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怎麼辦理?附詳細驗收標準及申報條件

2022年10月09日05:02:33 熱門 1682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公司實施資質認定,未經允許不能從事報廢車回收拆解活動。如果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要申請資質需要經歷5個步驟:提交資料、初步審核、現場驗收、公示結果、發放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下面就詳細來了解一下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怎麼辦理。

申請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應滿足【五個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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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書(樣本)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申請流程】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申報大約分為五個步驟:

1. 提交資料,申請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

2. 初步審核(主要審查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

3. 現場驗收評審(對場地、設備、技術人員、安全、環保等方面進行現場驗收評審,看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4. 公示審核結果;

5. 審核通過的頒發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應當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申請【驗收內容】

申請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上級部門會派專家團到企業現場進行場地、設備、技術人員、安全、環保等各個方面進行現場評審驗收,詳細的現場驗收內容如下:

【詳細的現場驗收內容】

註:各省市現場驗收內容略有差異,表格中的驗收標準僅供參考!

驗收類別

序號

驗收內容

評審方式

評審結果

資格

1

經工商登記獲得企業法人資格。

文檔


基本情況

2

總佔地面積

文檔、現場


3

作業場地面積

文檔、現場


4

從業人數

文檔


5

技術人員人數

文檔


6

年拆解產能

文檔


7

分支機構數量

文檔


場地建設

8

企業建設項目選址應滿足如下要求:

1)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

2)符合GB 50187、HJ 348的選址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且避開受環境威脅的地帶、地段和地區。【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1、2】

文檔


9

企業應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設用地標準。【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3】

文檔


10

企業場地建設符合HJ 348的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4】

文檔、現場


11

企業場地應具備拆解場地、貯存場地和辦公場地。其中,拆解場地和貯存場地(包括臨時貯存)的地面應硬化並防滲漏,滿足GB 50037的防油滲地面要求。【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5】

現場


12

拆解場地應為封閉或半封閉構建物,應通風、光線良好,安全環保設施設備齊全。

文檔、現場


13

貯存場地應分為報廢機動車貯存場地、回用件貯存場地及固體廢物貯存場地。

固體廢物的貯存場地、貯存設施建設符合GB 18599、GB 18597、HJ 2025相關要求。【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6、7、8】

文檔、現場


14

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還應滿足以下場地建設要求:

1)具備電動汽車貯存場地、動力蓄電池貯存場地和動力蓄電池拆卸專用場地。場地應設有高壓警示、區域隔離及危險識別標誌,並具有防腐防滲緊急收集池及專用容器,用以收集動力蓄電池等破損時泄露出的電解液、冷卻液等有毒有害液體;

2)電動汽車貯存場地應單獨管理,並保持通風;

3)動力蓄電池貯存場地應設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並設有煙霧報警器等火災自動報警設施;

4)動力蓄電池拆卸專用場地地面應做絕緣處理。

現場


設施設備

15

應具備以下一般拆解設施設備:

1)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拆解預處理平台;

2)車架(車身)剪斷、切割設備或壓扁設備,不得僅以氧割設備代替。

現場


16

應具備以下安全設施設備:

1)安全氣囊直接引爆裝置或者拆除、貯存、引爆裝置;

2)滿足GB 50016規定的消防設施設備;【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9】

3)應急救援設備。

文檔、現場


17

應具備以下環保設施設備:

1)滿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離器等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設備;【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10】

2)配有專用廢液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廢液的專用密閉容器;

3)機動車空調製冷劑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製冷劑的密閉容器;

4)分類存放機油濾清器和鉛酸蓄電池的容器。

5)滿足HJ 348中所規定的清污分流、污水達標排放等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相關要求的設施設備。【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11】

6)滿足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要求的設施設備。【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12】

7)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及包裝物應按GB15562.2進行標識,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及包裝物的標誌應符合GB 18597的要求。【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13、14】

文檔、現場


18

生產經營場所應設置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拆解過程。

現場


19

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設施設備及材料:

1)絕緣檢測設備等安全評估設備;

2)動力蓄電池斷電設備;

3)吊具、夾臂、機械手和升降工裝等動力蓄電池拆卸設備;

4)防靜電廢液、空調製冷劑抽排設備;

5)絕緣工作服等安全防護及救援設備;

6)絕緣氣動工具;

7)絕緣輔助工具;

8)動力蓄電池絕緣處理材料;

9)放電設施設備。

文檔、現場


技術人員要求

20

企業技術人員應經過崗前培訓,其專業技能應能滿足規範拆解、環保作業、安全操作等相應要求,並配備專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環保管理人員,國家有持證上崗規定的,應持證上崗。

文檔


21

具有電動汽車拆解業務的企業應具有動力蓄電池貯存管理人員及2人以上持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動力蓄電池貯存管理人員應具有動力蓄電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關專業知識。

文檔


安全要求

22

應制定滿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電、氣等安全使用說明,安全生產規程,防火、防汛、應急預案等。【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序號15】

文檔/現場


23

安全氣囊組件引爆區域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並設有爆炸物安全警示標誌和隔離欄。

現場


24

場地內應設置相應的安全標誌,安全標誌的使用應滿足GB 2894中關於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標誌的要求。

現場


環評要求

25

符合HJ 348要求。

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具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文檔/現場


評審結論


評審專家

簽字



說明:

1.評審方式可採取文檔審核結合現場查驗。其中文檔審核方式中需企業提供相關審批文件等書面證明資料,現場查驗方式中需專家對企業設施、設備等進行現場查證。

2.涉及引用文件規定內容要求的,相關內容可參見附表「引用文件規定內容」。


附件:引用文件規定內容

序號

驗收內容

引用文件規定內容

引用文件名稱

規定內容

1

符合GB 50187、HJ 348的選址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且避開受環境威脅的地帶、地段和地區。

GB 50187

出具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和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要求:

3廠址選擇

3.0.12廠址應位於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廠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時,必須採取防洪、排澇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脅的工業企業,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 50201的有關規定。

3.0.13山區建廠,當廠址位於山坡或山腳處時,應採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應對山坡的穩定性等作出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報告。

3.0.14下列地段和地區不應選為廠址:

1發震斷層和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及高於9度的地震區;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採礦陷落(錯動)區地表界限內;

4爆破危險界限內;

5壩或堤決潰後可能淹沒的地區;

6有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影響區;

7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迹、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8對飛機起落、電台通訊、電視轉播、雷達導航和重要的天文、氣象、地震觀察以及軍事設施等規定有影響的範圍內;

9很嚴重的自重濕陷性黃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地段和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地段等地質條件惡劣地段;

10具有開採價值的礦藏區;

11受海嘯或湖涌危害的地區。

2

HJ 348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要求:

5拆解、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5.3拆解、破碎企業內的道路應採取硬化措施,並確保在其運營期間無破損。

5.4拆解企業的廠區應劃分為不同的功能區,包括管理區;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貯存區;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即各類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理區。下同)。

5.5拆解企業廠區各功能區的設計和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區的大小和分區應適合企業的設計拆解能力;

(2)各功能區應有明確界線和明顯的標識;

(3)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的貯存區、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

(4)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應設有防雨、防風設施。

3

企業應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設用地標準。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

企業經營面積(佔地面積)方面的規定,應嚴格執行原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建設用地標準,取得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或滿足以下要求:

三、本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準,是編製工業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工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是對工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佈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係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三)工業項目的建築係數應不低於30%;(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五)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五、工業項目建設應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士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準廠房。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表2 容積率控制指標中,對行業分類序號43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要求容積率≥0.7;

指標解釋:

容積率:項目用地範圍內總建築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建築物層高超過8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築面積加倍計算。

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項目用地範圍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或分攤土地面積)佔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當無法單獨計算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時,可以採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重計算得出的分攤土地面積代替。

建築係數:項目用地範圍內各種建築物、用於生產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構築物佔地面積總和佔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建築係數=(建築物佔地面積+構築物佔地面積+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綠地率:綠地率是指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計算公式:綠地率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綠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綠地率所指綠地面積包括廠區內公共綠地、建(構)築物周邊綠地等。

4

企業場地建設符合HJ348的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HJ348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5拆解、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5.8拆解、破碎企業應實行清污分流,在廠區內(除管理區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

5

企業場地應具備拆解場地、貯存場地和辦公場地。其中,拆解場地和貯存場地(包括臨時貯存)的地面應硬化並防滲漏,滿足GB 50037的防油滲地面要求。

GB 50037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3.7 防油滲地面

3.7.1受機油直接作用的樓層地面,應採用防油滲混凝土面層。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上,宜設置防油滲隔離層;有較強機械設備振動作用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上,應設置防油滲隔離層。

3.7.2受機油少量作用的底層地面,宜在水泥類整體面層上塗刷具有耐磨性能的防油滲塗料,防油滲塗料可採用聚合物砂漿、聚酯類塗料或混凝土密封固化劑等材料。

3.7.3防油滲混凝土地面,其面層不得開裂,面層的分格縫處應填防油滲膠泥,不得滲漏。

3.7.4露出地面的電線管、接線盒、地腳螺栓、預埋套管及地面與牆、柱連接處等部位,應採取防油滲措施。

3.75防油滲混凝土、防油滲膠泥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其配合比和複合添加劑的使用需經試驗確定。

3.7.6防油滲膠泥釆用玻璃纖維布作隔離層時,應選用耐鹼玻璃纖維網格布,一布二膠的總厚度宜為4mm。

6

固體廢物貯存場地、貯存設施建設應符合GB 18599、GB 18597、HJ 2025相關要求。

GB 18599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5場址選擇的環境保護要求

5.1 I類場和II類場的共同要求。

5.1.1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5.1.2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場界距居民集中區500m以外。

5.1.3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

5.1.4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

5.1.5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

5.1.6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5.2 I類場的其他要求

應優先選用廢棄的採礦坑、塌陷區。

5.3 II類場的其他要求

5.3.1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

5.3.2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小於1.5m。

6貯存、處置場設計的環境保護要求

6.1 I類場和II類場的共同要求

6.1.1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類型,必須與將要堆放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類別相一致。

6.1.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應設置貯存、處置場專題評價;擴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貯存、處置場,應重新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6.1.3貯存、處置場應採取防止粉塵污染的措施。

6.1.4為防止雨水徑流進入貯存、處置場內,避免滲濾液量增加和滑坡,貯存、處置場周邊應設置導流渠。

6.1.5應設計滲濾液集排水設施。

6.1.6為防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滲濾液的流失,應構築堤、壩、擋土牆等設施。

6.1.7為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營,必要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勻或局部下沉。

6.1.8含硫量大於1.5%的煤矸石,必須採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為加強監督管理,貯存、處置場應按GB15562.2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6.2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

6.2.1當天然基礎層的滲透係數大於1.0×10-7cm/s時,應採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構築防滲層,防滲層的厚度應相當於滲透係數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層的防滲性能。

6.2.2必要時應設計滲濾液處理設施,對滲濾液進行處理。

6.2.3為監控滲濾液對地下水的污染,貯存、處置場周邊至少應設置三口地下水質監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上游,作為對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下游,作為污染監視監測井;第三口設在最可能出現擴散影響的貯存、處置場周邊,作為污染擴散監測井。

當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表明含水層埋藏較深,經論證認定地下水不會被污染時,可以不設置地下水質監控井。

7

GB 18597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4一般要求

4.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6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

6.1.1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6.1.2設施底部必須高於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場界應位於居民區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6.1.4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6.1.5應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6.1.6應位於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6.1.7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6.3.1款要求。

6.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6.2.1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建築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6.2.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

6.2.3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6.2.4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

6.2.5應設計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所圍建的容積不低於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儲量或總儲量的1/5。

6.2.6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並設有隔離間隔斷。

8


HJ 2025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6危險廢物的貯存

6.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管理應滿足GB18597、GBZ1和GBZ2的有關要求。

6.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和消防設施。

6.4貯存危險廢物時應按危險廢物的種類和特性進行分區貯存,每個貯存區域之間宜設置擋牆間隔,並應設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揚塵裝置。

6.5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廢物應配置有機氣體報警、火災報警裝置和導出靜電的接地裝置

6.6廢棄危險化學品貯存應滿足GB1560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要求。貯存廢棄劇毒化學品還應充分考慮防盜要求,採用雙鑰匙封閉式管理,且有專人24小時看管。

6.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根據貯存的廢物種類和特性按照GB18597附錄A設置標誌。

6.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應按照GB18597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9

滿足GB 50016規定的消防設施設備。

GB 50016

取得消防主管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或備案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一般規定

8.1.1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築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8.1.2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築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過5層的公共建築;

2超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

3其他高層建築;

4超過2層或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的地下建築(地下室)。

8.1.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內的儲罐應設置移動水槍或固定水冷卻設施。高度大於15m或單罐容量大於2000m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宜採用固定水冷卻設施。

8.1.5總容積大於50m3或單罐容積大於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水冷卻設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定噴水冷卻裝置。總容積不大於50m3或單罐容積不大於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的地下樓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築(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2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內首層或地下一層,並宜布置在靠外牆部位;

3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採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8.1.9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築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8.1.10建築外牆設置有玻璃幕牆或採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牆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築外牆相對安全的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8.1.11設置在建築室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於環境的明顯標誌。

8.2室內消防栓系統

8.2.1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築佔地面積大於300m2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1m的住宅建築;

注: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住宅建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乾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於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築、展覽建築、商店建築、旅館建築、醫療建築和圖書館建築等單、多層建築;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築;

5建築高度大於15m或體積大於10000m3的辦公建築、教學建築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築。

8.2.2本規範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築或場所和符合本規範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築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二、四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3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築;

4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築;

5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築體積不大於5000m3的其他建築。

8.2.3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和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築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8.3自動滅火系統

8.3.1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不小於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佔地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單、多層製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佔地面積大於1500m2的木器廠房;

4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高層乙、丙丁類廠房;

6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的倉庫;

注:單層佔地面積不大於2000m2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600m2的火柴倉庫;

3郵政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空郵袋庫;

4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設計溫度高於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於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築面積大於1500m2的非高架冷庫;

6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一類高層公共建築(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高層民用建築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4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

8.3.4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築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設置送迴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辦公建築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老年人建築;

6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根據本規範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築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台相連的側台、後台的洞口;

2應設置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捲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採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台、後台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下列建築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築面積大於100m2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建築面積大於60m2或儲存量大於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日裝瓶數量大於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築面積不小於400m2的演播室,建築面積不小於500 m2的電影攝影棚。

8.3.8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單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台的試車部位;

3充可燃油並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漫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主機房建築面積不小於140 m2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築面積不小於120m2的音像製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本條第1、4、5、8款規定的部位,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築內或同一建築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款規定的部位可採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罐容量大於1000m3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罐壁高度小於7m或容量不大於200m3的儲罐可採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其他儲罐宜採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3.11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任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所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製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製品的倉庫,佔地面積大於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捲煙倉庫;

3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建築、電信建築,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築;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築,任一層建築面積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築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於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9凈高大於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於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錶、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2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築高度大於54m、但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築高度不大於54m的高層住宅建築,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4.3建築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建築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廠房、倉庫和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採用敞開的陽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內建築面積大於3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建築面積大於5000m2的丁類生產車間;

3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於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築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築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地上建築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或備案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一般規定

8.1.1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築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8.1.2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0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築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過5層的公共建築;

2超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

3其他高層建築;

4超過2層或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的地下建築(地下室)。

8.1.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內的儲罐應設置移動水槍或固定水冷卻設施。高度大於15m或單罐容量大於2000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宜採用固定水冷卻設施。

8.1.5總容積大於50m3或單罐容積大於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水冷卻設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定噴水冷卻裝置。總容積不大於50m3或單罐容積不大於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的地下樓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築(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2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內首層或地下一層,並宜布置在靠外牆部位;

3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採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8.1.9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築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8.1.10建築外牆設置有玻璃幕牆或採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牆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築外牆相對安全的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8.1.11設置在建築室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於環境的明顯標誌。

8.2室內消防栓系統

8.2.1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築佔地面積大於300m2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1m的住宅建築;

注: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住宅建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乾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於500m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築、展覽建築、商店建築、旅館建築、醫療建築和圖書館建築等單、多層建築;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築;

5建築高度大於15m或體積大於10000的辦公建築、教學建築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築。

8.2.2本規範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築或場所和符合本規範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築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二、四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5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3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築;

4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築;

5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築體積不大於5000m3的其他建築。

8.2.3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和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築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8.3自動滅火系統

8.3.1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不小於5000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於500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佔地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單、多層製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佔地面積大於1500m2的木器廠房;

4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高層乙、丙丁類廠房;

6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的倉庫;

注:單層佔地面積不大於2000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600m2的火柴倉庫;

3郵政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空郵袋庫;

4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設計溫度高於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於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築面積大於1500m的非高架冷庫;

6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一類高層公共建築(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高層民用建築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4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

8.3.4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築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設置送迴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辦公建築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的老年人建築;

6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根據本規範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築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台相連的側台、後台的洞口;

2應設置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捲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採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台、後台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下列建築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築面積大於100m2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建築面積大於6 m2或儲存量大於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日裝瓶數量大於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築面積不小於400 m2的演播室,建築面積不小於500 m2的電影攝影棚。

8.3.8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單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台容量在125My·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台的試車部位;

3充可燃油並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漫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主機房建築面積不小於140 m2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築面積不小於120m2的音像製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本條第1、4、5、8款規定的部位,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築內或同一建築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款規定的部位可採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罐容量大於1000m3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罐壁高度小於7m或容量不大於200m3的儲罐可採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其他儲罐宜採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3.11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m2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任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所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3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的製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製品的倉庫,佔地面積大於500m或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捲煙倉庫;

3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建築、電信建築,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築;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築,任一層建築面積1500m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築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於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9凈高大於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於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錶、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2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築高度大於54m、但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築高度不大於54m的高層住宅建築,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4.3建築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建築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廠房、倉庫和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採用敞開的陽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內建築面積大於30m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建築面積大於5000的丁類生產車間;

3佔地面積大於1000丙類倉庫;

4高度大於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築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100m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300m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築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地上建築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10

滿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離器等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設備。

HJ 348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5拆解、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5.8拆解、破碎企業應實行清污分流,在廠區內(除管理區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

11

報廢機動車拆解過程應滿足HJ 348中所規定的清污分流、污水達標排放等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相關要求。

HJ 348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6拆解、破碎企業運行環境保護要求

6.18拆解、破碎企業廠區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等應通過收集管道(井)收集後進入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並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6.20拆解、破碎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監測;應建立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經營情況記錄製度,如實記載每批報廢機動車的來源、類型、重量(數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繫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產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廢物的數量和去向等。

監測報告和經營情況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7污染控制要求

7.1拆解、破碎過程不得對空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7.2拆解、破碎企業的污水經處理後直接排入水體的水質應滿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級排放標準要求:經處理後排入城市管網的水質應滿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級排放標準要求。

7.3拆解、破碎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貯存應滿足GB18597的要求。

7.4拆解、破碎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填埋設施應滿足GB18599的要求,焚燒設施應滿足GB18484的要求。

7.5拆解、破碎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應滿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設施應滿足GB18598的要求。

7.6拆解、破碎企業除滿足第7.4、7.5條規定外,其地他煙氣排放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GB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

7.7拆解、破碎企業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應滿足GB14554中新、改、擴建企業的惡臭污染物廠界排放限值的二級標準要求。

12

應實施滿足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要求的環境管理制度,其中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屬於危險廢物的主要包括以下:未引爆的安全氣囊(HW15),廢礦物油、油泥及機油濾清器(HW08),廢棄鉛酸蓄電池(HW49),廢棄汞開關(HW49),廢電路板(HW49),廢催化劑(HW50)。

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及包裝物應按GB15562.2進行標識。

GB15562.2

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圖形標誌

4.1圖形符號類型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圖形符號分為提示圖形符號和警告圖形符號兩種,圖形符號及說明見表1.

表1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怎麼辦理?附詳細驗收標準及申報條件 - 天天要聞

標誌的形狀及顏色見表2。

表2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怎麼辦理?附詳細驗收標準及申報條件 - 天天要聞

5標誌牌的使用與維護

5.1標誌牌的設置

標誌牌應設在與之功能相應的醒目處。

5.2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標誌牌製作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監製。

5.3檢查與維修

標誌牌必須保持清晰、完整。當發現形象損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檢查時間至少每年一次。

14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及包裝物的標誌應符合GB 18597的要求。

GB 18597

4一般要求

4.9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準附錄A所示的標籤。

汽車報廢拆解公司資質怎麼辦理?附詳細驗收標準及申報條件 - 天天要聞

7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7.3不得接收未粘貼符合4.9規定的標籤或標籤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8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

8.1安全防護

8.1.1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都必須按GB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誌。

15

應實施滿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電、氣等安全使用說明,安全生產規程,防火、防汛、應急預案等。

GB/T 33000

取得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OHSAS18001或ISO45001)認證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符合GB/T33000第5.2制度化管理、第5.6章 應急準備、處置及評估的管理要求。

5.2制度化管理

5.2.1法規標準識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管理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清單和文本數據庫。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及時傳達給相關從業人員,確保相關要求落實到位。

5.2.2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並徵求工會及從業人員意見和建議,規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企業應確保從業人員及時獲取制度文本。

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目標管理;

一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一安全生產承諾;

一安全生產投入;

一安全生產信息化;

一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管理;

一文件、記錄和檔案管理;

—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

一教育培訓;

一班組安全活動;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一設備設施管理;

—施工和檢維修安全

一危險物品管理;

一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誌管理;

一安全預測預警;

一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一相關方安全管理;

一變更管理;

一個體防護用品管理

一應急管理;

一事故管理;

一安全生產報告;

一績效評定管理。

5.2.3操作規程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崗位作業安全風險與職業病防護要求,編製齊全適用的崗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員工,並嚴格執行。

企業應確保從業人員參與崗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編製和修訂工作。

企業應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組織制修訂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確保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5.2.4文檔管理

5.2.4.1記錄管理

企業應建立文件和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編製、評審、發佈、使用、修訂、作廢以及文件和記錄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

企業應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過程與結果的記錄,並建立和保存有關記錄的電子檔案,支持查詢和檢索,便於自身管理使用和行業主管部門調取檢查。

5.2.4.2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適宜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

5.2.4.3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結果、安全檢查情況、自評結果、評審情況、事故情況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6應急管理

5.6.1應急準備

5.6.1.1應急救援組織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不單獨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並與鄰近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

5.6.1.2應急預案

企業應在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符合GB/T29639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針對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場所(設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並編製重點崗位、人員應急處置卡。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將應急預案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應急救援隊伍、周邊企業等有關應急

協作單位。

企業應定期評估應急預案,及時根據評估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並按照有關規定將修訂的應急預案及時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5.6.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特點,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建立管理台賬,安排專人管理,並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6.1.4應急演練

企業應按照AQ/T9007的規定定期組織公司(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做到一線從業人員參與應急演練全覆蓋,並按照AQ/T9009的規定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和演練發現的問題,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準備工作。

5.6.1.5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建設

礦山、金屬冶煉等企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並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5.6.2應急處置

發生事故後,企業應根據預案要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並開展先期處置:

發出警報,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採取阻斷或隔離事故源、危險源等措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迅速停止現場作業,現場人員採取必要的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撒離危險區域。

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告本企業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前狀態等簡要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補報、續報有關情況;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可能引發次生事故災害的,應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研判事故危害及發展趨勢,將可能危及周邊生命、財產、環境安全的危險性和防護措施等告知相關單位與人員;遇有重大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封閉事故現場,通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周邊人員疏散,採取轉移重要物資、避免或減輕環境危害等措施。

請求周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救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證據。準備事故救援技術資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移交救援工作指揮權的各項準備。

5.6.3應急評估

企業應對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礦山、金屬冶煉等企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每年

進行一次應急準備評估。

完成險情或事故應急處置後,企業應主動配合有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評估。

5.7事故管理

5.7.1報告

企業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並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報告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5.7.2調查和處理

企業應建立內部事故調查和處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行業標準和國際通行做法,將造成人員傷亡(輕傷、重傷、死亡等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和財產損失的事故納入事故調查和處理範疇。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波及範圍、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應吸取的教訓、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製事故調查報告。

企業應開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動,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企業應根據事故等級,積極配合有關人民政府開展事故調查。

5.7.3管理

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和管理台賬,將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企業內部發生的事故納入本企業事故管理。

企業應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行業確定的事故統計指標開展事故統計分析。

5.8持續改進

5.8.1績效評定

企業每年至少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自評,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組織自評工作,並將自評結果向本企業所有部門、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自評結果應形成正式文件,並作為年度安全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定期向業績考核等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責任死亡事故,應重新進行安全績效評定,全面查找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中存在的缺陷。

5.8.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自評結果和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系統所反映的趨勢,以及績效評定情況,客觀分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運行質量,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制度文件和過程管控,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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