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增資方案及股權結構設計

2022年10月06日01:53:21 熱門 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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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背景】

顧問單位為一家科技類公司,註冊於產業園的小微企業,註冊資本10萬。目前,有投資方擬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基於雙方投資意向,現需擬定一份包含增資及股權轉讓內容的協議。顧問單位找到法律顧問,希望法律顧問為其起草一份包含上述內容的《增資協議》。鑒於顧問單位股東人數較多,因此在撰寫《增資協議》的同時,法律顧問還需為其規劃最佳的股權結構,以保障本次增資的順利完成及增資後各方的合法權益。綜合以上各種因素,法律顧問最終為其起草了如下《增資協議》。

【法律文書】增資協議

本增資協議由以下各方於2015年 月 日在北京市海淀區簽署:

標的公司

甲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人

乙方:楊某(簡稱「投資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股東

丙方:何某某,公司創始人股東(簡稱「創始人」或「創始股東」)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張某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鑒於:

1.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於2015年3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區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

2.投資人有意對公司進行投資,參股公司。創始人願意對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接受投資人成為新股東對公司進行投資。

3.公司股東會已批准按照本協議確定的方式和約定條款增資擴股。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投資人向公司增資及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增資與認購

1.1增資方式

投資人以溢價增資的方式,向公司以現金方式投資人民幣20萬元(簡稱「投資款」),佔有增資後公司5%的股權。其中,人民幣0.5263萬元記入公司的註冊資本,剩餘人民幣19.4737萬元溢價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1.2 各方的持股比例

1.2.1增資完成前後,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變化如下表:

1.2.2公司增資後的註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工商登記)

註冊資本為10.5263 萬元。

股東名稱、出資額及持股比例:

何某某,出資金額人民幣6.47萬元,持股比例61.465%;

張某,出資金額人民幣3.53萬元,持股比例33.535%;

楊某,出資金額人民幣0.5263萬元,持股比例5%。

1.3 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

公司全部現有股東特此放棄其對於本次增資所享有的優先認購權,無論該權利取得是基於法律規定、公司章程規定或任何其他事由。

第二條 增資時各方的義務

在本協議簽署後,各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2.1投資人付款本協議簽署後3個工作日內,投資人應將投資款全部匯入公司指定賬戶。投資人支付投資款後,即取得股東權利。

甲方指定賬戶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2.2公司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在投資人支付投資款後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並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工商登記事宜。辦理上述手續需要投資人給予協助,投資人應按公司提出的要求及時配合。

第三條 各方的陳述和保證

3.1創始人與公司的陳述和保證

3.1.1有效存續。公司是依照中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股東出資認繳期限未到。

3.1.2必要授權。現有股東與公司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並具備充分的權限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3.1.3不衝突。公司簽署及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其在本協議簽署前已與任何第三人簽署的有約束力的協議。

3.1.4債務及擔保。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資人披露的重大負債或索賠;公司無任何以公司資產進行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3.1.5訴訟與行政調查。公司不存在針對創始人或公司的未決訴訟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決或行政調查、處罰。

3.2投資人的陳述和保證

3.2.1資格與能力。投資人具有相應的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並具備充分的權限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投資人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有關法律,亦不會與其簽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協議發生衝突。

3.2.2投資款的合法性。投資人保證其依據本協議支付公司相應股權的投資款來源合法。

3.2.3投資人保證承認並履行公司修改後的章程。

3.2.4投資人保證按時支付投資款。

第四條 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4.1投資款支付完畢後,投資人即擁有公司5%的股份,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及應盡的義務,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4.2投資人加入後擔任公司COO職位。入職月薪稅前10000元人民幣。

4.3公司在新增投資人低於投資金額100萬或者投資溢價按照30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股份15%的情況下不稀釋乙方股份。

第五條 新股東引進5.1因公司發展需要引入新股東時,如股東會同意則按照各股東所持股份比例進行減持,以迎合新股東加入。

第六條 股權轉讓及退出

6.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內,除引進投資人、戰略投資者和財務投資人之外(以上須經股東會決議),未經全體股東同意,各股東不得私自轉讓所持股份。

如果某位股東因特殊情況必須轉讓持有股份,必須提前半年將股份轉讓意向書提交股東會,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後該股東可以對股份進行轉讓,股份轉讓對價為該股東擬轉讓股份份額按照當前公司有效的凈資產對應比例的價格,由丙方優先行使購買權,丙方應於股東會決議生效後

30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未於上述期限內回復,視為放棄行使本次優先購買權。由其他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都放棄行使本次優先購買權,該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自然人進行股權轉讓。

6.2五年期限屆滿後,投資人可以出售其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權(「擬出售股權」)時,股份轉讓對價為投資人擬出售股份份額按照當前公司有效的凈資產對應比例的價格,由丙方優先行使購買權。投資人就

上述擬股權轉讓事宜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丙方,丙方應於15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未於上述期限內回復,視為放棄行使本次優先購買權,由其他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都放棄行使本次優先購買權,該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自然人進行股權轉讓。

6.3鑒於目前全部股東都在公司任職,如某位股東(非丙方)在後續工作中未能融入團隊或者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正常履職或者未能勤勉盡職工作的,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經公司兩次書面提示仍不能改善的,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可以要求該股東退出公司,其股份由其他股東方按照當前公司有效的凈資產對應比例的價格購買,由丙方優先行使購買權,如丙方未能在30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由其他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都放棄行使本次優先購買權,該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自然人進行股權轉讓。

第七條 股權激勵

7.1管理層股權預留

所有股東一致同意:為激勵管理層提升企業效益和管治能力,預留部分股權份額供管理層低價優先認購。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權來源為當期全部股東等比例稀釋。

7.2期權池

所有股東一致同意:未來為幫助核心員工從職業規划過渡到事業規劃,確保優秀的人才不會流失,為核心員工預留部分股權份額作為期權池。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權來源為當期全部股東等比例稀釋。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若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陳述與保證,均構成違約。

8.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就其損失向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範圍包括守約方的直接損失而發生的費用。第九條 保密條款

9.1本協議各方均應就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而知悉的公司及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相關方承擔保密義務。在沒有得到本協議相關方的書面同意之前,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並不得將其用於本次增資以外的目的。本條款的規定在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繼續有效。

9.2雖有上述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相關方後,各方有權將本協議相關的保密信息:

(1)依照法律或業務程序要求,披露給政府機關或往來銀行;

(2)在相對方承擔與本協議各方同等的保密義務的前提下,披露給員工、律師、會計師及其他顧問。

第十條 變更或解除

10.1本協議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

10.2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0.2.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10.2.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10.2.3由於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11.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11.2 如果本協議各方因本協議的簽訂或執行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附則

12.1本協議自各方簽署(蓋章)之日起即生效。本協議用於替代此前各方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就本協議所包含的事項達成的所有協議、約定或備忘。

12.2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和創始人股東各持一份,工商股份變更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並不影響本協議中其他條款的效力;且該條款應在不違反本協議目的的基礎上進行可能、必要的修改後,繼續適用。本協議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已於本協議首頁載明的日期簽署本協議。特此證明。

(簽署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丙方:(簽字)

丁方:(簽字)

【手記】

目前,類似增資融資的股權轉讓類法律服務特別多,尤其是很多小微型企業此方面的法律需求較大。該類型企業往往沒有專職法律顧問或專門的法務部門,遇到此類問題時,更需要專業人士為其把關。

此類協議往往包含融資行為,工作量較大,雙方口頭已達成的交易價款、交易條件、交易方式、違約責任和未來公司的股權規劃,都需要法律顧問在起草文本時了解清楚。此外,法律顧問還要對公司下一步的融資計劃有所了解,給未來融資的股權分配留下足夠的操作空間。所以,從事此類業務的律師一般都具有多年從事顧問服務的經驗,對公司管理和股權轉讓較為熟悉。此類需求目前已成為社會法律服務熱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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