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看台灣報道(海峽導報記者 吳生林)台當局「行政院」宣告,將於明天(12月17日)「院會」討論通過刪除相關規定,廢除「通姦罪」。其中涉及修法的內容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這意味着在台灣島內實施了85年的「通姦罪」,將徹底走進歷史垃圾堆。對於外遇當事人,今後不再使用「刑罰」來懲處處理,婚姻不忠問題完全回歸「民法」範疇。
台灣的「通姦罪」始於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效仿的是當時日本法律,最初只處罰偷情的妻子,男人外遇不受「通姦罪」限制,直到1935年才改為男女均罰。
目前東亞地區,包括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等都早已沒有了「通姦罪」,世界其它地方也鮮有保留這項罪名,可台灣「刑法」第239條一直保留着「通姦罪」的規定。
台灣「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據統計,從2015年到2019年,台灣每年還有約500件通姦案需要法院審理。僅2019年,就有533人因「通姦罪」(配偶)或「相奸罪」(第三者)被判有罪,獲判無罪的共計26人。
但問題是,「刑法」第245條第一項又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台灣已婚者出軌,沒被提告就沒事;只有被告上法庭,才有可能被判「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而原告提告之後,可以對配偶進行撤告,但對「小三」或「老王」不能撤告,造成明明為兩人才能形成通姦的事實,卻往往會產生只餘一人單獨面對刑責的狀況發生,這被指責「違背男女平等原則」。
「『通姦罪』是刑事處罰,一旦被判罪,這種不光彩、不道德的檔案記錄將跟隨當事人一生。」台北市新知協會創會理事長、島內知名律師、台灣「統一聯盟黨」主席紀欣接受筆者採訪時曾表示,以強硬捆綁的方式維護不了婚姻,「通姦罪」不符合世界潮流。
通姦是否應除罪化?最近一二十年來時不時會引起台灣社會討論。今年5月29日,台當局「司法院」針對這一問題進行「釋憲」。最終,15名「大法官」中有14人認為「通姦罪」違反「憲法」關於「保障性自主權」的規定,因此認定「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而這一次「行政院」修法刪除相關規定條款,其實是配合「大法官」今年5月29日的「釋憲」。
台灣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平均每100名女性被控通姦時,有111名男性被控通姦,但最後判決階段,僅有81名男性受罰。此外,提告後,有50%女性會撤回對丈夫的控告,獨告「小三」;但男性卻鮮少撤回對妻子的告訴。
總體而言,通姦案中無論是被提告還是獲刑,女性比例都比較高,這不僅是妻子更願意選擇原諒自己的丈夫,也顯示整個社會對通姦的男性遠比對女性更寬容,這顯然是一種不平等。所以媒體曾報道稱,通姦「除罪化」後,「小三」會放鞭炮慶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