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財經丨「撤回」也罰!科利德為滿足上市指標「包裝」科創屬性終領罰單

海報新聞記者 周凌峰 報道

5月8日,上交所一連四份罰單「劍指」大連科利德半導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利德」)科創板IPO項目造假。對此次項目中的保薦機構海通證券保薦代表人、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容誠所」)和簽字會計師分別予以通報批評、監管警示。

海量財經記者發現,科利德已於今年2月主動「撤單」,而此次上交所對該項目各方的通報批評及監管警示,再次表明監管對IPO造假秉持零容忍的態度。尤其是對發行人的「一查就撤、一撤了之」行為,亮起了紅燈警示牌。

科利德IPO情況。(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科創屬性不足,挪移員工來補

公開信息顯示,科利德成立於2001年6月,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特種氣體及半導體前驅體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於2023年6月15日向科創板遞交了招股書,擬募集資金8.77億元。

IPO申報歷程來看,2023年6月15日,科利德科創板IPO獲受理;同年7月11日,公司收到首輪問詢函;2024年2月20日,因科利德保薦人撤銷保薦,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上交所終止其發行上市審核。

為了滿足上市條件,科利德對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進行造假,且相關數據扣除後不再滿足科創屬性指標條件。

根據上交所調查發現,科利德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主要存在科創屬性指標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未充分說明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兩大違規行為。

針對研發人員數量披露不準確,上交所現場督查發現:一是科利德子公司與13名員工於申報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研發相關崗位,但上述人員前份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生產技術員、安環工程師等非研發崗位;二是2022年末,公司在OA系統中將15名員工所屬部門由非研發部門調整到研發中心;三是最近3年,33名專職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工作,而研發人員認定以及薪酬核算的主要依據資料顯示其全時從事研發活動。

上交所對科利德處分決定書。(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研發投入費用不足,虛增來湊

與此同時,科利德研發投入費用也存在「騰挪」等歸類不準確的情況。上交所進一步發現,前述參與非研發活動的33名專職研發人員職工薪酬未按照工時進行分攤,均計入研發費用,涉及金額805.36萬元。除此之外,ERP系統賬面研發領料數據與原始紙質單據不匹配,「如瓶閥與鋼瓶的使用量具有一定匹配性,而發行人報告期內研發領用鋼瓶數量為零的情況下,發行人研發領用鋼瓶瓶閥2399個,涉及金額388.03萬元。從而導致研發費用歸集不準確。」上交所在罰單中指出。

「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規定的重要指標,成本核算涉及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的判斷。」上交所在紀律處分決定書中表示。

上交所指出,科利德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未能準確披露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等與科創屬性指標相關的重要信息,相關數據扣除後不再滿足科創屬性指標條件;此外,也未能充分說明成本核算的準確性,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科利德予以通報批評,並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數據庫。

上交所對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等監管警示書。(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保薦核查、履職盡責不到位,中介機構、簽字會計師一併被罰

除了科利德之外,上交所在5月8日也向海通證券、保薦代表人、容誠所和簽字會計師同步下發三份罰單。「在發行上市審核及現場督導工作中,本所發現海通證券作為科利德項目的保薦人,出現了保薦核查工作履職盡責不到位、保薦業務內部質量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等違規情形。」上交所在紀律處分決定書中表示。

在履職盡責上,一方面,海通證券及保薦人未充分核查科利德科創屬性指標相關信息,即未關注到公司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披露不準確等異常情形,未能對上述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的依據予以充分核查;未對職工薪酬歸集以及研發領料相關內部控制予以充分核查,也未關注到研發活動僅領用瓶閥而未領用鋼瓶等異常情況。另一方面,海通證券及保薦人也未充分核查成本核算的準確性。

內控方面,海通證券存在薄弱環節:一是質控、內核意見落實不到位,未充分關注項目組回復出具的部分結論是否有相應的業務資料支持;二是質控部門現場核查有效性不足,儘管質控部門已查看了科利德ERP系統並執行了獨立抽評程序,但仍未發現相關異常情況。

此外,保薦代表人張波、周磊未能對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予以充分關注並核查,相關數據扣除後發行人不再滿足科創屬性指標條件;此外,也未能對成本核算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相關披露不準確,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上交所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對張波、周磊予以通報批評。

同樣因未能對研發費用歸集、成本核算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影響了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容誠所及欒艷鵬、宗志迅、程衛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鑒於前述事實和情節,上海交易所對容誠及欒艷鵬、宗志迅、程衛生予以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