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註冊地址,廠房已出租他人。 (南方周末記者 魏翠翠/圖)
2018年年底至今,「金銀花」商標的持有人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麗),陸續起訴了一百多家金銀花花露水生產企業,索賠金額達上千萬元。
公開數據顯示,2018年12月至2022年8月,與碧麗相關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有122起。在裁判文書網以「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為關鍵詞檢索,2019年之後,就有101篇裁判文書。
碧麗認為,「金銀花」這三個字是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核准的註冊商標,該公司是持有人,同行生產的花露水在外包裝等處使用「金銀花」三個字的行為系商標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金銀花」曾被撤銷,但撤銷並未得到執行。儘管如此,在2022年6月之前,被訴企業幾乎全部敗訴。
轉折發生在2022年6月24日,在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碧麗連吃兩場敗仗,法院並未支持該公司對商標權利的主張。被訴企業的代理律師認為,這兩起判決具有「風向標意義」。
目前,已有多個被訴企業收到了法院的通知,稱碧麗已經撤訴。那麼,碧麗此前的行為是「正當維權」,還是「惡意訴訟」?
被訴企業節節敗退
江西長榮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榮公司)是被碧麗起訴侵害其商標權的企業之一。
長榮公司的代理律師馬式輝說,長榮公司因在其生產的花露水產品瓶身上突出使用了「金銀花」三個字被碧麗起訴。在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碧麗認為長榮公司生產的「金銀花」花露水侵犯了其第60385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
「長榮公司有自己的商標。金銀花是商品通用名稱,長榮公司的商品中含有金銀花成分,使用『金銀花』三個字只是為了描述產品成分。」馬式輝說。
但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長榮公司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2020年12月4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長榮公司侵犯了碧麗的商標專用權,判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碧麗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碧麗公司10萬元。
長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關鍵問題是法院對於描述性使用和商標性使用的認定,以及公共領域的邊界的認定。」馬式輝說,但2021年12月23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不服終審判決,長榮公司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2年6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長榮公司的再審申請。
長榮公司公司已停止生產花露水。裁判文書網顯示,碧麗三年多一共提起的122場訴訟中,被起訴的企業主要分佈在長榮公司所在的江西、江蘇和廣東等地,這些地區也是生產金銀花花露水企業的主要聚集地。
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產品行業協會秘書長武常委對南方周末記者介紹,江西在2020年6月有三十多家企業被訴,現在增加到了七十多家。
南方周末記者梳理多份文書發現,碧麗起訴其他花露水生產廠家,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及取證過程上都大致相似。
碧麗公司認為被訴企業「未經許可,擅自銷售與原告『金銀花』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商品,侵害了自身的商標專用權」。
碧麗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被訴企業停止金銀花花露水的生產和銷售,並銷毀侵權產品,同時賠償損失,每場訴訟的索賠額度在10萬元-50萬元不等。
被訴企業均否認侵權,他們都稱擁有自己註冊的商標,金銀花花露水是通用名稱,原告碧麗的商標應屬無效。
被訴企業被判賠償金額多數在3萬元-10萬元不等。賠償最多的是位於山東臨沂的靚姿日用化妝品廠,二審被判賠償26萬元。
「金銀花」商標的系列案件爭議主要有兩點:「金銀花」能否作為一個商標?被訴企業到底是「商標性使用」還是「描述性使用」?
「金銀花」能作為一個商標嗎?這也是許多被訴企業的疑惑。
他們認為,「金銀花」是花露水商品的通用名稱,也是主要原料,不能註冊為商標。但是,大多數法院認定的事實是,由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核准的第603857號「金銀花」商標現在仍處於註冊有效期內。
「商標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的區別在哪裡?
多名被訴企業的負責人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在被起訴之前,他們並不知道「金銀花」是一個單獨的商標。他們在外包裝上標註「金銀花」只是為了強調產品當中添加了金銀花這一中草藥成分。
但支持碧麗的法院認為,雖然被訴企業標註了自己的商標,但是「標註位置、大小的顯著程度均不及『金銀花』文字標識」。
所以,即使字體有所差異,法院仍判定「讀音、文字、含義、排列順序、排列方向的相同,整體結構和視覺效果相似」,「會使公眾產生混淆與誤認」,構成近似商標,屬「商標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
在此基礎上,被訴企業節節敗退。
不過,「金銀花」商標的系列案件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
2021年2月,江蘇詩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在一審、二審接連敗訴後,不服江蘇高院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2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對詩妍公司申請再審的「金銀花」商標案進行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多次轉手
碧麗的金銀花商標從何而來?這還要從碧麗的前身——上海紅星日用化學品廠(以下簡稱「紅星日化」)說起。
紅星日化成立於20世紀70年代初,地址位於崇明縣紅星農場,屬於上海農工商集團紅星總公司的下屬單位,系國營企業,主營頭油、胭脂香粉、牙粉等日化用品。
工商資料中的註冊商標登記表顯示,紅星日化在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申請商標。
「金銀花」商標由紅星日化於1991年申請註冊,註冊號為603857,註冊門類是第三類,包括化妝品、潤膚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
南方周末記者於2022年9月1日來到紅星農場,昔日的廠房已變成農田和樹林。
79歲的紅星農場老職工吳偉,曾是廠里的中層幹部。據其介紹,1994年初,紅星日化企業名稱變為「上海碧麗化妝品公司」,仍為國有企業。
吳偉回憶,曾擔任碧麗財務副廠長的宋振才在1997年成立了一家民營企業——上海彩蝶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彩蝶)。
工商資料顯示,1997年,上海碧麗改製為民營股份制企業。改制後公司的資本結構分為三部分:紅星總公司以廠房實物出資,上海彩蝶和上海碧麗的部分職工以現金出資,各佔1/3。
宋振才是彩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持股最多,為上海碧麗的法定代表人。吳偉回憶,2008年,年事已高的宋振才決定將公司賣掉。
經營過程中,宋振才通過碧麗的銷售人員結識了來自東北的宋勇,宋勇當時在做化妝品代理。
吳偉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宋振才在2008年將上海碧麗打包以4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宋勇,其中也包括原屬於紅星日化的一百多個商標,金銀花商標也包含在內。
宋勇買下公司不久,李星龍就成為碧麗的全國銷售業務員。他對南方周末記者回憶,2008年至2015年,碧麗金銀花花露水的年銷售額在1500萬元到2000萬元之間,整體經營狀況尚可。
但2016年,一連串意外使得碧麗陷入生存困境。
李星龍回憶,最先出現的是四川紅旗連鎖超市的退貨問題。由於商品破損等問題,紅旗超市申請退貨,被碧麗拒絕。「大概有500家紅旗連鎖超商,合作到此為止,800萬的市場就沒有了。」李星龍說。
此外,作為碧麗的全國銷售業務負責人,李星龍和宋勇由於分成問題沒談攏,兩人也在2016年底終止合作,碧麗金銀花花露水的銷售渠道也被切斷。
除了市場因素之外,日化生產也不符合崇明建設世界級生態島的環保要求。
2016年7月,崇明「撤縣設區」,要求大力推進環境綜合治理,同時引導鄉村和國有農場進行差異化和特色化發展。
李星龍稱,碧麗在2017年搬離紅星農場之後,宋勇找了兩家工廠做金銀花花露水的代加工。宋勇本人委託上海一律師事務所,起訴其他生產「金銀花」花露水的企業。
撤銷未執行
其實,早在1993年3月16日,重慶日用化工廠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紅星日化的「金銀花」商標註冊不當,申請裁定註銷。
重慶日化廠生產俏麗牌金銀花花露水,他們認為「金銀花作為中藥,是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加入花露水中,是主要原料」。
重慶日化廠的申請得到了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
1994年1月2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發佈裁定稱,上海紅星日用化學品廠經商標局註冊的603857號「金銀花」商標予以撤銷,由該會移送商標局辦理有關撤銷公告事宜,上海紅星日用化學品廠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應將603857號《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給出的撤銷理由為:金銀花是一種常見中藥材,有清熱、消炎作用,使用於化妝品、香水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認為此類商品中含有金銀花成分而有藥用作用;如果此類化妝品中確實包含了金銀花,則被申請商標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違反了《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屬於註冊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撤銷文件還載明,被申請人上海紅星日用化學品廠在該會未按規定期限內答辯到案。
而上海碧麗的代理律師提供了一份紅星日化的《關於「金銀花」商標合法性的答辯》,落款日期是1993年12月1日。
答辯文件顯示,紅星日化生產的金銀花花露水於1990年研製成功,1991年投產。紅星日化認為,「金銀花」雖然是藥材的通用名稱,但是商標並未在第五類藥材上註冊使用。同時,針對是否為主要原料,紅星日化的解釋是,金銀花提取物僅佔0.3%,並非主要原料。
1995年3月28日,商標局發佈撤銷註冊商標公告。共有46個商標被撤銷,603857號金銀花在列。
弔詭的是,撤銷一直沒有執行。
以致到1999年7月,紅星日化廠又將商標轉讓給了上海彩蝶化妝品有限公司。2010年2月,經商標局核准又轉讓給碧麗。此商標分別在2002年5月21日和2021年11月16日完成續展。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603857號「金銀花」商標的效力始終是被法院認可的。一家被訴企業的律師龔大偉也認為,「雖然存在瑕疵,但是金銀花商標現在依然是有效的。」
所謂「瑕疵」,是2021年底,有律師到國家知識產權局(2018年機構調整後,商標評審等職能調整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調取了金銀花商標的相關文件,才得知該商標曾在1994年被要求撤銷。
撤訴
備受關注的兩起判決分別於2022年6月24日和6月30日由廣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2022年6月24日判決的案件當事雙方為碧麗和江西創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創美公司)。2021年10月2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創美公司賠償碧麗6萬元,同時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60385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銷毀全部侵權商品。
創美公司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請撤銷一審判決。同時,創美公司提出,碧麗濫訴造成創美公司極大損失,根據一審判定的6萬元處罰,應判決碧麗賠償創美公司應訴損失6萬元。
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創美公司是否侵犯了碧麗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中山中院認為涉案的第603857號「金銀花」商標,屬於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點,商標權人不能獨佔商標標誌原屬於公共領域的初始含義。
龔大偉認為,「金銀花本身就是公共領域的中藥藥材名稱,不能壟斷。」此外,中山中院審理認為,「『金銀花』通常指植物名稱,其具有清熱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則是通用商品名稱,而被訴侵權花露水的主要成分就是金銀花提取物。」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創美公司有惡意使用第603857號「金銀花」商標的主觀故意。
在此基礎上,法院認定創美公司的行為是「描述性使用」,而不是「商標性使用」,屬於正當使用商標標識,最終判定創美公司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龔大偉認為這一判決具有「風向標」意義。南方周末記者聯繫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回復稱,涉及金銀花商標的案件比較複雜,還有不少案件仍在審理中,暫不討論。
目前,多個被訴企業代理律師稱收到了法院發來的原告撤訴通知。
至於申請撤訴的原因,上海碧麗的代理律師陶國南解釋,「等待商標局和最高院最終行政和司法認定,確保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決。」
但也有律師表示,被訴企業對於原告的撤訴並不接受,部分被訴企業已經向法院寄出了不予撤訴申請書和反訴書,反訴原告存在惡意訴訟。
代理多家被訴企業的律師馬式輝做過粗略的統計,「平均下來,每家企業損失20萬-30萬元。」
武常委認為,「這屬於碰瓷式商標維權,碧麗用貌似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嚴重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宋勇在2022年9月2日上午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他的初衷就是維權。他還提到,「很多工廠已經生產金銀花花露水很多年,百分之八九十的外觀(和碧麗金銀花花露水)近似。」
陶國南說,「如果知識產權局判定1995年撤銷決定成立,那麼就要撤銷後續一系列商標轉讓、續展、變更程序,而這必將導致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知識產權局判定1995年撤銷決定沒有生效,對其他被告而言又是比較大的爭議。」
2022年9月6日,中國商標網發佈了一份送達公告,顯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於2022年8月15日向紅星日化發出函件,內文為關於撤銷核准第603857號「金銀花」註冊商標轉讓、續展的決定。
(應受訪者要求,李星龍、吳偉為化名)
南方周末記者 魏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