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草案:加大了醫師執業風險

2022年10月27日00:53:44 熱門 1069

作者:張西雲律師,遼寧鶴鄉律師事務所律師。

《醫師法》草案:加大了醫師執業風險 - 天天要聞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下稱草案)(關於修訂執業醫師法的議案)進行審議,並向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

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條。通過對第六章"法律責任"的審查,筆者發現草案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條款比修訂前的十三條減少到七條,即原來為第三十六條到四十八條,草案為第四十八條到五十四條。條款看似減少,但是法律責任卻在加大,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 取得證書方面——增加了處罰及種類

(一)增加了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下稱醫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書僅限於"醫師執業證書",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的",增加了"醫師資格證書",擴大了處罰範圍。

對於此種行為,醫師法規定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草案規定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吊銷",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用於有權機關針對違法行為,通過註銷證件或者公開廢止證件效力的方式,取消違法者先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件。"撤銷"則用於有權機關取消依法不應頒發的行政許可或者發出的文件、設立的組織機構,也可以用於取消資質、資格等。

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證明該證書原本不應當頒發,所以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撤銷"。草案用"撤銷"代替"撤銷"更為精確,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擴大了證書的範圍。

(二)增加對行為人的處罰規定

醫師法第三十六條對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只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草案第四十八條除了保留原有規定之外,還增加規定對行為人個人的處罰,即"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並依法給予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醫師註冊方面——增加了不予註冊情形

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四種不予註冊的情形,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因受刑事處罰,自刑法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因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第十四條關於醫師不予註冊的情形規定了六項,較醫師法增加兩項內容,為:(四)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的;(五)因醫師考核不合格被註銷執業註冊不滿一年的。

醫師的執業道德也稱"醫德",體現為醫務人員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文明禮貌服務; 廉潔奉公;為病人保守醫密;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係和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醫學倫理也體現為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發揚救死扶傷精神。如果醫師違背了醫德和醫學倫理,將不予註冊。

根據草案規定,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所以,不予註冊,意味着醫師不能執業。同樣,按照草案要求,醫師考核不合格被註銷執業註冊不滿一年的,依然不予註冊。草案在醫師註冊階段的審查更加嚴格。但是對於違法醫師職業道德和醫學倫理,如何量化則需要細化規定。

3、 法律責任方面——加大了執業風險

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有十二種情形,即"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將醫師的法律責任增加到十六種,同時對於保留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和添加。從修改和增加內容看,加大了醫師的執業責任,不利於醫師正常開展業務。

(一)法律責任中增加了"醫療損害"

據統計,2020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總量為18670件,一審審結的案件13255件,經二審審結的案件4160件。醫療損害的類型有醫療過錯責任糾紛、侵犯患者知情權糾紛和醫療產品責任糾紛等。

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內容為"造成醫療事故的",草案第四十九條(二)將原來的第(三)項調整到第(二)項,並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醫療損害",規定為"造成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的"。

醫療損害的發生有多種原因,有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過錯責任的,有疾病複雜性原因,還有治療侵襲性因素等因素。目前,對於醫療損害的處理《民法典》中設有專章規定,還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即使醫療機構對於醫療損害後果存在過錯,還分全部、部分責任,在部分責任中還有主、次責任之分,醫療機構也是按照責任程度民事賠償責任。

由此,不宜以醫療損害的發生後果而讓醫師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否則,既不符合醫療行為的客觀性,對醫師也不公平,不利於發揮醫師的工作熱情和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二)增加"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草案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第(五)項規定的情形為"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此規定,是醫師法原有的內容。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侵權責任法》也有相同規定,為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情形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三)規定為"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將"銷毀"病歷資料"限定為"違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了病歷的保存期限,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對於超過保存期限的病歷如何處理,銷毀是否違法,尚未看到相關規定。

《民法典》將銷毀病歷限於"違法銷毀",草案規定"擅自銷毀","擅自"銷毀是否等同於"違法",需要結合具體事項進行分析,如果不能做出統一理解,將會產生不同理解,加大醫師的執業風險。

醫務人員對社會的貢獻有目共睹,尤其在疫情或者重大突發事件中,醫務人員為了保護人民生命健康,發揮了大無畏的奉獻精神。但是,即使在疫情期間,醫務人員的人身權益也難以得到保護。近年來,國家從各個層面制定規定,加強對醫務人員保護。《醫師法》作為一部廣大醫師的專門法律,應當體現優先保護醫務人員的原則,不宜加大醫師的執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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