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無法舉行婚禮,婚宴定金能退嗎?中山公布2021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02日17:23:15 熱門 1031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林翎 通訊員 黃美霖

3月14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中山市2021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個侵權案例,涉及人身損害、未成年人消費、疫情不可抗力、培訓合同、抽獎「陷阱」「貨不對板」、商品房買賣貸款、贈送物業管理費、家用汽車三包、預付式消費等方面常見糾紛。

2021年,中山市消委會共受理各類諮詢、投訴1726宗。從爭議性質來看,涉及合同問題類投訴居首位,其次是質量、售後服務、價格、虛假宣傳等投訴。從商品和服務類別來看,上述投訴分佈在房屋及建材、家用電子電器、日用商品及交通工具、生活及社會服務等多個行業。

未成年人超額消費應關注

孫女士向中山小欖消委分會反映:其11周歲的兒子(小學生)楊某於2021年1月19日至2月9日期間,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向小欖某書店購買遊戲卡片,期間約消費共6000元。孫女士認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知情下產生的巨額消費,不予成立,應退款,孫女士在與書店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投訴到小欖分會。

經調查,孫女士方面只存有部分購買遊戲卡片單據,金額合計1663元,與孫女士所述的6000元相差甚遠。經工作人員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核對,發現小學生楊某在1個多月內累積消費金額約3300元,每次均為5元至100元不等。工作人員在上述消費單據中發現,小學生楊某曾在1個小時內分多次消費了約1000多元,書店對此並無察覺及提醒,應承擔一定責任。經工作人員多次調解,書店最終同意向孫女士退回1600元。

中山市消委會點評:11周歲的小學生楊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楊某購買遊戲卡片並非是一次性消費數千元,而是在1個多月內分多次消費,每次消費金額5元至100元不等,參考現時的物價消費水平,對於單筆100元以內的消費是難以認定為大額消費的。但對於楊某曾在1個小時內分多次消費了約1000元,一個11周歲的小學生如此短時、密集地消費累積至千多元,則明顯屬於一種不合理的購買行為,期間書店不覺異常也未盡到提醒或終止交易,顯然存在過失,也難以為監護人接受。

預訂婚宴酒席被取消損失分擔

2020年12月,消費者杜先生向三鄉鎮某酒店預訂了婚宴酒席,雙方約定婚宴時間安排在2021年2月份,杜先生向該酒店支付了1萬元定金。2021年1月,因為新增境外輸入確診新冠病例的疫情原因,為減少人員聚集,疫情防控機構對餐飲場所等密閉場所實施分級分類管控措施。杜先生婚禮也無法如期舉行,於是向酒店方說明情況並提出取消婚宴及退回定金。酒店始終未回復杜先生可否取消及退款,杜先生於是向三鄉消委分會投訴。

接訴後,分會工作人員迅速聯繫酒店負責人,向商家解釋因疫情管控原因導致不能舉辦婚宴屬於不可抗力,無法歸責於消費者,要求商家因應是否產生前期實際費用或損失,基於公平原則酌情分擔並退回消費者定金。經調解,商家同意取消婚宴並向杜先生退回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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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消委會點評:本案因為對餐飲場所等密閉場所實施分級分類管控措施,已構成「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婚宴如期舉行)」的情形,應支持消費者取消婚宴及退回定金的訴求。但同時,我們應該明白,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均不存在過錯,對於酒店在合同解除之前已經發生的婚宴準備包括部分材料預訂等的實際費用或損失,雙方應當基於公平原則酌情分擔。

抽獎「餡餅」成了「陷阱」

2021年11月,消費者韋先生路經東鳳鎮某電器商行,該電器商行員工向他派發宣傳單張,稱該店正在搞活動,顧客可免費抽獎。韋先生按照商行員工指引掃二維碼後,被告知抽中了一台平板電腦。商行員工對韋先生稱,顧客需要滿足一定的消費額度後才能領取獎品。於是韋先生按照商行員工指引,簽訂了一份該電器商行的《名額業務受理單》協議書,該協議要求韋先生一次性充值5980元到名為「精選購」的網購商城,兌換等額消費券,店員對韋先生稱該消費券可在淘寶、京東等任意網購平台使用,並且商城物品的價格與淘寶等平台一樣。韋先生隨即通過支付寶的花唄分期支付購買了上述消費券,同時領取了一台平板電腦。回家後,韋先生髮覺上述消費券僅能在「精選購」的網購商城使用,該商城商品種類極少,且價格遠遠高於商品市價。韋先生髮覺自己相當於用5980元購買了一台市價數百元的平板電腦,懊悔之餘向電器商行要求退貨退款,被拒,遂向東鳳鎮消委分會投訴。

經分會工作人員聯合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到該電器商行現場調查取證,在該電器商行員工正向其他顧客指引抽獎推銷消費券時,現場完成取證,並對該電器商行以虛假抽獎的經營行為立案查處。在分會工作人員協助下,該電器商行為韋先生返還了早前的花唄貸款並進行退貨退款。

中山市消委會點評:該個案的電器商行先以掃二維碼免費抽獎為誘餌,通過中獎平板電腦誘導消費者入店後,店員以天花亂墜的說詞,再一步步通過簽訂協議書、購買該店的平台消費券等系列營銷手段,令消費者一步步墮入其抽獎「陷阱」,實質以遠遠高於商品市價購買商品,其經營行為不但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構成了行政法規所禁止的違法侵權。

買房貸款未獲批欲索還定金

2021年5月,消費者曾先生夫婦到中山市黃圃鎮某樓盤看房,在售樓員引導下,曾先生看中該樓盤一個單位,想以曾太太的名義購買該單位,但對於曾太太能否順利貸款沒有把握,於是諮詢該售樓員。售樓員向曾先生夫婦介紹了貸款手續並承諾,如屬於曾太太貸款未通過,可以取消買賣,退回定金。在售樓員催促下,曾先生確定了樓房座數及樓層等資料,並按要求繳付了定金2萬元。其後,曾太太在辦理貸款手續時,由於徵信問題導致貸款未能通過,由於曾先生夫婦無力全款買樓,因此向該公司提出解除認購,並要求按照售樓員承諾退回2萬元定金未果,遂投訴至黃圃鎮消委分會。經黃圃鎮分會工作人員調解,開發商同意退還曾太太定金2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合同。

中山消委會點評:曾太太在未了解自己徵信情況下貿然認購,最終貸款未能通過導致買賣無法繼續,本來應該承擔責任。但結合整個購買過程,交易雙方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代表的售樓員向曾先生夫婦承諾,如屬於曾太太貸款未通過,可以取消買賣,退回定金。而且,作為在對於顧客貸款是否能通過擁有更多資訊和專門知識的交易方,售樓員涉嫌存在未盡真實告知或某程度上誤導消費的違規操作。因此,黃圃分會工作人員結合整個購買過程,認定買賣無法繼續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最終促成雙方解除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曾先生夫婦定金。

服務不同於買賣 合同關係須認清

2019年7月,消費者黃先生到中山市神灣鎮某樓盤看房,剛好該樓盤正在進行促銷,房地產開發公司職員告知黃先生,現在認購,開發商將贈送一年物業管理費。黃先生剛好看中該樓盤一個單位,於是黃先生高興地與開發商簽約,雙方同時簽訂了一份購房優惠確認書,該公司承諾黃先生於2021年2月收樓後即可獲得物業管理費贈送。黃先生2021年收樓入住後,直至8月底仍未收到該筆贈送的物業管理費,黃先生期間分別聯繫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均未得到回應。黃先生感到自己「就像皮球被物管和開發商踢來踢去」,於是投訴至神灣鎮消委分會。經分會調解,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最終將承諾贈送的物業管理費於9月底存入黃先生的物業費繳費賬戶。

中山消委會點評:買房贈送物業管理費是開發商一種常用促銷手段,但也常常在購房者收樓入住後產生糾紛。其原因除了開發商違約,還由於大部分購房者不清楚物業管理與房屋買賣的法律關係,在購房時缺失開發商的書面協議保障又或廣告、協議條款含糊,導致購房者後續維權困難。除非開發商以直接支付的形式贈送物業管理費,開發商不能將有關物業管理具體內容的條款直接規定在售樓合同中,這樣做屬於越俎代庖,構成不當處理他人權利的情形。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黃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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