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私人飛機,閱看存在嚴重政治問題的書籍,騙取博士學位的張紅力,被判死緩!

2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張紅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紅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張紅力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紅力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職務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7億餘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紅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紅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紅力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11月4日消息,張紅力被查;2024年5月9日消息,他被開除黨籍。

經查,張紅力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官迷心竅,結交政治掮客,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搞迷信活動,閱看存在嚴重政治問題的書籍,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無償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私人飛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規組織公款宴請,公款旅遊;違背組織原則,徇私錄用調整幹部,騙取博士學位,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禮品,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違規使用公車、報銷個人費用,離職後違規任職;毫無紀法底線,利用公權力設租尋租,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職務安排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紅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紅力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張紅力出生於1965年,自2010年5月起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2015年6月起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他曾任美國惠普公司總部財務經理,英國施羅德國際商人銀行董事兼中國業務主管,美國高盛公司亞洲執行董事兼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德意志投資銀行大中華區主管、亞洲區副董事長兼中國區主席,德意志銀行環球銀行全球管理委員會委員、亞太區總裁,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曾兼任工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工商銀行(巴西)有限公司董事長、標準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中國工商銀行(美國)董事長。獲黑龍江八一農墾大學學士學位,加拿大阿爾伯特大學遺傳學碩士學位,美國加州聖哥拉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中國科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