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國多地發佈了超強颱風登陸的消息,颱風帶來的破壞是不可估量的,那麼員工上班路上被颱風吹斷的樹砸傷算工傷嗎?
馮某是海口某餐飲公司員工,從事傳菜員工作。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級「威馬遜」超級颱風。當天晚18時許,馮某從家中步行到餐廳上晚班,在途中,被颱風吹折的樹枝砸中頭部,送至醫院急救,搶救無效死亡。同年11月,馮某母親陳女士向人社局申請對馮某進行工傷認定。由於其提供的材料無法證明馮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人社局遂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在公司提交與馮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後,2015年1月20日,人社局正式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同年,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以馮某在上班途中被颱風吹折的樹枝砸傷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陳女士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複議。省人社廳受理後,依複議程序向市人社局作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並通知公司參加行政複議。省人社廳經審理後於同年6月作出2號複議決定,決定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號決定書。
陳女士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馮某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人社局作出的161號決定書程序是否違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馮某作為餐廳的員工,在上班途中被颱風吹折的樹枝砸傷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條件。人社局據此對原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符合上述規定。原告起訴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廳在受理原告的複議申請後,依照複議程序審理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其程序合法。
綜上,原告起訴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應予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