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5年不予稅務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泰稅二稽罰[2022]17號
案件名稱 泰州市***塑業有限公司-發票違法
處罰事由 你單位在2015年8月共取得南京格普貿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10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發票代碼3200144130,貨物名稱為「鐵屑」,發票號碼為25136078-25136080,貨物名稱為鐵屑,開票金額合計297320.51元,稅額合計50544.49元,發票號碼為25136078是作廢發票,你單位未認證抵扣稅款,其他2份發票於2015年8月30日認證併當月抵扣33701.41元。你單位在2015年10月-2016年6月共取得南京豪曠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發票號碼為26676488,2015年10月30日認證併當月抵扣稅額16738.46元;發票號碼為24440697,2015年12月29日認證併當月抵扣稅額16843.08元;發票號碼為24493045,2016年5月29日認證併當月抵扣稅額16782.05元;發票號碼24493046,2016年6月30日認證併當月抵扣稅額16920.09元。
經詢問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沈某,你單位實際上沒有與南京格普貿易有限公司、南京豪曠貿易有限公司直接發生業務往來,相關賬簿資料已全部遺失。經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確認,南京格普貿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10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為虛開(協查編號:43201000321101898276),南京豪曠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協查編號:43201000321101898820)
處罰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由於你單位取得上述發票最後抵扣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6月,增值稅實際申報時間為2016年7月7日,而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時間為2021年10月18日,已超出五年。故對你單位偷稅行為不予行政處罰。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納稅人名稱 泰州市***塑業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 9132***10742Q
處罰結果 對你單位未按照規定保管賬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行為,罰款3000元。
違法行為登記日期 2022-03-09
處罰決定書製作日期 2022-03-09
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個體戶超過定額不申報屬於偷稅
行政相對人名稱 紹興市上虞區***茶館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330***NL898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某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紹稅二稽罰〔2022〕13號
違法行為類型(具體違反的某項法律法規) 偷稅
處罰事由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該(個體工商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超出稅務機關核定定額,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020年不含稅銷售額合計607416.70元,應補繳個人所得稅9111.25元。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處罰類別 罰款
處罰結果 罰款5,466.75元
處罰生效期 2022/2/28
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來源:稅務網、稅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