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查怎麼辦?
拿出酒咕咚咕咚再喝幾口
或是坐上副駕讓「酒友」開車
如此一來
警察拿你沒辦法?
網絡段子自然不能當真
不過還真有人去「實踐」了......
基本案情一
法院經審理認為
在公安機關調查前,甲某企圖通過再次飲酒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80毫克/100毫升)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因此,甲某再次飲酒後的血樣檢測結果可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被判處刑罰。
一審判決後
甲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
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自醉駕入刑以來,醉酒駕駛行為顯著減少,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也有所下降。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少數駕駛員心存僥倖,不惜以身試法。
醉酒駕車不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也會威脅到他人。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員,在法律面前,各種「小聰明」都是徒勞。事後喝酒無法成為駕駛人的「免罪符」,切莫存在僥倖心理,真正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基本案情二
2020年7月2日凌晨,的士司機周某在營業時被一輛寶馬車追尾。因車輛受損、乘客受傷,周某隨即報警。周某稱寶馬車上下來一男(圖某)一女(楊某),兩人均有酒氣。
民警到達現場後,楊某和圖某先謊稱是他人駕駛車輛,後圖某對醉酒駕車的事實供認不諱。圖某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91mg/100ml,經檢驗,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41.5/100ml;楊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11.7mg/100ml。經認定,圖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圖某賠償周某等人的經濟損失後,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經查證,楊某和圖某當晚和朋友喝酒,離開時,楊某將自己的車交給圖某駕駛,自己坐在副駕。圖某在駕駛過程中追尾周某的的士,發生交通事故。
檢察機關對楊某提起公訴,指控楊某犯危險駕駛罪。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裁判理由
根據楊某的供述,其在飲酒後能夠步行走到停車處、能夠自行上車啟動車輛、能夠在駕駛員上車後自行從駕駛位走到副駕駛位,證實楊某即使在飲酒後仍然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結合同案人圖謀的供述和現場其他證人的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楊某在明知同案人圖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車交由圖某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法官說法
不開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故意犯罪的證據標準要從嚴把握。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而楊某沒有駕駛機動車,為何也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裁決依據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楊某在明知同案人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小型轎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但是,如果本案中楊某主觀上不知道同案人飲酒,客觀上也沒有主動將自己的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1. 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 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3. 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因此,除了要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外,親友聚餐後也要相互提醒酒後找代駕,切勿因一時僥倖心理而觸犯刑律,闖下大禍。
酒駕、醉駕的後果
一、法律後果
(一)酒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酒駕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駕駛證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再次酒駕拘留10日和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 酒駕發生重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3. 酒駕營運機動車,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禁駕。
(二)醉駕:
1. 醉駕不管行為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以「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1至6個月的拘役,並處罰金,一律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禁駕。
2. 醉駕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且10年內禁駕,並以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紀律後果
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果你是中共黨員,可能會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三、其它後果
個人一旦因醉駕被刑事處罰,除了本人不能入黨、報考公務員、入伍、報考軍校、無法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出國簽證用)外,將可能會影響子女報考公務員、入黨、報考軍警校的政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