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據台媒,《艋舺》導演鈕承澤性侵罪成立被判入獄4年,消息傳來網友一片嘩然,怒斥鈕承澤喪盡天良。
鈕承澤到底是栽了,想當年有何等風光現在就有多麼落魄。
2018年12月5日,電影《跑馬》的工作人員出面指控鈕承澤曾在一次聚會上性侵自己,在網上引起關注。
鈕承澤否認性侵,說是「互有好感」,是正常的人際交往。
之後鈕承澤前女友站出來指證,說他行為乖張嚇人,性侵一點都不意外,一下子把鈕承澤「錘」死了。
今年4月該案一審判鈕承澤入獄4年,12月二審維持一審原判。
鈕承澤該罵,入獄也活該,但有一個問題不辯不明:性侵和潛規則,到底該如何界定?
拿這件事來說,據鈕承澤透露聚會結束後所有人都走了,唯獨那個女生留下了。
在鈕承澤看來這是一種暗示,即女生願意跟他發生關係,才有了後來的事。
拋開道德審判從通俗意義上解讀,大多數人都會得出跟鈕承澤同樣的結論吧。
再看法院宣判鈕承澤獲罪時的判詞:
法院否定鈕承澤所說兩人「互有好感」,依據是兩人聊天記錄顯示關係並不親密。
聚會當天,女方也沒有任何行為舉止表明對鈕承澤「有好感」。
於是鈕承澤性侵罪就成立了。
從常規意義上來看這個說法沒錯,但有種情況就比較特殊了:潛規則。
一直以來娛樂圈都有潛規則的傳聞,從60年代到00年代,從張鈺到代文雯,這個東西一直存在的。
潛規則是一種利益交換,雙方各取所需完全無需任何好感。
所以就存在這麼一種可能了:女藝人為了上位主動獻身導演/製片人/主演,之後因為各種原因反悔了,比如單純後悔了、沒得到想要的資源等等,自稱自己遭遇了性侵,這種事怎麼算?
接受潛規則者固然可恥,主動獻身的藝人同樣該遭唾棄。
所以這裡就存在一個「性侵」與「潛規則」界定的問題,這兩者性質截然不。
這裡就要說到著名的高雲翔王晶涉性侵案了。
高雲翔2018年3月在澳洲被捕,罪名是涉嫌性侵36歲當地地接人員。
消息傳到內地後高雲翔立刻「社會性死亡」,被網友罵了整整一年多的時間。
直到終審判決下來之前,高雲翔都是內地網友口誅筆伐的對象。
去年3月終審判決下來,高雲翔無罪!
法院審理髮現提訴人張某多處撒謊還刪除聊天記錄,認定發生關係系自願,不存在性侵!
你看,這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理還了高雲翔自由與清白,但輿論早已將其扼殺。
這還是多人在場的情況下,還審理了整整一年!
當然,還有今年4月份最最著名的鮑毓明事件,過程非常狗血,真相無比震撼。
只有兩個人的情況呢?女藝人半夜敲開導演房門這種?男方恐怕辯無可辯了。
所以界定「性侵」和「潛規則」很重要,一個犯法了一個沒犯法,一個單方面道德喪失,一個雙方都失德,是完全不同的性質。
但如何界定的確很困難,我的觀點是事件出來後不要着急下結論帶輿論,不要試圖用輿論干擾司法,等一下,讓子彈飛一會兒,等基本事實清楚了再下嘴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