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求意見!《荊州市電動單車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

2022年10月30日02:45:03 熱門 1560

近日

荊州市人大常委會

公布了

荊州市電動單車管理條例

(草案三審稿)》

其中

對電動單車的生產與銷售

登記與通行、停放與充電

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具體內容如下

2022年6月28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荊州市電動單車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審議。為了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條例草案三審稿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极參与,並請於7月31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饋修改意見和建議,也可以直接登錄「荊州人大」微信公眾號進行留言。

通訊地址:荊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荊州市沙市區江津西路262號)

郵 編:434007

聯繫電話:0716-8278349 0716-8515415(傳真)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荊州市電動單車管理條例

(草案三審稿)

第一章 總則

公開徵求意見!《荊州市電動單車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 - 天天要聞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單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單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單車,是指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以車載蓄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單車。


第四條 電動單車管理應當遵循源頭管理、確保安全、方便群眾、協同共治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引導駕駛人形成文明、安全、環保的意識和習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單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單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督促落實電動單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動單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單車登記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單車及其零配件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公共區域的電動單車停放和互聯網租賃電動單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電動單車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配建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電動單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教育、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單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電動單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動單車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對用於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電動單車加強管理,對駕駛人開展安全知識教育。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單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單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開展電動單車交通、消防安全及文明出行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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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單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單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配件,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電動單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台賬和實名制銷售台賬,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或者電子商務平台公示所售電動單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電動單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單車;

(二)改動或者拆除限速裝置;

(三)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

(四)改動蓄電池容量或者電壓、外接蓄電池、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五)加裝車篷、遮陽傘等妨礙通行安全的裝置;

(六)其他改變車輛結構、尺寸和主要技術參數,或者安裝其他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行為。

禁止駕駛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動單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三條 電動單車廢舊蓄電池應當按照固體廢物依法管理,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單車和蓄電池生產者、銷售者以及維修服務商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回收服務,建立回收台賬,及時將回收的廢舊蓄電池交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法處置。


第三章 登記與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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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電動單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五條 電動單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電動單車未經登記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在申請登記期限屆滿前,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臨時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時,應當查驗車輛,核實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放電動單車行駛證和統一式樣的號牌。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單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三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的電動單車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號牌。

前款規定的車輛在過渡期內適用本條例關於電動單車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鼓勵電動單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單車。鼓勵電動單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單車。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免費辦理電動單車登記上牌,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合理設置登記辦理點、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時,應當對申請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 已登記的電動單車發生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轉移或者因遺失、滅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電動單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並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電動單車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單車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條 鼓勵電動單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單車投保提供優惠。

電動單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為電動單車所有人投保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互聯網租賃電動單車調控政策,明確允許投放的區域、投放總量、車輛停放地點以及相關管理要求。

互聯網租賃電動單車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安全檢測維護,隨車配備安全頭盔,及時回收破損、廢棄車輛;加強停放秩序管理,及時對禁停區域內車輛進行清理,維護道路安全通暢。


第二十二條 駕駛電動單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且無妨礙安全駕駛身體缺陷;

(二)駕駛人和乘客均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三)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指示通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四)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逆向行駛;

(五)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道停止線、路口停止線外或者待駛(轉)區內依次等候;

(六)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限定時速;

(七)禁止手離車把、瀏覽電子設備或者以手持方式接打電話;

(八)禁止在機動車之間穿行,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九)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電動單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停放與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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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建設電動單車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

車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電動單車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

新建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同步建設電動單車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

對於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加大投入、制定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參與等方式,建設電動單車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不具備在居民住宅區內建設集中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條件的,應當就近配套建設。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情況和停車需求,合理設置電動單車停放區域,劃定停車標誌、標線。

電動單車駕駛人應當在劃定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點有序停放車輛。在未設置停放區域的地方臨時停放電動單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二十五條 電動單車停放和充電應當確保安全。禁止在建築物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區域停放電動單車或者為電動單車充電。禁止電動單車進入載人電梯。

禁止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安裝插座給電動單車充電,避免在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進行充電。

農村地區確需在庭院等位置充電的,應當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單車停放、充電實施安全管理,加強防火檢查和巡查;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電動單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勸阻和制止電動單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單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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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拼裝電動單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有改裝、加裝電動單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單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過渡期滿後駕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單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故意遮擋、污損電動單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單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租賃電動單車經營者未隨車配備安全頭盔,未及時回收破損、廢棄車輛、對禁停區域內車輛進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駕駛人、乘客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駕駛電動單車逆向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未設置停放區域的地方臨時停放電動單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單車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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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是指《電動單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主要指標包括具有腳踏騎行能力,具有電驅動或者電助動功能,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小於或者等於55kg,蓄電池電壓小於或者等於48V,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者等於400W等要求。

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如有修改,執行修改後的標準。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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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荊州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

編輯:王璇

編審:張先凱 唐萬全

監製:江敏

出品:荊州廣播電視台融媒體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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