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訟時沒有出席庭審,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當事人訴訟時沒有出席庭審,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案情介紹:
某機械加工廠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由該機械加工廠向科技公司供應十套價值為151200元的機械配件。
機械加工廠根據合同向科技公司發出了貨物,對方也已經進行了簽收。根據合同約定,這家科技公司應當在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貨款,但該科技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貨款,於是機械加工廠就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將該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償還逾期貨款。
而庭審過程中,被告某科技公司並未到庭。
審理結果: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對於本案事實並不存在較大爭議。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機械加工廠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並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案件總結:
1、當事人訴訟時沒有出席庭審,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總結】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對於訴訟時沒有出席庭審的當事人,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依法作出缺席判決,如果由於被告缺席,導致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因為被告的缺席行為就說明了其放棄了對自己作有利辯護和舉證的權利。
2、當事人沒有出席庭審,那麼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對其是否具有約束力呢?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
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