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福州市倉山區新興公寓3號樓2梯業主魏先生反映,小區3號樓為一期建成,沒有電梯,而1、2、4號樓則為二期建成,樓棟內自帶電梯。考慮到老人出行困難,魏先生等業主申請加裝電梯,施工時遭小區其他樓棟部分居民反對,雙方訴至法院。去年6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要求反對方業主不得阻撓施工。然而勝訴後電梯仍舊沒安裝上,轎廂在小區後門已堆放近半年。記者昨日對此進行了採訪。
電梯轎廂已在小區後門放了半年
申請業主:加裝電梯兩次審批通過,施工都受阻
16日,在福州市倉山區新興公寓,3號樓2梯業主魏先生望着小區後門堆放近半年的電梯轎廂,滿臉愁容。據魏先生介紹,3號樓建於1999年左右,無規劃電梯,而二期樓棟2002年建成時就已配備電梯。3號樓2梯共14戶,其中多為老年人。
2018年,該梯位11戶業主依據法規完成表決、公示,向倉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提交含搭廊橋設計的第一版施工方案並獲審批。然而,施工啟動後,1、2、4號樓部分業主多次阻攔。
反對的業主認為電梯空間佔用小區公共路面,2019年,3號樓2梯的業主們將電梯規格改為僅容納3人的小型轎廂(2.1米×1.15米),且緊貼樓棟安裝,再次通過審批且符合消防疏散標準。即便如此,施工仍屢次受阻。「審批都通過了,這樣下去什麼時候能裝上?」2023年年底,魏先生等8名業主將多名反對方業主告上法庭,試圖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法院:加裝程序合法合規,反對方不得阻撓
2024年3月,倉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根據倉山區自規局2023年2月出具的《規劃審查意見單》,該電梯方案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已取得本梯位「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雙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的法定票數,擬增設電梯的尺寸為2.1米×1.15米、電梯建築層數為7.5層。增設電梯後,其與北向居住建築間距20.12米,與其他方向建構築物周邊滿足消防疏散要求,保障各項功能正常適用。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若干意見》,該增設電梯方案滿足規劃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3號樓2梯業主通過合法程序取得加裝電梯的權利,其改善居住條件的訴求應受法律保護,其他業主不得阻撓審批範圍內的施工。此後,反對的業主上訴,2024年6月,福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本以為勝訴了能推動施工,然而魏先生等業主發現,反對方業主並未履行判決,電梯安裝一事再次受阻。
反對方稱電梯規格超出審批 電梯公司稱部門確認符合要求
其他業主為何仍然阻撓安裝電梯呢?4號樓的陳大爺提出,法院判決後,電梯規格超出審批,安裝後會壓縮消防通道,影響救護車等車輛進出。同時,另一名業主認為加裝的電梯正好位於小區出入口附近,加裝後往來車輛因視線被遮擋有可能發生事故。部分業主認為,加裝電梯應效仿其他樓棟裝在樓內。
對此,電梯安裝公司項目負責人回應稱,3號樓原設計無電梯井,若在樓內加裝需拆除部分樓梯,不太現實。「2024年12月30日倉山區自規局已現場複核,確認電梯尺寸仍為審批的2.1米×1.15米,屬公司最小規格。」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基坑範圍稍大是為了便於後期安裝,多餘部分將在完工後填平。倉山區自規局同時確認基坑尺寸未超審批範圍。馬廠社區黨委林書記表示,已知曉此事,將介入推進電梯安裝。
對此,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李洋律師指出,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反對方若繼續阻礙,申請方業主可收集視頻、照片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當事人,法院可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來源:海峽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