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7日上午,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藍某等六人惡勢力犯罪案件,其中主犯藍某因犯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其餘被告人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分別被處以三年至七年,罰金一萬至二萬五千元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開始,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被害人「欠錢」為由,多次實施犯罪活動。2018年1月12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藍某夥同被告人蘇某榕、黃某程在南寧市興寧區北寧街大都會網吧,將被害人鍾某翔帶離並實施毆打。三被告人挾持被害人以虛構「欠錢」讓被害人「還錢」,後被告人藍某通過電話威脅被害人母親給錢,取得財物7850元人民幣。
2018年1月14日0時許,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蘇某榕在大都會網吧,將被害人陳某良帶離並虛構被害人「欠公司錢」威脅「還錢」,後被告人直接使用被害人手機網上貸款2600元並轉至自己賬戶。凌晨5時許,被告人藍某、梁某發將被害人陳某良帶至某酒店開房繼續看守,被告人胡某強於當日9時許到酒店房間內協助看守被害人。當日14時許,因被害人手機無法繼續申請貸款後,被害人方得離開。
2018年1月15日至22日期間,被告人藍某利用被害人陳某良害怕的心理,以讓被害人轉賬「還錢」、向被害人借錢、讓被害人提供賬號密碼、讓被害人掃描二維碼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共計人民幣8000元。
2018年1月20日1時許,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在大都會網吧,將被害人張某迪強行帶離要求「還錢」。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期間被告人韋某寧將被害人價值人民幣1720元手機搶走。
法院認為,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並獲取財物人民幣785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綁架罪;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蘇某榕、胡某強、韋某寧以暴力、脅迫、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藍某敲詐勒索被害人陳某良財物,共計人民幣8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多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屬於惡勢力犯罪,應予嚴懲。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