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伏發電電價十二次調整過程
註:2020年政策文件中雖然明確,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但在具體電價闡述中均提到納入2020年財政補貼規模可享受本政策,因此執行日期也許是發錢的日子。
2008年至今
兩次批複電價
兩次特許權招標
八次發佈標杆電價(指導電價)
十個電價文件
十二次電價調整
中國光伏發電上網電價
每kWh
從4元到0.35元
每次光伏發電電價調整
都是中國光伏發展的里程碑節點
一張表 看光伏電價十二年演變
2008年國家發改委第一次明確項目光伏上網電價:每千瓦時4元(含稅)
2008年7月21日,國家發改委發改價格〔2008〕1868號文件中核定內蒙古鄂爾多斯伊泰集團205千瓦太陽能聚光光伏電站和上海崇明前衛村太陽能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4元(含稅);
2020年3月31日,國家發改委發佈I類資源區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每千瓦時0.35元(含稅)。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20年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511號 )文件中規定:將納入國家財政補貼範圍的I~III類資源區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分別確定為每千瓦時0.35元(含稅,下同)、0.4元、0.49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光伏發電行業合理投資,推動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2020年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集中式光伏發電繼續制定指導價。綜合考慮2019年市場化競價情況、技術進步等多方面因素,將納入國家財政補貼範圍的I~III類資源區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分別確定為每千瓦時0.35元(含稅,下同)、0.4元、0.49元。若指導價低於項目所在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則指導價按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二、降低工商業分佈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納入2020年財政補貼規模,採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05元;採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執行。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業分佈式項目,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且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05元。
三、降低戶用分佈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納入2020年財政補貼規模的戶用分佈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08元。
四、符合國家光伏扶貧項目相關管理規定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的上網電價保持不變。
五、鼓勵各地出台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
20190428發改價格〔2019〕761號-國家發改委關於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
(一)將集中式光伏電站標杆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綜合考慮技術進步等多方面因素,將納入國家財政補貼範圍的I~III類資源區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分別確定為每千瓦時0.40元(含稅,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的價格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已經批複的納入財政補貼規模且已經確定項目業主,但尚未確定上網電價的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指標作廢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併網的,上網電價按照《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規定執行;7月1日(含)後併網的,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指導價執行。
(四)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對應的I~III類資源區上網電價保持不變,仍分別按照每千瓦時0.65元、0.75元、0.85元執行。
二、適當降低新增分佈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
(一)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採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佈式(即除戶用以外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0元;
採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執行。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工商業分佈式項目,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且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0元。
(二)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採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和「全額上網」模式的戶用分佈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8元。
(三)鼓勵各地出台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20181009發改能源〔2018〕1459號-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
一、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備案、開工建設,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併網投運的合法合規的戶用自然人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範圍,標杆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二、已經納入2017年及以前建設規模範圍(含不限規模的省級區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併網投運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執行2017年光伏電站標杆上網電價,屬競爭配置的項目,執行競爭配置時確定的上網電價。
20180531發改能源〔2018〕823號-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自發文之日起,新投運的光伏電站標杆上網電價每千瓦時統一降低0.05元,I類、II類、III類資源區標杆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元、0.6元、0.7元(含稅)。
(二)自發文之日起,新投運的、採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2元(含稅)。採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徵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併網服務費。
(三)符合國家政策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杆電價保持不變。
20171219發改價格規〔2017〕2196號-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
一、根據當前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情況,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後投運的光伏電站標杆上網電價,Ⅰ類、Ⅱ類、Ⅲ類資源區標杆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5元、0.65元、0.75元(含稅)。自2019年起,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全部按投運時間執行對應的標杆電價。
二、2018年1月1日以後投運的、採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7元(含稅)。採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徵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併網服務費。
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杆電價、戶用分佈式光伏扶貧項目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20161226發改價格〔2016〕2729號-關於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標杆上網電價的通知
根據當前新能源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情況,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後新建光伏發電和2018年1月1日之後新核准建設的陸上風電標杆上網電價,具體價格見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陸上風電項目工程造價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上述標杆電價。之前發佈的上述年份新建陸上風電標杆上網電價政策不再執行。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20151222發改價格〔2015〕3044號-關於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杆電價政策的通知
一、實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光伏電站,下同)上網標杆電價隨發展規模逐步降低的價格政策。為使投資預期明確,陸上風電一併確定2016年和2018年標杆電價;光伏發電先確定2016年標杆電價,2017年以後的價格另行制定。具體標杆電價見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築物屋頂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在項目備案時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已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執行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含消失)或供用電關係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全額上網」項目的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光伏電站上網標杆電價收購。選擇「全額上網」模式,項目單位要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並不得再變更回「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三、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20130826發改價格〔2013〕1638號-關於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對分佈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下同),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電網企業轉付;其中,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有餘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收購。
分區標杆上網電價政策適用於2013年9月1日後備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備案(核准)但於2014年1月1日及以後投運的光伏電站項目;電價補貼標準適用於除享受中央財政投資補貼之外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
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杆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為20年。
20110724發改價格〔2014〕1594號-關於完善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設、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產、我委尚未核定價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統一核定為每千瓦時1.15元(含稅,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後核准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除西藏仍執行每千瓦時1.15元的上網電價外,其餘省(區、市)上網電價均按每千瓦時1元執行。
20100402發改價格〔2010〕653號-關於寧夏太陽山等四個太陽能光伏電站臨時上網電價的批複
核定寧夏發電集團太陽山光伏電站一期、寧夏中節能太陽山光伏電站一期、華電寧夏寧東光伏電站、寧夏中節能石嘴山光伏電站一期發電項目臨時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1.15元(含稅)
20080721發改價格〔2008〕1868號-關於內蒙古鄂爾多斯、上海崇明 太陽能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的批複
一、核定內蒙古鄂爾多斯伊泰集團205千瓦太陽能聚光光伏電站和上海崇明前衛村太陽能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4元(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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