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君(微信ID:changan-j):近來,互聯網口水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有肯德基,後有野生虎。這幾天,陳冠希又異軍突起,在微博中公開炮轟林志玲。而林志玲倒是很淡定,回了句「不知你吼啥,我不認識你。」這場口水戰,雙方你來我往,互不讓步。圍觀之餘,小夥伴是否思考過這三個「技術問題」呢——
技術問題一:陳冠希有言論自由嗎?
魯迅先生在《言論自由的界限》里寫道,紅樓夢的賈府言論頗不自由,焦大爺就罵了幾句主子扒灰的實話,就給塞了一嘴馬糞。今天,有的人搬出陳老師當年自拍大尺度寫真集的舊事,意思是你都做了這事,還有什麼資格說三道四。但請注意,不管小夥伴是否喜歡陳冠希,他說話的權利肯定是有的。不過,這樣亂說話卻不負責任,真的好嗎?
技術問題二:林志玲有名譽權嗎?
去年,方舟子與崔永元圍繞轉基因食品展開的微博罵戰和名譽權訴訟,後來海淀區法院宣判。根據判決書,公眾人物得容忍他人的批評。
林志玲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也是人,是人就有名譽權。但作為公眾人物,面對公然指責和批評,恐怕需要比一般人多一些忍耐。
技術問題三:陳冠希說的哪些話侵犯了林志玲的名譽權?
再回顧一下海淀區法院的判決:公眾人物有忍的義務,也有忍無可忍無需再忍的的權利。什麼話不用忍?沒有一定事實依據,「有任意誇大、歪曲事實」或「惡意貶低對方人格尊嚴」的話。
其實,十幾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就出台了。根據這份司法解釋,認定名譽權侵權,有兩個標準:有無事實依據和有無侮辱人格。
有了標準,我們來逐字逐句地分析一下。
陳冠希炮轟林志玲的微博是這麼寫的(原文為英文,這裡引用譯文):「這個婊子醜陋至極,而且她聞起來像坨屎,我警告過你,當我生氣時你不會喜歡我,假裝是個女演員/超模的小姐。你其實只是娛樂圈的交易騙子,因為你舔了一些……」
丑嗎?林志玲被稱為台灣第一美女,但美醜是主觀感受,陳冠希要說林志玲很醜,那也是他的自由。
臭嗎?有人覺得榴槤香,有人覺得榴槤臭。真要說很臭,那也還說得過去。只是,你能文明點嗎?
喜歡嗎?林志玲好像沒說過會不會喜歡陳冠希,那麼陳冠希會不會想太多了,雖然我知道你很生氣,後果很嚴重。
演員/超模?周星馳在《喜劇之王》里一直說,「其實,我是個演員」,可吳孟達就是不買賬,不讓他領盒飯。演員或超模是林志玲的職業,但對她的職業表現是否認可是個人的自由。
交易騙子?陳冠希看到了,還是聽到了?騙子這個詞可不能亂說!
舔了嗎?「舔了一些」是說誰呢?這不是含沙射影,是什麼?這不是侮辱人格,是什麼?所以,如果這句話沒有事實依據,那麼百分百構成侵權了。
陳冠希說的話,有些是他的感受或評論,沒有過侵權這條界;有些則很可能是沒有事實依據,帶有侮辱成份,越過了侵權這條線。
所以,林志玲真要告陳冠希侵犯她的名譽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當然,也可以看看陳冠希能不能拿出什麼證據。
還有一個問題。陳冠希是加拿大人,林志玲是中國人,內地法院能管這事嗎?我以為是可以的,侵權行為地法院有管轄權,而網絡侵權的空間已經超出傳統侵權的空間概念,微博不是主要在咱內地嗎?林志玲在微博上的粉絲可有不少在內地!掉粉這事,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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