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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影響因素最主要的是計算基數,目前來說,對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爭議較大,在國家層級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一般由地方性規範予以規定。
序號 | 區域 | 規定 | 計算基數 | |
1 | 國家層級 | 勞動法 | 第44條 | 工資 |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件說明 | 第44條 | 月基本工資 | ||
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 | 第61條 | 月工資標準 | ||
2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第13條 | 勞動合同規定工資 | |
補充規定 | 第1、2條 | 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 | ||
3 |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法辦〔2011〕442) | 第57條 | 雙方自主約定 月工資/實際收入*70% | |
4 | 北京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 第22條 | 實際發放工資(工資、獎金、津貼等) |
5 | 上海 |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 第9條 | 崗位對應工資/正常出勤月工資*70% |
6 | 天津 | 關於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規定 | 第8條 | 勞動者應得工資 |
7 | 重慶 | 重慶市高法院民一庭《關於九龍坡區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議綜述》(2014年7月30日) | 第12條 | 自主約定+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8 | 河北省 |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 第13條 | 實發工資 |
9 | 遼寧省 |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 | 第22條 | 本人工資/應得工資 |
10 | 吉林省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二) | 第9條 | 本人工資/實得工資(對應時間) |
11 | 江蘇省 |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 第64條 | 自主約定/前12個月平均工資 |
12 | 浙江省 |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 第38條 | 崗位相對應工資/實得工資*70% |
13 | 安徽省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第10條 | 正常勞動情形下的收入 |
14 | 福建省 | 福建省工資支付條例 | 第16條 | 本人工資 |
15 | 江西省 |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 | 第3、18條 | 工資(勞動報酬範圍) |
16 | 山東省 |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 第25條 | 上月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 |
17 | 河南鄭州市 | 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 | 第32條 | 雙方約定標準/前12個月平均工資/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
18 | 湖北省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 | 第25條 | 自主約定 前12個月平均工資 |
19 | 湖南省 |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 | 第15條 | 勞動合同規定本人工資 |
20 | 廣東省 | 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第28條 | 自主約定 |
21 | 四川省 |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 第35條 | 自主約定 |
22 | 貴州省貴陽市 | 貴陽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 第18條 | 自主約定/前12個月平均工資*80% |
23 | 陝西省 | 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 第14條 | 本人工資 |
24 | 內蒙古 |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 | 第15條 | 本人工資 |
25 | 廣西 |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第15條 | 本人工資/上月應發工資 |
26 | 新疆 | 關於加班工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 第3條 | 自主約定 |
通過上述梳理,我們發現各地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也是不一致的,主要分為以下五種:
▲ 圖 / Thought Catalog
1、雙方自主約定,即允許雙方自主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約定的基數可以不含獎金、津貼、補貼等,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實發工資,以勞動者所得實發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3、應發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以勞動者所得應發工資,未扣除社會保險、個稅等相關費用前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同時,該工資屬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情形下的所得應發工資。
此種情形下還有一種特殊情況,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的70%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4、前12個月平均工資,即以勞動者加班前12個月的提供正常勞動的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若工作未達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進行計算。
此外,此種情況下還存在以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80%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即以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目前來說,比較主流的觀點是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主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總體來說,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作出約定。約定的標準原則上應為員工每月的固定工資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應包括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對於獎金和津貼、補貼等福利,可以約定不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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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輯:合易諮詢(heyee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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