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慶某老舊小區,低樓層住戶李某以加裝電梯影響房屋採光、通風,且導致房屋價值受損為由,向同意並參與加裝電梯的業主提出賠償要求。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將肖某、向某某等58名出資修建電梯的業主起訴至法院,索賠4.8萬餘元。
該電梯已加裝完成並投入使用。近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於3月26日公布了本案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因加裝電梯,確實對李某的房屋帶來採光、通風、噪音等一些不利影響,最終判決肖某、向某某等58名業主補償給李某3920元。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資料圖
事發: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低樓層業主起訴索賠4.8萬
經審理認定:重慶市北碚區某號樓為未安裝電梯的老舊小區,共計71戶業主,其中1單元41戶,2單元30戶。2024年3月21日,肖某、向某某等51戶業主作為某號樓1單元、2單元專有面積佔比、業主人數佔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向天生街道辦事處提交安裝電梯申請及相關材料。
2024年6月7日至13日,該街道辦事處對增設電梯方案進行了公示。同年6月24日、26日,社區居民委員會針對加裝事宜組織業主調解但未果。同年6月26日,該樓取得《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合審查意見表》,各主管部門均同意加裝電梯。之後,開始加裝電梯項目建設。現電梯已完成建設並投入使用。
1單元2-1號房業主李某認為,因房屋結構老舊,房屋過道、間距狹窄,安裝電梯會影響低樓層房屋的採光和通風,暴露室內隱私,帶來安全隱患,並造成房屋大幅度貶值,損害低樓層業主利益。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將58名出資修建電梯的業主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58名被告共同賠償(補償)4.8萬餘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於2025年10月27日,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加裝電梯現場及案涉房屋進行現場勘察。訴訟中,法院組織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
確實帶來採光等不利影響
58名業主補償3920元
法院認為,本案是因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引起的相鄰關係糾紛。老舊住宅小區加裝電梯是方便居民出行、完善居住功能、提升居住品質、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需要的重要措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本案中,71戶業主中有51戶同意加裝電梯,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業主共同決定」及第二款規定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之規定,並按照《重慶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公示、調解程序,後經相關部門聯合審查通過,加裝電梯行為合法。
法院認為,本着鄰里團結、和睦、互助、友愛的原則,低樓層業主應當給予其他高樓層業主安裝電梯的便利,並接受一定的限制。現電梯已加裝完成並投入使用,給樓上住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給低樓層住戶帶來通風、採光、噪音等一些不利影響,應當針對該不利影響,選擇給予低樓層住戶以適當補償,保障低樓層住戶的合法權益,實現團結互助、共建和諧鄰里。
本案中,原告李某屬於低樓層業主中的一戶,因所處樓層、房屋結構及布局設置等因素,廚房、衛生間、雜物間自然採光本身受限,因此次加裝電梯增設廊橋,導致其光源受限加重,另衛生間、雜物間窗戶上方均有橫樑與電梯廊橋相連。雖非其生活主要區域,但考慮到因加裝電梯,確實對其帶來採光、通風、噪音等一些不利影響,故法院酌情確定給予原告4080元補償,由肖某、向某某等同意加裝電梯並受益的51戶業主按戶承擔。
因庭前原告自行撤回對2戶房屋業主起訴,故應扣減該兩戶業主所承擔份額。故本案58名被告應補償原告3920元,每戶按80元計算。至於原告主張因加裝電梯導致房產貶值,截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由肖某、向某某等58名被告補償原告李某392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宇
審核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