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案金額高達3.3億餘元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法院駁回李海鵬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原判,李海鵬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9000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巨額盜版侵權案
2015年開始,市場上出現了一款與「樂高」積木幾乎一模一樣的「樂拼」玩具,從產品包裝、說明書到積木本身,都高度復刻國際知名的樂高積木。

但樂拼的價格卻只有樂高的三、四成,從而迅速風靡市場,在某電商平台,一家樂拼積木經銷商的年銷售額達兩千萬元。
這也引起了知識產權監管和偵查機關的注意。上海市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此案立案偵查,公安部還對此案進行了督辦。
山寨團伙也有一定的掩飾手段,樂拼積木的包裝盒上印刷的生產廠家名為汕頭市澄海區龍軍玩具廠,但實際上,偵查機關經過實地偵查後才發現,山寨玩具的主要窩點隱藏在汕頭市另外三家玩具廠。
該案二審裁定書寫道,2015年起,李海鵬指使其他被告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並通過拆解研究,着手複製樂高玩具。2015年1月,李海鵬指使他人以個人名義註冊樂拼玩具廠(後變更為利豪玩具廠,2016年7月註銷),並在該廠進行1:1復刻樂高玩具的設計、開模、生產,在智麗包裝廠進行成品包裝,在小巨蛋玩具廠進行倉儲。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海鵬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於複製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88件、用於組裝模具的零配件68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289411個、樂拼玩具各類說明書175141件、帶有「汕頭市樂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樣的銷售出貨單5萬餘張、相關電腦、手機、複製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603875件。
經司法會計鑒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海鵬等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數量4249255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人民幣3億餘元。扣押待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603875盒,價值3000多萬元。
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海鵬等9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李海鵬被判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
誰山寨了樂高?
李海鵬生於1991年,他本應有光明的事業前景。啟信寶信息顯示,李海鵬曾擔任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得到的起訴書顯示,他還曾是美致公司實際經營負責人。
美致公司是玩具製造集聚地汕頭市的一家龍頭企業,其官網信息顯示,旗下擁有多個原創品牌,公司擁有300餘項專利,軟件、原創各類著作權累計100餘項。
2015年,美致公司首次召開年度營銷峰會,現場訂單就突破億元。但也是從這一年開始,李海鵬開始了山寨樂高之路。
該案二審落槌,但一個疑問仍揮之不去,即是誰山寨了樂高?
在二審時,有上訴人即提出,此案為美致公司單位犯罪,不應追究員工個人責任。
法院對此認為,本案不屬於美致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而系李海鵬等人結夥實施的共同犯罪。裁定書寫道,從生產銷售環節看,雖然上訴人李海鵬擔任美致公司主要負責人,復刻樂高玩具由其決定,但複製樂高玩具的樂拼玩具主要由利豪玩具廠生產,並以龍軍玩具廠名義對外銷售,而非以美致公司名義進行生產銷售。從銀行賬戶明細看,生產銷售樂拼玩具的收支均通過個人賬戶進出,賬戶款項用於支付給個人及以現金方式支取,並未與美致公司發生資金往來,相關違法所得亦不歸屬美致公司,故美致公司不是本案犯罪主體。
然而,在該案審理之前,樂高已經以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對美致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起了民事訴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年12月10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美致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是樂拼積木的生產者、經營者和銷售者,賠償樂高470萬元。
司法機關通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兩種形式打擊侵權盜版,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難免讓人疑惑,為什麼民事案件認為美致公司山寨了樂高,刑事案件卻認為不是美致公司而是李海鵬等個人實施了山寨行為?
法律專家認為,事實上,這是由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不同的證據證明標準所造成的,「刑事案件直接涉及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此證據證明標準要求極高,但民事訴訟則要求證據被認定為具有真實性、關聯性,能夠產生優勢證明效力」。
民事案件的二審判決書也顯示,法院是通過美致公司的公開宣傳用語、展會展板內容、工作人員名片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認定了美致公司與侵權的樂拼積木之間的關聯。
據一審審理此案的上海三中院法官高衛萍介紹,近年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既堅持定罪量刑總體從嚴,同時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責性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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