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開年,新冠肺炎疫情再一次全國各地多點擴散,很多企業受到了比較大的影響。包括教育機構、商戶、連鎖品牌店、以及互聯網企業和房地產企業。
尤其是2022年,幾乎是互聯網企業和地產企業的裁員大潮。有很多公司沒有業務,又養着這麼多人,只能採取降薪或裁員的行為。
但換位思考,在疫情的影響下,工作也不是那麼好找,尤其是小區封閉,地區封鎖的情況下,出去找工作面試,還面臨著被感染的風險。
有些公司裁員給足補償,尚可理解,有些公司惡意裁員,或者變化方式逼着員工自己提離職。很多人都關心,公司在這個時候裁員,我的權益是不是受到了侵害,應該補償我多少錢?
法律解讀: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補償
疫情期間,違法辭退員工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87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裡是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舉例:
在公司工作5年,需要補償5個月薪資,
在公司工作滿5年7個月,需要補償6個月工資,
在公司工作1年零2個月,需要補償1.5個月薪資。
2、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裡是賠償金)
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月工資的標準: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賠償金賠償標準,舉例:
工作5個月,賠償金為1個月工資;
工作7個月,賠償金為2個月工資;
工作1年,賠償金為2個月工資;
工作1年零7個月,賠償金為4個月工資;
工作5年,賠償金為10個月工資。
因疫情未能按時返崗如何發工資?
因疫情感染未能按時返崗,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或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所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時期內,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新冠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應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如再協商未果,發生分歧:
1、安排待崗,待崗期間發放生活費。
2、此時屬於不可抗力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不應發工資。
疫情期間特殊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都解決不了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投訴市長熱線12345,保留工作證明,包括工作牌,工作痕迹,工作記錄,工作照片,薪資發放銀行流水單等。
(據:華律網、律圖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