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楷教授在1978-1982年期間就讀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1982年畢業,同年攻讀本校碩士學位,1985年畢業留校任教。
應該說,張明楷教授在中南財大學習了7年時間,對母校已經有了非常深厚的感情。本文希望借這次訪談成果對所有法科學子學習有所啟發與思考。
Q
您一直都是刑法界的權威,那您一開始選擇刑法作為研究方向的初衷是什麼呢?
A:這都是多少年前的事情啦!我是上大學後不久就想當大學老師,覺得講刑法學這門課,學生應該比較喜歡聽。
刑法有案例,也比較好講,可能主要就是出於這個原因就選了刑法,沒有很多特別的考慮。
我當時也想過研究行政法,但那時候大學還沒開過行政法的課程,我也只是看過一些蘇聯學者寫的關於行政法的書籍,都是上世紀50年代翻譯過來的老書了。
我當時憑感覺認為行政法很重要,但本科階段沒有開設這門課程,也沒很多資料,對其認識就不那麼系統,後來就沒有研究行政法的想法了。
Q
現在很多人講究法規法條,卻不太重視法理,對這種現象您是怎麼看的?
A:這種現象可能是不正常的,離開了法理怎麼去解釋那些法規法條呢?每一個法規法條的背後都是有法理支撐的,但法理有時也是要從條文中抽象出來的。
所以不要把這二者看成對立的關係。不管學什麼法,都要能把法規法條解釋得妥當。不要動不動就把法規法條和常情常理對立起來,不要總覺得某事物「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怎麼可能合法呢?難道法是不講理的嗎?要把法的解釋同法理保持一致。
我一向反對「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提法,這要麼是把「理」理解歪了,要麼是把「法」解釋歪了。
Q
請問您認為模擬法庭競賽對法學教育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A:由於一直沒有參與過,我也不是很知道你們比賽的一些具體內容。
在清華大學,這樣的大型賽事,包括一些國際上的比賽,好像都是學生自主報名參加,沒有什麼特意的安排,具體我也不是很清楚。
我覺得這種比賽給一部分人在法律事務的訓練等方面提供一個機會,也很難說比賽的結果就準確反映了哪個學校整體的法學教育水平。
Q
您覺得在看書和刑法的學術理論研究時最要堅持的是什麼?
A:最要堅持的是——多看書。我覺得聽講座對學生而言不是一個很好的學習方法,我從來不主張學生東奔西跑去聽講座。
日本的本科生基本不聽講座,德國的本科生也不會到處聽講座。因為講座的內容一般不是那麼體系化的東西,要講一個邏輯嚴謹的內容,聽眾會很累的。
很多同學聽講座主要是湊湊熱鬧,實際上也沒學到太多東西。再說了,如果是真的值得公開發表的內容,講座人在講座之前或之後都會發表論文,你們閱讀論文的時間要比聽講座的時間要短得多,而且論文看不懂的地方可以反覆看,講座時哪句話聽不懂就聽不懂了,不能反覆聽。
看書很重要,不要一提看書就覺得是脫離實踐。不管是刑法還是民法,書上都會有案例,不是說一定要到公檢法或律師事務所去才有案例。你只要善於觀察,到處都有值得思索的案例。
總之,書還是要多看的。另一方面,要多訓練自己的法律思維。我覺得中國法學教育在這方面做得很不好,最突出的表現是沒有開設小型的討論課。
在國外,常見的現象是一個教授帶着幾個或者十幾個學生開討論課,既有利於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也有利於提高學生的創造力。
Q
在本科生的法學學習和法學教育方面,您還有什麼建議呢?
A:我感覺現在的很多本科生都沒有什麼規劃,有上進心的同學也只想着自己的分數能排在年級前列,但沒想過自己以後要幹什麼。你大學時的精力放在哪些地方跟你以後要幹什麼有很大的關係:
比如你要是想搞學術研究,你在大學就最好多學幾門外語,光靠一門英語是不行的。所以要早點確定目標,不要都等到最後。
還有一個建議就是,社團活動要因人而異。你發現你有能力去做某個活動時,你就不要再去做了,不要老做自己已經會做的事情,要訓練自己做自己不會做的事情。
我們上大學時開的課很少,跟你們現在不一樣。我覺得你們不要選太多的課程,一定要把最基本的課程學好。最基本的課程,其理論是最深厚的,有些課程只是借鑒了這些基本課程的理論或體系。
舉個例子,在德國和日本,他們侵權行為法的體系和刑法的體系是一模一樣的,都是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你把刑法學好了,侵權行為法也就很簡單了。基本的課程要扎紮實實學好。我們各個學校開設的各種課程比較多,常常就把最主要的課程的課時縮短,這跟國外就不一樣。
在東京大學,刑法學開設的時間較長,刑法總論就要學一年,各論也是如此。學生通過各種理論課、研討課進行長時間的訓練,能夠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而不是像我們一樣搞突擊。即便學時相同,但長期學與短期突出的效果是大不一樣的。
法律課程不是突擊一下就能學好的,是需要長時間的思維訓練、正義感養成的。台灣地區東吳大學的法學本科生課程是五年制,五年都要學習刑法,每一年學習的內容各有不同,層層遞進。像刑法、民法、法理這些基本課程學紮實了,其他有些新型學科學起來就相對容易了。
Q您在很長時間一直是司考刑法方面的出題人,在這幾年來刑法方面出題有沒有什麼趨勢呢?
A:趨勢談不上,但歷年來司法考試考的都是一些重點的問題,比如常見的重要犯罪。我可以給你們準備司考提幾個建議。
一是遇到不同觀點時要以指導用書的觀點為準;
二是不管是哪一門學科,對那些相對特殊的法條,你們都要熟悉一點;
第三,建議你們去做歷年的真題,看出題人關於真題的解析,做對的或者會的題下次就不做了,猜的、做錯的或是不會的題就做個記號,下次就做那些題,要善於舉一反三,通過真題弄懂背後的法理。
Q
您在學術上一直激情飽滿而又嚴謹,想問一下您生活上是怎樣的呢?
A:生活也就是平凡人的生活,沒有什麼特別的。每天早上起床給自己做一份早餐,到辦公室讀書、寫書,處理一點雜務。我一般會堅持運動,以前爬過六、七年山,後來打了幾年羽毛球,最近膝蓋不好,就改成慢跑、快走之類的。
本來挺喜歡唱歌的,但因為時間問題也沒怎麼唱過。也沒有其他娛樂活動,但我不覺得枯燥。總之就是過着平凡、平淡、平靜的生活。
Q
我覺得我們現在在看書學習方面需要多提升一點,請您推薦一下刑法方面的書籍。
A:學刑法的話,你首先要看國內外權威的教科書。我經常講,看書不要橫着看、而要豎著看。
一本書你一定要從頭到尾扎紮實實地看,你要反覆看幾遍。看的時候會遇到一些問題。比如說,看兩本書不一樣,你就要思考,為什麼這本書是這樣寫的,那本書是那樣寫的?它背後一定有根本的理由和道理,這樣你就能把不同的學者的體系弄得很清楚,把不同體系背後的根基弄明白。在看某一本書的時候你可能會看不懂,沒關係,繼續往前盾,沒準看到後面,前面的就明白了。
每一門學科都有互為前提的知識,所以你不用擔心看不懂。千萬不要在看不懂時,就坐在那裡發獃,不看了或者看別的書去了。要系統地看書,優先看教科書。
有些教科書,比如國內的一些教科書,它講的一些問題下面有些注釋,要善於利用注釋。
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他的這個觀點是源於哪個論文,你就要去看注釋指明的論文;還有一種是要參照作者自己的論文,這個內容他發表的論文寫得很詳細,作為教科書它不可能把論文完全搬上來,當它只是把論文的精華的一部分或者是結論放在教科書上的時候,你看看他的注釋,再去查那些資料。
你們現在看書方便多了,我們以前看書、找書多辛苦,你們現在可以上上知網之類的。
Q
老師,您推薦我們學習第二第三外語,是這樣可以直接汲取國外的一些知識觀點嗎?
A:你直接看外文文獻,與看翻譯過來的文獻,是不一樣的。翻譯是譯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翻譯的,任何翻譯都摻入了譯者的理解,完全依靠別人的翻譯是容易出現差錯的,最好是自己懂外語,不要什麼都指望別人翻譯 。
比如研究你要研究個什麼問題,但別人不可能因為你要研究就給你翻譯出來,就算是教授也做不到。比如說我現在想看個德文的東西,不可能讓別人給我翻譯,就算是我指導的學生會德文,我也不敢叫他去翻譯,因為不忍心讓學生花那麼多時間,他自己也要學習。
但是如果你自己懂外語的話,就不一樣了。現在查外國文獻也很方便,比如可以上國外的學術網,查找到想要的文獻。
Q
老師,我想問您一個比較研究的問題。因為比較研究實質上分很多層次,像結構比較、功能比較、文化比較,我馬上要寫畢業論文,現在有些論文可能為了提升自己的層次,單純地進行結構上的比較,那您對比較研究這個問題怎麼看?
A:我對比較研究本身沒有什麼研究,在研究刑法的過程中,如果我遇到一個問題很困惑的時候,會去看看德國、日本學者的一些觀點是什麼。
如果法律的規定是一樣的,在這個問題上一般人的觀念也差不多,國情並不影響這個問題的看法,德國日本的學者的觀點相同的時候,我會毫不猶豫地接受他們的觀點。如果德國日本兩個國家的處理不一樣,那我就需要思考我們國家用哪一種更合適,或者是它們都不合適。也有德國日本都一樣,但是拿到中國不合適的。
總之,我要考慮德國日本說得是否一致、我們的刑法的規定和他們是否相同;考慮在這個具體問題上,我們的國情和他們有哪些區別、會不會影響結論;一般人的價值觀念有沒有不同;還要考慮中國人能不能接受某種結論;從發展趨勢上來講,我們應該是什麼樣的——這都是要全面地去考慮的。
Q
看您的教科書裏面,搶劫罪加重條款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有很多人反對說您解釋成假冒及充當違背了基本的文意,你怎麼看?
A:如果一個解釋的結論是一看上去文義特別順暢的,這種解釋是誰都做得出來的。換句話說,如果認為只有解釋結論跟文字表達的字面意思一樣,或者說只要一看字面含義就是這個結論的時候,你再去採納結論的話,學中文就夠了。常常有些情形迫使你做出跟文義相比顯得有點彆扭的解釋結論。問題在哪呢?
實際上,每個人都把自己認為合理的東西說成是法律說的,每一個解釋者都是這樣的。我不可以接受的是這樣的說法:「這個結論雖然不合理,但按照法律條文就是這樣的」,「這個結論雖然不好,但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既然你覺得這個結論不好,就不能採取這樣的結論,一定要想方設法得出好的結論。所以,我總是希望人們心中充滿正義。當然,每個人的正義感或許有差異,但是,每個人按照自己的正義感解釋法律,總比每個人沒有正義感解釋法律要好得多。
我不能接受的結論是,假冒軍警人員去搶劫判得重,而真正的軍警人員搶劫反而判得輕。四川發生過一起案件,真警察邀約一名無業人員共同搶劫,給了無業人員一套警服,一起去搶一個小旅館。我不能接受對警察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另一無業人員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結論。這是不公平的結論、不協調的結論,這不應當是法律的真實含義。
這便迫使我這樣去解釋「假冒」這個詞,而且解釋得和別人不一樣,顯然不順暢、很彆扭。肯定會有很多人不贊成,這是很正常的。
除非按照很順的文義是這樣去解釋而且得出的結論也完全合理,大家才會都接受。但是問題是,法律條文不可能做到這樣,如果都這樣的話,就沒有解釋的必要了。但這也不能說是法律本身有缺陷或者有漏洞,主要還是一個如何解釋的問題。
Q
我覺得刑法是比較嚴峻的,以一種類似於懲戒的方式出現,民法可能顯得更親和一些,以一種調解的方式出現,那您覺得我們應該怎樣去看待刑法的規定,就是刑法指向的功能或價值是怎樣的?
A:刑法從後果上看是很嚴厲的,正是因為它很嚴厲,你要用寬容的心態去對待案件。法官或者是做研究的人,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既要想到被害人,也要想到被告人,想想他的家庭,想想他的未來,要想想被告人是基於什麼原因去實施這個行為。
刑法這張面孔上是什麼都有的,不是說因為它的後果很嚴厲,你就要用一種沒有任何寬容的、很嚴厲的態度去對待嫌疑人和被告人,你要考慮到方方面面。有一些很好的法官,他適用刑法的時候會盡量地照顧到各種情形,尤其是避免一些嚴酷的情形。
我們強調刑法的機能一個法益保護,一個人權保障,這是個永恆的話題。單純照顧哪一方都是不合適的。完全站在被害人的立場的話,他巴不得把所有被告人都殺了;你要是完全站在被告人的立場,你會發現他就不願意坐牢。怎樣在中間取得平衡,最大限度地實現上述兩個機能,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Q
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出來了,您認為刑九與之前刑法的主要觀點有沒有什麼大的變革?有一些罪名的增減,你覺得這是刑法對於實體問題的實質的變化嗎?
A:談不上吧。從立法論和解釋論來講肯定是不一樣的。這一次改動比較多,變化比較大,但是從整體上看也很難看出有什麼明顯的趨勢。有的話無非是比如對恐怖犯罪的打擊更嚴厲,對網絡犯罪的處罰規定得更加細緻,也填補了一些漏洞。
中國的刑法典本來就是支離破碎的,現在還是用支離破碎的方法去填補。想要一個好的刑法典,還是一個漫長的事情。這與我們立法的模式有關係,因為在國外,刑法典是相對穩定的,但他們有大量的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
國外的附屬刑法規定的究竟有多少,是數不清的,肯定有成千上萬。關於知識產權的犯罪,日本沒有在刑法典里規定,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法律真中,規定了70多個關於知識產權的罪,我們還覺得我們的7個知識產權犯罪很多,其實只有日本的十分之一。
我並不是說罪名越多越來,而是說容易變化的犯罪最好不要規定在刑法典中。由於國外的刑法典規定的都是自然犯,所以,刑法典相對穩定。我們現在想在一部刑法典中規定所有的犯罪,於是需要不斷地修改刑法典,這是值得立法機關反思的。
Q
您在刑法領域,對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個行使適當之規制有什麼建議嗎?
A:這裡有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首先,你不可能期待法律規定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如果沒有自由裁量權的話就不可能叫法。
正義是活生生了,案情稍微有點變化,處理就應當會有區別。不可能通過法律具體詳細地硬性規定,讓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其次,法官怎樣在法律留給自己的空間範圍內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不是指可以為所欲為。什麼時候行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空間、大小、程度要跟法的精神、法的理由一模一樣,法希望從輕地處罰,那自由裁量就要從輕。
有一個無形的法或者自然法支配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自然法和成文法實質的內容是一致的。法官本身必須有好素質,法官大腦里必須有一個自然法,如果沒有,法律制定的規則都是沒有用的。
每一個人都要把法的理念變成自己內心深處真實的想法,如果這個理念不是你內心深處的想法的時候,可能很快就忘了。把它變成內心深處的想法時,就是我自己的想法,不是別人強加於我的。
要通過看書、觀察、交流等各種途徑訓練自己,把法的理念變成自己內心深處的真實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