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診療實名制就診中的法規要求

2022年10月27日00:52:34 熱門 1811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醫療健康」工作,相繼出台多項政策制度與法律法規,推動和規範這一領域的發展。

從2018年《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集中發佈,到2019年國家醫保局頒佈《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再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出台《關於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在國家政策和互聯網技術的共同驅動下,我國互聯網診療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然而,互聯網診療領域卻一直缺乏具體的監管規則,如何實現對互聯網診療質量和行為的有效監管,依然是影響互聯網醫院發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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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5號),包括《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其中規定遠程醫療服務要「實行患者實名制管理」。

2021年10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向社會公布《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就促進互聯網診療規範發展作出了具體規定。《意見稿》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中患者實名制就診的義務:

「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判斷是否符合複診條件,並採集證明患者已經確診的紙質或電子憑證信息」。

我國從2007年開始推行患者實名制就診,在醫療機構線下診療工作中取得了顯著成效。

  • 第一,實名制就診便於醫生掌握患者的既往史、過敏史等重要信息,避免就醫過程中「張冠李戴」,確保診斷準確;

  • 第二,實名制有利於維護互聯網診療環境的公平性與有序性,可以從源頭上堵住號販子搶號的漏洞;

  • 第三,實名制可以建立患者電子健康檔案,後續到其他醫療機構或外地就診也能實現個人健康信息的資源共享;

  • 第四,實名制就醫可為基本醫療保障及商業醫療保險提供較為有效的監管手段。

互聯網診療要求患者實名制就診,意味着互聯網診療管理將與實體醫療機構提供的線下診療服務做到「同質化」,回歸醫療服務的根本定位。

202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互聯網診療領域數據合規處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該法第28條明確規定:

「醫療健康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

互聯網診療建立在患者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及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的基礎上,互聯網診療形成的醫囑、電子處方和電子病歷等也會產生新的敏感個人信息。互聯網診療平台收集處理患者個人信息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是為了提供更優質的在線診療服務;另一方面,如果違規收集處理個人信息,不僅將會面臨相應處罰,也會降低患者對互聯網診療的信任度。

互聯網診療落實患者實名制就診,前提條件是做好患者個人信息保護。基於《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的法律框架,《意見稿》要求醫療機構「建立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使用管理等制度,並與相關合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責關係」;一旦「發生患者個人信息、醫療數據泄露等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因此,醫療機構在建設互聯網診療平台、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應當採取積極措施,保護患者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個人信息不受侵害。

一方面,堅持知情同意和「兩個最小」的原則。為保障和尊重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民法典》第1035條和《網絡安全法》第41條都規定了信息收集主體需要取得被收集信息主體的同意,才能對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進行合法的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保護法》也規定處理醫療健康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因此,互聯網診療活動應將知情同意作為患者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必要前提條件,提前告知信息主體個人信息被收集的目的、使用範圍、公開與否等。此外,互聯網診療活動中處理患者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診療內容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患者個人信息時,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另一方面,要通過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保障患者個人信息安全。互聯網診療活動中,按照法律要求患者實名就診,接診醫師甚至會診醫師都有權利接觸和處理患者的個人信息,挂號就診過程就是授權的過程,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師有保護好患者隱私的義務。醫療機構制定的互聯網診療管理制度中應包含針對患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同時也應包含對接診醫師和會診醫師保護患者個人信息的具體要求。

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具有高度技術性。醫療機構對本院存儲的患者病案需要進一步開發使用時,可以通過加密算法和去標識化技術,實現用戶身份和用戶數據的分離,保護信息的私密性。對個人信息進行分佈式存儲,通過智能合約授權訪問,降低數據被泄露的風險;通過區塊鏈技術和數字簽名算法,實現數據的可攜帶性和不可篡改性,讓患者對自己的醫療健康數據擁有更高的自主權;建立責任可追溯的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完善個人信息泄露後的補救措施及對相關責任主體的監管手段,從而實現對互聯網診療活動中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

內容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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