制。於是旗里召開人代會期間,專門討論這個問題。結束旗縣並存涉及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如一部分蒙古族群眾出租土地、收小租金等等。經李文精、奎壁、李森同志解釋,蒙古族群眾代表主動提出取消收小租等,會議很快做出了結束「旗縣並存」的決議。會後,旗里將決議上報綏遠省委,綏遠省委又上報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3月6日,成立平地泉行政區人民政府,土默特旗人民政府由平地泉人民政府領導。
1954年3月21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結束了綏中地區旗縣並存的局面,這一方案的實施,撤消了原歸綏縣建制,將歸綏縣所轄地區,及其鄰近各純蒙村及蒙民聚居多數的村莊劃歸土默特旗。如薩拉齊境內的沙爾沁、雲社堡、章蓋台、杭蓋等村,托克托境內的塔布賽、乃莫板、口肯板等村,和林境內的大路一間房、小西平、班定班、公布等村。

1955年,全旗多數農民組織起初級農業合作社,當時蒙古族農民加入農業合作社後,根據旗情,旗委在《關於整頓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打算》(草案)中說:「一般的初級社對社員入社的土地均應給以適當的報酬,仍按『以勞為主,兼顧土地』的原則,採取通產分紅的固定收益的辦法處理。」規定了初級社勞動(工分)與土地按6:4的比例分紅,這樣初級社的分配原則中有了土地分紅,蒙古族農民的土地分紅可以彌補工分的不足。蒙古族農民的收入依然與漢族農民保持相當水平。同時一些沒有勞動力的蒙古族社員靠土地分紅也能得到一些收益,生活也能過得去,很快全旗掀起了社會主義農業改造高潮。

作者簡介:韓國棟,筆名翁袞山,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內蒙古作家協會會員、呼和浩特土默特歷史文化研究會會長,土默特歷史文化研究會副會長,有大量記實作品出版或見諸報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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