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法提醒】注意!虛擬貨幣≠法定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發展

虛擬貨幣」應運而生

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

交易炒作活動盛行

不少人選擇合夥經營

可若是賠了錢

這損失該怎麼算呢?


案 件 詳 情


2018年,原告李某、被告張某於2018年開始口頭合作投資理財產品,合夥經營虛擬貨幣以太幣,約定由張某負責買入、賣出。


2019年,雙方經對賬,確認李某的投資額為九十餘萬元,張某的投資額為三十餘萬元,期間陸續分配收益且當時尚有部分以太幣未出售。


2020年8月11日,張某在未與李某商量的情況下將剩餘以太幣全部出售,李某多次要求張某給付理財收益,張某拒絕。

故呈訟至法院。

以太幣是一種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其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

因此,雙方合夥經營以太幣的行為在現行背景下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之間的合夥協議關係因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故本案判決投資剩餘款項按照雙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同時雙方應對合夥經營以太幣的損失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再次強調!!!

虛擬貨幣不具有

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所以,虛擬貨幣也

不可以用於借款、還款

或是支付工資


案 件 一

林某作為出借人,劉某作為借款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劉某向林某借款1000萬元,林某購買等值的以太坊數字資產即以太幣,轉入劉某指定的賬戶,劉某應於收到借款後一年內將該筆借款以人民幣的形式返還林某。《借款協議》簽訂後,林某向劉某指定賬戶轉入3165個以太幣。劉某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林某人民幣1000萬元。

後因劉某未依約還款,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經判決認為

林某與劉某進行以太幣交易

擾亂金融秩序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故林某與劉某簽訂的

《借款協議》無效

由此引發的損失

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案 件 二


2019年6月,沈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雙方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公司實際以人民幣+虛擬貨幣泰達幣的方式支付工資。2020年6月16日,沈某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一直未支付其工資。

沈某將公司訴至法庭後,公司欲以虛擬貨幣形式支付。


法院經審判認為

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

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

公司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請求

不應得到支持

沈某要求以人民幣的形式

支付工資、獎金等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予以支持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因此,建議廣大投資者、消費者應遠離虛擬貨幣,避免落入「虛擬貨幣陷阱」,自覺保護資金安全。公民參與金融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信用,恪守承諾,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維護健康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規定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供稿:津南法院