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對於知名藝人小瀋陽起訴自媒體人萬小刀侵犯肖像權民事一案,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自媒體萬小刀賠償小瀋陽1.2萬元,另賠償小瀋陽律師費3千元。
消息一出,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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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公眾號文章引發一場肖像權官司
今年3月,網絡曝出一條消息:知名藝人小瀋陽(本名:沈鶴)以「肖像權糾紛」為由起訴自媒體人萬小刀,索賠18.3萬元。
小瀋陽起訴書中聲稱,2021年9月,小瀋陽發現「萬小刀」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萬小刀」上,發佈了題為《小瀋陽「爆紅與過氣」始末》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經小瀋陽同意,擅自使用8張包含小瀋陽肖像的圖片,進行商業引流、推廣服務等營利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使用屬性,侵犯了小瀋陽肖像權。
小瀋陽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法院判令「萬小刀」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鏈接和圖片,停止侵害;判令「萬小刀」在《法治日報》等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以及微信公眾號「萬小刀」中,連續一個月刊登、發佈經法院審查的道歉信,向小瀋陽道歉;判令「萬小刀」賠償經濟損失18萬和維權成本3千元,共計18.3萬元。

曾被稱為「娛樂圈第一寫手」的萬小刀,在收到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傳票後,委託周兆成律師應訴。

日前,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自媒體萬小刀賠償小瀋陽1.2萬元,另賠償小瀋陽律師費3千元。
小瀋陽本人及其經紀人已經明確對外表示,他們對官司一事不予回應。
作為萬小刀代理律師,周兆成對法治網研究院表示,一審駁回了原告小瀋陽要求被告萬小刀在《法治日報》等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及微信公眾號「萬小刀」中連續一個月向原告道歉的訴求;也沒有支持小瀋陽索賠經濟損失18.3萬元的天價索賠。在判決中,值得點贊的是一審法院直面問題,回應了被告方的訴求。即肯定了粉絲對明星有權實施監督權,判決里也釋明了,如果萬小刀在個人社交賬號上發佈涉及小瀋陽的圖文還是不構成侵權。之所以認定侵權,是因為萬小刀公眾號存在企業認證和商城引流的行為,所以最終支持了小瀋陽1.2萬賠償。
周兆成還表示,關於賠償數額,法院認為涉案文章點擊量達到10萬次之多,並且該文章由公司運營,客觀上會產生流量,從而帶來經濟收益,所以判決萬小刀賠償1.2萬元。如果按照我國現行民法典關於肖像權的保護法律,一審法院的判決還是於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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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明星肖像權「合理使用」的邊界在哪裡?
事實上,自從小瀋陽與萬小刀的官司開打以來,有一種代表性觀點認為,小瀋陽明顯是對《小瀋陽「爆紅與過氣」始末》的文章內容不滿,卻用侵犯肖像權來起訴,還是頗有「趣味」的。
法治網研究院聯繫上了萬小刀。他表示,很多讀者朋友看了他的那篇文章,覺得很客觀,說的也是事實。文章前半部分寫小瀋陽走紅前的辛酸經歷,其實很勵志很動人的,後面為什麼要寫他過氣,是因為他確實過氣了,此前一些媒體也做過類似報道。
同時,萬小刀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網上有小瀋陽幾十萬張照片,寫小瀋陽好的文章,他不會起訴侵犯肖像權,寫的文章稍微不如他的意,就利用肖像權來打壓,我覺得這有利用肖像權打壓輿論的嫌疑。」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文娛專委會馬麗紅律師表示,明星與自媒體的關係可謂是相愛相殺,一方面,明星需要自媒體報道維持熱度,另一方面,明星也飽受自媒體負面評價和侵權之擾。小瀋陽訴萬小刀侵犯肖像權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本案提出了兩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一是明星對社會評價的容忍邊界在哪裡;二是肖像權合理使用的尺度在哪裡。
馬麗紅分析,首先,如果萬小刀所描述為事實,且評價中肯客觀,沒有故意貶損,則小瀋陽對該等評價應持容忍態度;反之則可追究其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責任。其次,一般來說,未經過肖像權人同意發表其肖像確屬侵權行為,但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肖像權受到一定貶損,因此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內,一般引用公眾人物的肖像不屬侵權。但如果具有營利目的或者事實因此獲利,則會構成非合理使用,從而構成對明星肖像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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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小刀:
基本接受法院判決結果,不會再上訴
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萬小刀表示,自己基本接受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會再上訴,但還是希望在如今的自媒體時代,法律也能與時俱進。坦白講,對於未來此類寫作,個人也是非常困惑的。法院判定其公號是企業主體的,代表的是公司的商業運營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認為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平台去滿足公民個人追星、輿論監督、藝術欣賞等需求。他理解這個意思是,如果用個人主體的公眾號,發佈那樣的文章,用到小瀋陽的肖像,是沒問題的,但自己也不敢確定。
「這個案子在互聯網時代,具有風向標意義,值得深入探討。如今自媒體是如今這個時代網絡傳播的一種重要形式,為了說明某一問題,自媒體在某一文章中引用明星公開劇照情況很多。我選擇代理這個案件,就是想探究明星肖像權的使用邊界,也希望推動公眾人物的權利限制立法。」周兆成說。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裴銀州也認為,就這個案例來看,在自媒體蓬勃發展的今天,其對「自媒體人」製作涉及引用明星肖像的網文、視頻等內容形式進行網絡推廣或網絡宣傳的行為具有指引作用。在人人都能為「自媒體」的時代,一般在網絡推文或廣告上發佈內容時,圖文並存的形式會更好展現表達內容,如果要合法滿足自媒體營利運營的引用需求,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參考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即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當然,相較於一般公民,由於明星肖像權與公眾利益存在更多交叉,我國法律對於明星這類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保護,是允許我們合理使用的,因而,若不經明星的同意,應自覺在合理的使用範疇內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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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
明星的肖像權,不僅僅屬於個人私事
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法治網研究院注意到,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給出了三點理由,最終認定被告公司於其註冊運營的公眾號「萬小刀」中使用原告肖像圖片的行為,不滿足法定的「合理使用」條件,構成肖像侵權,應向原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上圖為一審判決書截圖。來源:受訪者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黃武雙教授認為,作為公眾人物的明星,其肖像使用的同意也包括默示方式。明星人物參加公開活動或出現在公共場所時,均會有眾多的媒體記者拍攝。此時,明星往往都沒有反對或拒絕,而是擺好姿勢、造型,由媒體記者拍攝。甚至部分場景下,系明星人物主動邀請媒體記者拍攝。因此,明星人物的前述舉動,系以默示方式同意他人在相關文章中使用肖像。
黃武雙解釋,默示同意使用肖像至少包括如下幾種情形:首先是製作,這點毋庸置疑,否則,媒體記者無法拍攝;其次是公開,如前所述,明星甚至會主動邀請媒體記者,並希望藉助媒體記者的報道擴大知名度或影響力,實現渠道便是公開肖像這種方式;最後是使用,應當至少包括納入廣義範疇內的「公開」使用、「複製」使用,以及非獲利的免費「提供/分發」使用。
黃武雙表示,公眾人物憑藉其社會地位,通常擁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社會影響力。所以,當公眾人物的私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必須承受必要的利益克減,以實現法律保護上的利益平衡,這種平衡本質是為了實現法律上的真正平等。作為明星的小瀋陽,其肖像權在法律適用上應有別於普通人,對其肖像權予以合理限制,具有維護社會正義秩序和公平價值導向的重大現實意義。小瀋陽的肖像利益,不僅僅純粹屬於個人私事,而屬於社會大眾生活的一部分,成為公共事件、社會現象,也就成為新聞報道和歷史記載不可避免的內容。
「本案中涉訴的肖像照片,均為小瀋陽參加公共活動或出現在公共場所的照片,如果萬小刀在自媒體所發文章能夠直接認定為新聞報道,則可以援引民法典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無需徵得同意而製作、使用、公開小瀋陽的肖像。」黃武雙說。
選題策劃|法治網研究院
文|沈若水
聲明|封面圖片來自「小瀋陽」微博,文中相關圖片為受訪者提供
來源: 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