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機構沒有被納入《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
中國人民銀行4月10日發佈《修改〈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4件規範性文件》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時寫明,關於「建議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的規定對象,或者明確其參照本指引執行」的意見,採納情況為未予採納。
反饋給出的理由也很直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已經規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規則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電子支付服務,可參照該條例執行。後續,將結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情況與市場實際,擇機出台相關制度規定。
這次反饋對應的是2025年8月29日啟動的一輪規範性文件修改。
央行當時就《修改〈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4件規範性文件有關公告(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規範銀行匯票專用章事項的通知》和《關於為香港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4件文件,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9月30日。
徵求意見稿顯示,《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本輪擬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並修改第四十二條,將條文落到銀行與客戶爭議處理、投訴處理責任和用戶合法權益保護上。起草說明寫得更直,修改原因集中在電子支付交易限額、交易糾紛處置等規定已經不符合當前業務實際。
這組安排把邊界劃得很清楚。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這次修訂,處理的是銀行電子支付舊規;第三方支付機構繼續放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這條制度線上。
2023年12月,國務院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銀行在2024年7月舉行「推動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媒體吹風會時又進一步介紹,《條例》已經建立了非銀行支付領域基礎性、綱領性的制度框架,《實施細則》作為配套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行政許可要求、新舊業務銜接方式、過渡期安排等內容。
反饋里那句「後續,將結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情況與市場實際,擇機出台相關制度規定」,口徑也很明確。
規則沒有在這一輪一次性寫滿,監管也沒有停在現有條文上。人民銀行先把《條例》與《實施細則》推到位,再根據執行中的真實情況繼續補規則、細規則。
這條路徑,指向的是第三方支付專門制度的繼續完善,不是把第三方支付重新塞回一部2005年的銀行電子支付文件里。
還有一個細節,很能說明這不是技術性遺漏,而是有意區分。
徵求意見稿在修改《規範銀行匯票專用章事項的通知》時,專門增加了「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銀行匯票專用章的,參照本通知執行」的表述。起草說明還專門解釋,這是一項「為後續新主體的業務執行預留政策依據」的兜底條款。
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社會意見提出了「納入《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或者明確參照本指引執行」的建議,央行給出的回復是未予採納。一個給了參照口子,一個沒有給,制度邊界已經寫在公開文件里。
落到支付機構身上,影響是具體的。
支付機構後續對齊的核心規則,仍是《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制度,不是《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這部銀行電子支付文件。指引本輪新增或修改的銀行端安排,不會當然直接套用到第三方支付機構頭上。
支付機構當前需要處理的事項,也仍集中在《條例》與《實施細則》已經落下來的內容上,包括行政許可要求、新舊業務銜接、過渡期安排等。後面如果繼續出規則,出發點和落腳點大概率仍會放在非銀行支付專門制度框架內。
所以,這次未予採納談不上監管收手。
監管歸口、規則邊界、後續立規路徑,都被寫得更直接了。銀行電子支付繼續修舊規,第三方支付繼續沿《條例》與配套制度推進。
央行這次沒有把第三方支付納入《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說到底是在把第三方支付的制度坐標重新釘牢。
這裡是支付之家,關注支付表象之下的規則差異與邏輯變化,提供支付科技領域增量信息。
來源丨支付之家(ZFZJ.CN)(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