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啟動時致人受傷是否屬交通事故?

2022年10月04日01:42:20 熱門 1256
車輛啟動時致人受傷是否屬交通事故? - 天天要聞

案情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彭某某因感情問題出現矛盾。2019年1月,劉某某駕車與被告彭某駕車追逐,從平邑縣一直追逐到鄒城市城前鎮,後兩車並排停放在城前鎮敬老院南北路上。彭某某下車後讓劉某某下車把話說清楚,因劉某某不下車,彭某某一氣之下用鑰匙將劉某某車的輪胎放了氣。彭某某準備駕車離去時,劉某某右手抓住奧迪車駕駛座車門把手不讓其走。彭某某發動車輛將劉某某帶倒,彭某某聽到劉某某的喊叫聲後,停車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劉某某送醫院治療。劉某某住院期間均由彭某某全程護理,醫療費由其墊付。2019年2月18日,劉某某向鄒城市公安局城前派出所報案,經鄒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劉某某傷情為輕傷二級。後經鄒城市公安局進行偵查,認為沒有發現彭某某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沒有犯罪事實;遂於2019年8月6日依法決定撤銷劉某某被傷害案件。

劉某某將彭某某訴至一審法院,庭審前,彭某某書面申請追加人壽財險平邑公司為本案被告;經徵求劉某某意見,劉某某同意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告。一審法院依法追加人壽財險平邑公司為本案被告。一審法院技術室委託濟寧正誠法醫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劉某某外傷構成十級傷殘,二次醫療費約需人民幣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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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鄒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某駕車致劉某某意外受傷的事故應屬於交通事故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平邑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損失,共計131015.44元。其中支付給原告劉某某97047元,支付給被告彭某某墊付款33968.44元。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平邑支公司上訴至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本案是由於劉某某與彭某某之間產生糾紛,因為彭某某的故意對劉某某造成的侵害,本案的發生明顯屬於刑事案件中的故意傷害案件,根本不是意外事故或者過失行為。上訴人不應該為一審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和故意過錯買單,上訴人理應拒賠,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也不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範圍。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經公安機關偵查,並未認定彭某某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人壽財險平邑公司認為其屬於典型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不予認可。一審法院對交強險賠償範圍的認定錯誤,予以糾正。判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平邑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劉某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損失,共計124288.9元。其中支付給劉某某90185.46元,支付給被告彭某某墊付款34103.44元。

爭議

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

一是本案劉某某因彭某某駕車致傷的事故是否屬於交通事故案件;

二是如何確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是交強險賠償範圍的認定。

首先,劉某某因彭某某駕車致傷的事故是否屬於交通事故案件?劉某某因彭某某駕車致傷的事故發生後,劉某某於2019年2月18日向鄒城市公安局城前派出所報案,後經鄒城市公安局進行偵查,認為沒有發現彭某某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沒有犯罪事實;遂於2019年8月6日因沒有犯罪事實,依法決定撤銷劉某某被傷害案件。因此,被告人壽財險平邑公司主張本案劉某某因彭某某駕車致傷的事故屬於典型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本案事發地點在鄒城市城前鎮城安路與城前鎮敬老院交匯處,城安路靠南的輔路上;事發原因不是彭某某開車故意撞傷的劉某某,而是被告彭某某在啟動汽車行走時因劉某某抓住車門不慎把原告帶倒致傷。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此,本案彭某某駕車致劉某某意外受傷的事故應屬於交通事故案件。

其次,本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應如何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因此,彭某某在夜間駕車行駛時猛然加速,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劉某某受傷事故的原因之一。而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因此,在彭某某駕駛車輛加速離開時,劉某某扒車和抓住車門不放強行攔車的行為也是造成其受傷事故的原因之一。本案彭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起步的速度及對他人的危險性上,與劉某某扒車的避險義務,對該事故的發生具有同等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相當,原告劉某某及被告彭某某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同等的責任。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因此,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可以減輕被告彭某某30%的民事賠償責任。

再次,交強險賠償範圍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自2019年1月,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發佈的《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本案中,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5736.44元,其中醫療費為38158.44元,後續醫療費為10000元,一審法院未分項認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原告各項損失120000元,餘款15736.44元被告保險公司承擔70%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本案首先由被告人壽財險平邑公司在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7578元,其中醫療費限額10000元;在被保險機動車商業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35736.44-97578)×70%=26710.9元,其中醫療費38158.44元×70%=26710.9元。

作者:屈慶東 王 瑞

作者單位:濟寧中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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