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隔離在家本非所願
但若是在此期間被裁員
還要被抵扣年假
就未免有些離譜了

日前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為勞動者帶來十足的底氣!
基本案情
胡某原是某汽車銷售公司駐山東青島的業務銷售人員,2016年入職,3年合同期滿後,又續簽了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離在家,期間收到了公司發佈的部門裁撤公告及解約通知。
同年5月15日,該公司關停了胡某工作相關賬戶並郵寄勞動合同解約證明書。
胡某
公司解約時我還在家隔離,他們既沒向工會說明情況,也沒有合理的解釋,我很不能理解!
公司
我們與胡某解除勞動關係是基於經濟性裁員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無權要求支付賠償金。
2020年5月底,胡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及薪資,仲裁裁決,支持胡某部分請求。
之後,胡某向蕭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金、合同期內未休年休假工資、尚未支付的兩個月差旅補貼等約12.6萬元。
審理中,公司認為,每月支付的差旅補貼是對差旅費的報銷,不屬於薪資;公司因疫情導致復工推遲,這期間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數。
蕭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支付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差旅補貼共9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違法解約,應當賠償!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郭宸光表示,本案中,該公司在胡某由於疫情原因被隔離期間以公司經營狀態不佳為由對其採取經濟性裁員,在裁員的程序及時間方面均存在不合法合規的情形。
首先,在裁員程序上,該公司裁員前並未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也未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其次,在裁員時間上,該公司在胡某隔離期間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因此,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胡某違法解除賠償金。
關於差旅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本案中,該公司每月發放的差旅費屬於固定發放的現金補貼,並非報銷款,按照相關規定,應計入工資總額,且該公司並未就疫情期間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項與胡某協商一致,也未通知胡某,故疫情期間不能抵扣年休假,該公司應足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必須一提的是,經濟性裁員是勞動合同法保護困難企業通過裁員的方式自救的法律規定,但是企業在經濟性裁員時,應當注意嚴格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裁員的具體人數、民主程序、報備流程、裁員時間等均應嚴格執行,否則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後果。
用法治力量迎戰
疫情下勞資市場的「大考」
近期,隨着疫情反覆,勞資市場面臨種種問題和困難。如何支持勞動者的合理訴求、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令人深思。
在本案審理中,對於公司提出自身是基於經濟性裁員的合法解除的抗辯,法院沒有支持,而是通過裁判支付賠償金等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在糾紛的妥善化解中感受到司法關懷,提升勞動者的就業信心。
其判決思路,以及判決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對於當前疫情多發期間的勞動關係穩定來說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導作用。
疫情是一次「大考」
企業與勞動者作為利益和事業共同體
均應增強法治意識
共同應對、加強協商
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上海新聞廣播綜合自最高人民法院、澎湃新聞、上觀新聞等
來源: 上海新聞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