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業主家中反水被泡4個月,損失53萬元!房主人在國外要擔責嗎?

2026年04月01日22:00:26 家居 7439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但在上海松江的一個小區里

二樓和三樓的鄰居

卻因為一場「水災」鬧到了法庭

全屋霉變

定製傢具報廢

損失高達50餘萬元!

事情要從2年前講起

2024年8月,三樓業主周女士家的廚房發生反水,大量污水滲漏至二樓吳先生家中。由於吳先生長期在國外,直到同年12月回國後才看到現場:牆體、定製傢具長期泡水,全屋嚴重霉變,鋼琴等財物受損,經估算損失達53萬餘元。吳先生隨後將三樓鄰居、物業公司及保險公司一併訴至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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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三樓業主周女士提出,反水之所以發生在自己家中,是因為二樓此前改造了廚餘下水管道。

為了查明真相,主審法官來到了事發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法官發現,吳先生家的廚房外牆上,確實有一根獨立的管道直通地下污水井。原來,很久之前吳先生家就曾遭遇過一次廚房反水。之後,吳先生索性封死了自家通往公共管道的接口,另接了一根「專線」直通污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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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改動使二樓吳先生家成功避免了反水風險。然而,由於公共污水管的最低支管口從二樓移至三樓,一旦管道堵塞,反水問題將上移至更高處的三樓,也就是周女士家。

但通過進一步調查,法官也發現,吳先生家改動下水管並不是造成此次反水的原因。真正原因是物業公司對小區下水管道疏於管理,最終造成堵塞。

法院認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規則原則,在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的情況下,它對於本次事故的發生以及損失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但吳先生未及時止損也成為責任認定的重要因素。從2024年8月事發到12月回國,中間相隔四個月。物業雖曾通過微信告知「三樓泡水」,吳先生卻因機票已定、心存僥倖,未立即回國處理,致使損失擴大。法院指出,這部分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此外,物業購買的商業理賠保險此前已就三樓損失賠付5萬元並結案,與本案侵權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三樓業主周女士作為報修方,對損害發生並無過錯,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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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審理和調查,法院認為: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公共管道的管理方,疏於疏通是導致反水的主因,承擔管理責任。  

二樓業主原告吳先生:在得知受損後未及時止損,導致損失擴大,承擔次要責任。  

三樓業主被告周女士:作為報修方,對損害發生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基於合同相對性和案件性質,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吳先生和小區物業公司達成調解:物業公司自願於2026年賠付吳先生損失2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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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對於業主:房屋空置不等於萬事大吉。若長期不在國內,請務必定期查看房屋,或委託親友、物業代為照看。一旦發生險情,及時止損是法律義務,否則擴大的損失只能自己買單。

對於物業:公共設施的維護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定期的管道疏通和隱患排查,是避免此類糾紛的最有效手段。

綜合案件聚焦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施雨,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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