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車交易中,由於一些車輛很難摸清其真實信息,從而導致法律糾紛不斷。湖南瀏陽的周女士就踩了坑,不過這次她不是買家,而是賣家。


抵債車輛轉賣二手車行,
不料引來一場官司
01
周女士的丈夫鄧先生在追討一筆工程款未果後,與對方達成以車輛抵押工程款的協議,並於同年5月14日將抵債奔馳小車過戶到妻子周女士的名下。周女士在奔馳小車過戶後,決定將該車轉讓,並通過朋友聯繫上了一家二手車行。
經過多次溝通,周女士與二手車行經營者李先生達成了交易意向,按照約定,周女士將車輛交由李先生進行交易前檢測。經過幾個小時的車況檢查,李先生決定收購該奔馳小車,並與周女士鑒定了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李先生當場支付了車款30.4萬元,周女士承諾配合李先生完成車輛過戶手續。

可讓周女士沒有想到的是,就在完成交易後不久,李先生突然告知她,表示經過進一步檢測,她所轉讓的奔馳小車被鑒定為泡水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車退款。
「交易既然已經完成,肯定不能輕易取消。」在遭到周女士拒絕後,李先生以故意隱瞞車輛泡水事實,存在惡意欺詐為由,將周女士告上了法院,訴請撤銷雙方車輛買賣合同,由周女士返還購車款,並支付車輛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90餘萬元。
立案後,法院應原告李先生申請,委託專業機構對涉案奔馳小車進行了鑒定,經鑒定可以認定該車內部存在泡水現象,水淹高度約在車輛距地高45cm-49cm之間,但無法有效判定車輛具體泡水時間。
法院:車主未故意隱瞞無過錯,
車行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02
瀏陽市人民法院認為,李先生髮現車輛是泡水車事實,系其夥計將車輛坐墊掀起來發現的,這一檢測手段並不需要使用專業的檢測工具,而李先生及其夥計具備多年二手車業務經驗,在此前長達兩個小時的檢測過程中並未提出泡水車問題,卻在交易完成後突然提出,對其行為存在合理懷疑。
涉案車輛確系泡水車,但該車是周女士抵債而來,對之前的車況並不了解,況且根據鑒定結論,車輛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並未泡水,並不影響車輛正常使用,車輛買賣合同的目的不是完全不能實現。因此,周女士在買賣合同鑒定和車輛交易過程中不存在主觀過錯,沒有欺詐的故意,而李先生作為二手車業務的經營者,完全具有檢測和交易的經驗,但其在交易過程中未對車輛檢測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且其行為不符合常理和二手車交易管理,不能排除其在交易前已知曉車輛系泡水車的可能。
此外,在簽訂當日,李先生及其夥計再次仔細查看,對案涉車輛應當具有了更客觀、全面、直接的了解和認知。在周女士提出並不是很想當天交付車輛時,李先生堅持要求與周女士在當時簽訂案涉《車輛買賣合同》以完成交易,其行為亦存在合理懷疑。

根據以上分析,並結合案涉車輛買賣合同第9條「所交易的車輛為二手車,以現狀交車交易之後,不退、不換、不保修,合同生效後概不退車」之約定,周女士將車輛交付給李先生後,周女士已經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權,無法保證車輛與交付前的狀況一致。故法院對原告李先生提出的解除車輛買賣合同、要求被告周女士返還購車款並賠償相應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對於李先生因此支出的鑒定費用,酌情應由周女士負擔,遂判決周女士支付李先生車輛鑒定費用8299元,駁回李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Part.01 購車合同那些事
二手車交易已經成為汽車銷售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中仍有諸多不規範之處,而合同簽訂就是其中一環,需多加註意。為了避免二次交易產生的稅費、提高二手車經銷商的利潤率,二手車經銷商普遍將收回的二手車過戶到個人名下。在此情形下,購車合同通常由個人之間簽訂。尤其是如同本案的情況,出賣人轉讓自己並不熟悉的車輛時,二手車經銷商作為買方,可能會利用自身對於車況的充分了解而在合同中設置一些條款,個人因出於信任、對車況不了解等信息不對稱情況,可能會掉進這些坑。
辦案法官建議:應保存好購車合同,這是維權的重要依據。因此,在交易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1、簽訂合同時,應當要求二手車經銷商在購車合同加蓋公章,並謹防購車合同中出現「居間方」「中介方」等字樣。2、通過保存其他證據進一步證明車輛交易實際上是與二手車經銷商。如二手車交易平台頁面、二手車經銷商微信公眾號等。3、注意合同條款,對於賠償問題、質量問題格外留意,如備註「水泡車」等特殊賠償問題,提起要求二手車行進行確認是否存在相關問題。
Part.02 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應如何處理?
對賣方而言,應當審慎對待所出售二手車的基本情況,盡其所能查詢該車輛的基本情況。對掌握到的車輛情況,在出售車輛時向購車者如實告知,如有條件可提供書面證明,以確保自己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將有問題的車輛出售給對車況不知情的購車者,無疑將其置於非常危險的境地。如未向購車者如實告知車況的,則可能構成欺詐,存在向購車者承擔「退一賠三」的風險。
對買方而言,查看車輛時建議主動詢問車輛是否有剮蹭、維修、事故等基本情況,並要求賣方予以明確的答覆,如有條件的,可以要求賣方提供書面答覆。車輛交付前必須再次進行全面檢查,否則交付後購買者發現交付車輛不符合同約定,存在舉證不能而無法索賠或維權的風險。若出現質量問題,購買者要索賠或維權必須證明問題形成於交付車輛之前,因為二手車交付後,購買者是完全掌控車輛的,購買者在使用的過程上,存在使車輛產生任何問題的可能。
來源:瀏陽市人民法院
微信公眾號:二手車大智慧潘潘(id:carman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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