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遠縣一國企原負責人受賄案宣判:有期徒刑2年7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2024年1月26日,安遠法院對安遠縣東江源旅遊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負責人何某某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對何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擔任安遠縣東江源旅遊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某、李某某、歐陽某在工程承攬、款項結算等事項上提供關照和幫助,並非法收受上述人員送予的財物共計85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何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情節。安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現場

縣紀委監委、縣文廣新旅局、三百山景區工委、安遠縣旅發集團及其他縣屬國有企業的班子成員共計70餘人現場旁聽庭審,「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用身邊案教育身邊人,築牢廣大黨員領導幹部防腐拒變思想防線。

【來源:安遠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