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刑事辯護: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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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確立的一項涉及為制、販毒品犯罪提供幫助,以便犯罪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罪名。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