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一個親戚因為涉嫌盜竊文物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想問,是否屬於文物及文物價值等,是否由公安機關認定?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22〕18號)的規定,對案件涉及的文物等級、類別、價值等專門性問題,如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否屬於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是否屬於珍貴文物,以及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對文物價值造成的影響等,案發前文物行政部門已作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案發前未作認定的,可以結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報告》作出認定,必要時,辦案機關可以依法提請文物行政部門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報告》應當依照《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文物博發〔2018〕4號)規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您好。想問,通常情況下,法院就徵收雙方對具體補償方案的選擇權存在爭議時的情形,會如何作出認定和裁判?
解答: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司法實踐中,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等不同的補償方案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未提供的,相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予撤銷;房屋徵收部門已提供但被徵收人(逾期)未作選擇的,相應後果由被徵收人承擔。
您好。想問,夫妻婚後貸款所購且產權登記不涉及他人的產權房如何分割?如何確定可供分割的財產價值?
解答: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可根據雙方出資貢獻等情況,結合照顧女方、子女、無過錯方等原則,判決該房屋歸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由該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價款。在計算房屋折價款時,以房屋現存的可供分割的財產價值而非房屋市值為計算基數。具體可通過雙方協商或委託評估等方式確定房屋市值,另須查明尚欠的貸款本金,以房屋市值扣除尚欠的貸款本金確定可供分割的財產價值,尚欠的貸款利息不應扣除。
您好。想問,如果確已滿足強制平倉條件,期貨經營機構能否將交易者的倉位全部強平?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司法實踐中,期貨經營機構強行平倉應遵循「適度原則」,不能對交易者的持倉任意處分。這是由於,強行平倉的目的只是補足交易者的保證金,將其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強行平倉的後果為結餘的保證金足以維持在倉的合約,故平倉金額與所需補足的保證金數額大致相當是合理行使強行平倉權的應有之義。若期貨經營機構不當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侵權,應就己方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您好。想問,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未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解答: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故,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其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蓋具公章並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但存在例外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的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因此,如合同一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加蓋公章的合同對該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沒有約束力。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